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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XH2024-ZB005]九江市彭泽县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 车 维 修 合 同
甲方名称:彭泽县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名称:彭泽县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磋商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 和诚实守信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1.乙方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轮胎更换(补胎)、车内 装饰(座垫)更换、路救等服务。
2.乙方为甲方维修车辆实行建档管理,对车辆的基本情 况、维修档案、材料配件、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方便对不 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有针对性的制定维护保养方案。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资料由甲、乙双方共享利用。
3.乙方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为送修单位提供优 质服务,保证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车辆不过夜,送修 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必须满足。
4.乙方为甲方车辆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无假日全方位快 修、救助、咨询通道,彭泽县城区内出车途中发生故障需要 紧急维修的,派员 0.5 小时内到达维修,10 公里内免费实施 道路救援,市内区域能够及时快速到达故障现场。
5.道路救援或接送车途中发生的交通违章及事故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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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乙方须承担因配件材料不是合格正品而造成的交通 事故或车辆损失。
6.夏季免费负责检查空调系统,冬季免费检查暖风系统 及水道系统,免费提供轮胎充气服务。
7.因工作需要,能够随时提供免费上门检测车辆状况等 服务。
二、车辆报修、送修手续
①甲方根据驾驶员所报告的车辆故障问题,待安全员实 车核实问题后,将加盖彭泽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安全员专用 章的《维修申报单》交予驾驶员,由驾驶员前往检测点检修。
②乙方凭维修申报单,排查车辆故障问题,并将《维修 申报单》中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及价格、工时费填 写完整,交予驾驶员带回公车中心。
③甲方根据对维修车辆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价格以及工时费用,经公车中心安全员、公车中心分管领导、机关事务中心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确定维修。
④乙方维修车辆完工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检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和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 在《维修申报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与审批后价格不一致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 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乙方应给予合理的答复 后,方可交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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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费用
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乙方签订合同之前需报双方协商同意维修价格项目清单作为 维修费用结算参考值,加盖单位公章认可(以乙方电脑系统 内配件及材料价格、工时价格及成交折扣率为依据)。
2.维修工时单价最高限额修工时费 40 元/小时。
3.维修费(即发票总金额)=维修配件材料费×折扣率+ 维修工时费×折扣率。
4.甲方保险理赔维修不在此维修合同之内,结算方式为 现结,甲方保险理赔金额以保险公司最终核价结算为准。
5.乙方对甲方故障车辆修复后,须把本次维修有关的工 时费、配件材料费等明细表签字盖章后交于甲方。
6.乙方授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甲方领导同意 驾驶员私自送修的车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服务承诺与质量保证
1.乙方对甲方车辆维修至少提供一个专用维修工位,安 装摄像头,连接公车中心安全员通讯工具。
2.若甲方委托修理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不相符时,乙方 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 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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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4.乙方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因维修质量原因问题一年内免费包修包换,保修期内因维修 质量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对车辆进行返修。乙方 乙方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三无”产品。 若因所换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 更换。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维修质量造成 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 7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应商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执行国标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车辆维修的 管理规定和标准(如有最新标准请按最新标准执行)。整车或 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 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 或者 10 日。
6.乙方应对甲方维修车辆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 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 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甲方根据情况确定更换下来的旧 零部件带回入库,乙方应予以配合。
7.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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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 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 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并保证维修质量。
8.乙方在车辆维修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 问题时,应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 件。如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 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 人负责。车辆维修期间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甲方的 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9.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 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 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 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0.为保证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乙方要按照政府 采购承诺的维修报价和服务,提供机动车的维修服务。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中标车辆维修企业合作联营,或挂靠经营。我中心将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及时调整车辆维 修的数量。
11.维修厂内应设有客户休息室,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 设施。
12.采购人公务用车因较小损伤就近维修所产生的小额 费用(如车胎气压过低)成交乙方应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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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方必须在门店具备公示牌。包括:企业简介,维修 类别查询、维修项目价格、联系人,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等 内容(乙方电脑系统内价格需与乙方提供的价格一致)。
五、结算方式
1.结算费用按招标承诺成交金额:工时费和材料费按报 价折扣 96% 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申报单》;
(3)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中《注册商户维修(装 饰)结算账单》。
