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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撰写人: 宋成武 有效期: 2024-03-12 至 2024-03-18
撰写单位: 宋成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编号:2024002)
       一、项目编号:JH24-210522-00025
       二、项目名称:桓仁县环卫运输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1: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黎明街
 被投诉人2:辽宁华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程家街37栋
 四、基本情况:
1、 被投诉人2未依法受理我司在法定期限递交的质疑函,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请求: 1、请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依法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2、 请贵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3、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逐项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内容(如将不合理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和细化,取消评审的主观判断等)。 在投诉、复议、诉讼期间,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事项1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人于2024年2月8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4年2月18日对质疑进行回复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表第39.3条第二款要求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事项2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款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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