3.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2)乙方应在结算前将上季度《维修申报单》《注册商户 维修(装饰)结算账单》和发票全部汇总交由甲方经办人核 对,报经领导审批后,甲方财务部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 款手续,乙方未提供规定的单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六、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甲乙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地址为相关诉讼、通知等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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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 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 充协议。所经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协议或合同的附件,均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 盖章确认之日期。
4.本合同未终止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七、合同的终止和违约
1.本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如甲方需乙方继续服务应 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合同。
2.乙方不得向甲方维修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任何形式给 予回扣或好处费,不准修公车夹私等。如果一旦发现或遭人 举报,被视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属于违约范围,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4.违约。甲方车辆前往乙方进行维修保养,如乙方故意 拖延时间不维修超过三次以上的,或维修同一个项目年返修 率超过 1.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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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于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县财政维修政策有新规定,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应给予理解,同意终止合同。
九、合同生效
服务期限三年。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日 14 止。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公司 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维修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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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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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车 维 修 合 同
甲方名称:彭泽县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名称:彭泽县新起点汽车修理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磋商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 和诚实守信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1.乙方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轮胎更换(补胎)、车内 装饰(座垫)更换、路救等服务。
2.乙方为甲方维修车辆实行建档管理,对车辆的基本情 况、维修档案、材料配件、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方便对不 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有针对性的制定维护保养方案。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资料由甲、乙双方共享利用。
3.乙方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为送修单位提供优 质服务,保证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车辆不过夜,送修 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必须满足。
4.乙方为甲方车辆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无假日全方位快 修、救助、咨询通道,彭泽县城区内出车途中发生故障需要 紧急维修的,派员 0.5 小时内到达维修,10 公里内免费实施 道路救援,市内区域能够及时快速到达故障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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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救援或接送车途中发生的交通违章及事故由当事 人承担。乙方须承担因配件材料不是合格正品而造成的交通 事故或车辆损失。
6.夏季免费负责检查空调系统,冬季免费检查暖风系统 及水道系统,免费提供轮胎充气服务。
7.因工作需要,能够随时提供免费上门检测车辆状况等 服务。
二、车辆报修、送修手续
①甲方根据驾驶员所报告的车辆故障问题,待安全员实 车核实问题后,将加盖彭泽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安全员专用 章的《维修申报单》交予驾驶员,由驾驶员前往检测点检修。
②乙方凭维修申报单,排查车辆故障问题,并将《维修 申报单》中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及价格、工时费填 写完整,交予驾驶员带回公车中心。
③甲方根据对维修车辆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价格以及工时费用,经公车中心安全员、公车中心分管领导、机关事务中心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确定维修。
④乙方维修车辆完工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检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和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 在《维修申报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与审批后价格不一致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 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乙方应给予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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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交接车辆。
三、维修费用
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乙方签订合同之前需报双方协商同意维修价格项目清单作为 维修费用结算参考值,加盖单位公章认可(以乙方电脑系统 内配件及材料价格、工时价格及成交折扣率为依据)。 2.维修工时单价最高限额修工时费 40 元/小时。
3.维修费(即发票总金额)=维修配件材料费×折扣率+ 维修工时费×折扣率。
4.甲方保险理赔维修不在此维修合同之内,结算方式为 现结,甲方保险理赔金额以保险公司最终核价结算为准。
5.乙方对甲方故障车辆修复后,须把本次维修有关的工 时费、配件材料费等明细表签字盖章后交于甲方。
6.乙方授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甲方领导同意 驾驶员私自送修的车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服务承诺与质量保证
1.乙方对甲方车辆维修至少提供一个专用维修工位,安 装摄像头,连接公车中心安全员通讯工具。
2.若甲方委托修理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不相符时,乙方 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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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4.乙方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因维修质量原因问题一年内免费包修包换,保修期内因维修 质量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对车辆进行返修。乙方 乙方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三无”产品。 若因所换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 更换。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维修质量造成 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 7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应商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执行国标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车辆维修的 管理规定和标准(如有最新标准请按最新标准执行)。整车或 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 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 或者 10 日。
6.乙方应对甲方维修车辆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 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 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甲方根据情况确定更换下来的旧 零部件带回入库,乙方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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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 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 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 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并保证维修质量。
8.乙方在车辆维修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 问题时,应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 件。如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 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 人负责。车辆维修期间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甲方的 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9.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 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 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 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0.为保证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乙方要按照政府 采购承诺的维修报价和服务,提供机动车的维修服务。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中标车辆维修企业合作联营,或挂靠经营。我中心将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及时调整车辆维 修的数量。
11.维修厂内应设有客户休息室,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 设施。
12.采购人公务用车因较小损伤就近维修所产生的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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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如车胎气压过低)成交乙方应予以报销。
13.乙方必须在门店具备公示牌。包括:企业简介,维修 类别查询、维修项目价格、联系人,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等 内容(乙方电脑系统内价格需与乙方提供的价格一致)。
五、结算方式
1.结算费用按招标承诺成交金额:工时费和材料费按报 价折扣 96% 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申报单》;
(3)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中《注册商户维修(装 饰)结算账单》。
3.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2)乙方应在结算前将上季度《维修申报单》《注册商户 维修(装饰)结算账单》和发票全部汇总交由甲方经办人核 对,报经领导审批后,甲方财务部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 款手续,乙方未提供规定的单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六、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甲乙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地址为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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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等文书送达地址。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 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 充协议。所经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协议或合同的附件,均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 盖章确认之日期。
4.本合同未终止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七、合同的终止和违约
1.本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如甲方需乙方继续服务应 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合同。
2.乙方不得向甲方维修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任何形式给 予回扣或好处费,不准修公车夹私等。如果一旦发现或遭人 举报,被视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属于违约范围,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4.违约。甲方车辆前往乙方进行维修保养,如乙方故意 拖延时间不维修超过三次以上的,或维修同一个项目年返修 率超过 1.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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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于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县财政维修政策有新规定,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应给予理解,同意终止合同。
九、合同生效
服务期限三年。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14 日止。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公司 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维修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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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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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车 维 修 合 同
甲方名称:彭泽县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名称:彭泽县世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磋商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 和诚实守信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1.乙方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轮胎更换(补胎)、车内 装饰(座垫)更换、路救等服务。
2.乙方为甲方维修车辆实行建档管理,对车辆的基本情 况、维修档案、材料配件、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方便对不 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有针对性的制定维护保养方案。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资料由甲、乙双方共享利用。
3.乙方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为送修单位提供优 质服务,保证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车辆不过夜,送修 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必须满足。
4.乙方为甲方车辆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无假日全方位快 修、救助、咨询通道,彭泽县城区内出车途中发生故障需要 紧急维修的,派员 0.5 小时内到达维修,10 公里内免费实施 道路救援,市内区域能够及时快速到达故障现场。
5.道路救援或接送车途中发生的交通违章及事故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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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乙方须承担因配件材料不是合格正品而造成的交通 事故或车辆损失。
6.夏季免费负责检查空调系统,冬季免费检查暖风系统 及水道系统,免费提供轮胎充气服务。
7.因工作需要,能够随时提供免费上门检测车辆状况等 服务。
二、车辆报修、送修手续
①甲方根据驾驶员所报告的车辆故障问题,待安全员实 车核实问题后,将加盖彭泽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安全员专用 章的《维修申报单》交予驾驶员,由驾驶员前往检测点检修。
②乙方凭维修申报单,排查车辆故障问题,并将《维修 申报单》中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及价格、工时费填 写完整,交予驾驶员带回公车中心。
③甲方根据对维修车辆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价格以及工时费用,经公车中心安全员、公车中心分管领导、机关事务中心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确定维修。
④乙方维修车辆完工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检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和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 在《维修申报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与审批后价格不一致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 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乙方应给予合理的答复 后,方可交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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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费用
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乙方签订合同之前需报双方协商同意维修价格项目清单作为 维修费用结算参考值,加盖单位公章认可(以乙方电脑系统 内配件及材料价格、工时价格及成交折扣率为依据)。
2.维修工时单价最高限额修工时费 40 元/小时。
3.维修费(即发票总金额)=维修配件材料费×折扣率+ 维修工时费×折扣率。
4.甲方保险理赔维修不在此维修合同之内,结算方式为 现结,甲方保险理赔金额以保险公司最终核价结算为准。
5.乙方对甲方故障车辆修复后,须把本次维修有关的工 时费、配件材料费等明细表签字盖章后交于甲方。
6.乙方授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甲方领导同意 驾驶员私自送修的车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服务承诺与质量保证
1.乙方对甲方车辆维修至少提供一个专用维修工位,安 装摄像头,连接公车中心安全员通讯工具。
2.若甲方委托修理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不相符时,乙方 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 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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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4.乙方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因维修质量原因问题一年内免费包修包换,保修期内因维修 质量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对车辆进行返修。乙方 乙方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三无”产品。 若因所换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 更换。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维修质量造成 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 7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应商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执行国标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车辆维修的 管理规定和标准(如有最新标准请按最新标准执行)。整车或 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 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 或者 10 日。
6.乙方应对甲方维修车辆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 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 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甲方根据情况确定更换下来的旧 零部件带回入库,乙方应予以配合。
7.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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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 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 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并保证维修质量。
8.乙方在车辆维修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 问题时,应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 件。如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 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 人负责。车辆维修期间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甲方的 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9.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 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 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 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0.为保证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乙方要按照政府 采购承诺的维修报价和服务,提供机动车的维修服务。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中标车辆维修企业合作联营,或挂靠经营。我中心将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及时调整车辆维 修的数量。
11.维修厂内应设有客户休息室,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 设施。
12.采购人公务用车因较小损伤就近维修所产生的小额 费用(如车胎气压过低)成交乙方应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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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方必须在门店具备公示牌。包括:企业简介,维修 类别查询、维修项目价格、联系人,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等 内容(乙方电脑系统内价格需与乙方提供的价格一致)。
五、结算方式
1.结算费用按招标承诺成交金额:工时费和材料费按报 价折扣 95% 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申报单》;
(3)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中《注册商户维修(装 饰)结算账单》。
3.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2)乙方应在结算前将上季度《维修申报单》《注册商户 维修(装饰)结算账单》和发票全部汇总交由甲方经办人核 对,报经领导审批后,甲方财务部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 款手续,乙方未提供规定的单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六、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甲乙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地址为相关诉讼、通知等文书送达地址。
- 24 -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 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 充协议。所经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协议或合同的附件,均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 盖章确认之日期。
4.本合同未终止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七、合同的终止和违约
1.本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如甲方需乙方继续服务应 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合同。
2.乙方不得向甲方维修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任何形式给 予回扣或好处费,不准修公车夹私等。如果一旦发现或遭人 举报,被视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属于违约范围,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4.违约。甲方车辆前往乙方进行维修保养,如乙方故意 拖延时间不维修超过三次以上的,或维修同一个项目年返修 率超过 1.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
- 25 -
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于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县财政维修政策有新规定,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应给予理解,同意终止合同。
九、合同生效
服务期限三年。自2024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7年 5 月 14 日止。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公司 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维修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 26 -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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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车 维 修 合 同
甲方名称:彭泽县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名称:彭泽县中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磋商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 和诚实守信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1.乙方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轮胎更换(补胎)、车内 装饰(座垫)更换、路救等服务。
2.乙方为甲方维修车辆实行建档管理,对车辆的基本情 况、维修档案、材料配件、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方便对不 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有针对性的制定维护保养方案。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资料由甲、乙双方共享利用。
3.乙方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为送修单位提供优 质服务,保证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车辆不过夜,送修 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必须满足。
4.乙方为甲方车辆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无假日全方位快 修、救助、咨询通道,彭泽县城区内出车途中发生故障需要 紧急维修的,派员 0.5 小时内到达维修,10 公里内免费实施 道路救援,市内区域能够及时快速到达故障现场。
5.道路救援或接送车途中发生的交通违章及事故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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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乙方须承担因配件材料不是合格正品而造成的交通 事故或车辆损失。
6.夏季免费负责检查空调系统,冬季免费检查暖风系统 及水道系统,免费提供轮胎充气服务。
7.因工作需要,能够随时提供免费上门检测车辆状况等 服务。
二、车辆报修、送修手续
①甲方根据驾驶员所报告的车辆故障问题,待安全员实 车核实问题后,将加盖彭泽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安全员专用 章的《维修申报单》交予驾驶员,由驾驶员前往检测点检修。
②乙方凭维修申报单,排查车辆故障问题,并将《维修 申报单》中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及价格、工时费填 写完整,交予驾驶员带回公车中心。
③甲方根据对维修车辆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价格以及工时费用,经公车中心安全员、公车中心分管领导、机关事务中心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确定维修。
④乙方维修车辆完工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检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和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 在《维修申报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与审批后价格不一致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 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乙方应给予合理的答复 后,方可交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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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费用
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乙方签订合同之前需报双方协商同意维修价格项目清单作为 维修费用结算参考值,加盖单位公章认可(以乙方电脑系统 内配件及材料价格、工时价格及成交折扣率为依据)。
2.维修工时单价最高限额修工时费 40 元/小时。
3.维修费(即发票总金额)=维修配件材料费×折扣率+ 维修工时费×折扣率。
4.甲方保险理赔维修不在此维修合同之内,结算方式为 现结,甲方保险理赔金额以保险公司最终核价结算为准。
5.乙方对甲方故障车辆修复后,须把本次维修有关的工 时费、配件材料费等明细表签字盖章后交于甲方。
6.乙方授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甲方领导同意 驾驶员私自送修的车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服务承诺与质量保证
1.乙方对甲方车辆维修至少提供一个专用维修工位,安 装摄像头,连接公车中心安全员通讯工具。
2.若甲方委托修理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不相符时,乙方 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 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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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4.乙方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因维修质量原因问题一年内免费包修包换,保修期内因维修 质量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对车辆进行返修。乙方 乙方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三无”产品。 若因所换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 更换。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维修质量造成 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 7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应商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执行国标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车辆维修的 管理规定和标准(如有最新标准请按最新标准执行)。整车或 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 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 或者 10 日。
6.乙方应对甲方维修车辆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 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 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甲方根据情况确定更换下来的旧 零部件带回入库,乙方应予以配合。
7.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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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 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 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并保证维修质量。
8.乙方在车辆维修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 问题时,应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 件。如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 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 人负责。车辆维修期间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甲方的 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9.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 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 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 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0.为保证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乙方要按照政府 采购承诺的维修报价和服务,提供机动车的维修服务。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中标车辆维修企业合作联营,或挂靠经营。我中心将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及时调整车辆维 修的数量。
11.维修厂内应设有客户休息室,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 设施。
12.采购人公务用车因较小损伤就近维修所产生的小额 费用(如车胎气压过低)成交乙方应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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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方必须在门店具备公示牌。包括:企业简介,维修 类别查询、维修项目价格、联系人,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等 内容(乙方电脑系统内价格需与乙方提供的价格一致)。
五、结算方式
1.结算费用按招标承诺成交金额:工时费和材料费按报 价折扣 94% 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申报单》;
(3)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中《注册商户维修(装 饰)结算账单》。
3.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2)乙方应在结算前将上季度《维修申报单》《注册商户 维修(装饰)结算账单》和发票全部汇总交由甲方经办人核 对,报经领导审批后,甲方财务部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 款手续,乙方未提供规定的单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六、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甲乙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地址为相关诉讼、通知等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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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 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 充协议。所经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协议或合同的附件,均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 盖章确认之日期。
4.本合同未终止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七、合同的终止和违约
1.本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如甲方需乙方继续服务应 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合同。
2.乙方不得向甲方维修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任何形式给 予回扣或好处费,不准修公车夹私等。如果一旦发现或遭人 举报,被视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属于违约范围,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4.违约。甲方车辆前往乙方进行维修保养,如乙方故意 拖延时间不维修超过三次以上的,或维修同一个项目年返修 率超过 1.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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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于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县财政维修政策有新规定,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应给予理解,同意终止合同。
九、合同生效
服务期限三年。自 2024年 5 月 15 日起至2027年 5 月 14 日止。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公司 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维修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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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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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车 维 修 合 同
甲方名称:彭泽县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名称:彭泽县锦宏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磋商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 和诚实守信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1.乙方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轮胎更换(补胎)、车内 装饰(座垫)更换、路救等服务。
2.乙方为甲方维修车辆实行建档管理,对车辆的基本情 况、维修档案、材料配件、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方便对不 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有针对性的制定维护保养方案。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资料由甲、乙双方共享利用。
3.乙方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为送修单位提供优 质服务,保证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车辆不过夜,送修 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必须满足。
4.乙方为甲方车辆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无假日全方位快 修、救助、咨询通道,彭泽县城区内出车途中发生故障需要 紧急维修的,派员 0.5 小时内到达维修,10 公里内免费实施 道路救援,市内区域能够及时快速到达故障现场。
5.道路救援或接送车途中发生的交通违章及事故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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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乙方须承担因配件材料不是合格正品而造成的交通 事故或车辆损失。
6.夏季免费负责检查空调系统,冬季免费检查暖风系统 及水道系统,免费提供轮胎充气服务。
7.因工作需要,能够随时提供免费上门检测车辆状况等 服务。
二、车辆报修、送修手续
①甲方根据驾驶员所报告的车辆故障问题,待安全员实 车核实问题后,将加盖彭泽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安全员专用 章的《维修申报单》交予驾驶员,由驾驶员前往检测点检修。
②乙方凭维修申报单,排查车辆故障问题,并将《维修 申报单》中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及价格、工时费填 写完整,交予驾驶员带回公车中心。
③甲方根据对维修车辆所需的维修项目、配件的规格、价格以及工时费用,经公车中心安全员、公车中心分管领导、机关事务中心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确定维修。
④乙方维修车辆完工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检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和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 在《维修申报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与审批后价格不一致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 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乙方应给予合理的答复 后,方可交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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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费用
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乙方签订合同之前需报双方协商同意维修价格项目清单作为 维修费用结算参考值,加盖单位公章认可(以乙方电脑系统 内配件及材料价格、工时价格及成交折扣率为依据)。
2.维修工时单价最高限额修工时费 40 元/小时。
3.维修费(即发票总金额)=维修配件材料费×折扣率+ 维修工时费×折扣率。
4.甲方保险理赔维修不在此维修合同之内,结算方式为 现结,甲方保险理赔金额以保险公司最终核价结算为准。
5.乙方对甲方故障车辆修复后,须把本次维修有关的工 时费、配件材料费等明细表签字盖章后交于甲方。
6.乙方授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甲方领导同意 驾驶员私自送修的车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服务承诺与质量保证
1.乙方对甲方车辆维修至少提供一个专用维修工位,安 装摄像头,连接公车中心安全员通讯工具。
2.若甲方委托修理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不相符时,乙方 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 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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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4.乙方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因维修质量原因问题一年内免费包修包换,保修期内因维修 质量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对车辆进行返修。乙方 乙方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三无”产品。 若因所换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 更换。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维修质量造成 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 7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应商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执行国标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车辆维修的 管理规定和标准(如有最新标准请按最新标准执行)。整车或 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 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 或者 10 日。
6.乙方应对甲方维修车辆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 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 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甲方根据情况确定更换下来的旧 零部件带回入库,乙方应予以配合。
7.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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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 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 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并保证维修质量。
8.乙方在车辆维修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 问题时,应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 件。如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 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 人负责。车辆维修期间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甲方的 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9.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 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 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 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0.为保证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乙方要按照政府 采购承诺的维修报价和服务,提供机动车的维修服务。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中标车辆维修企业合作联营,或挂靠经营。我中心将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及时调整车辆维 修的数量。
11.维修厂内应设有客户休息室,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 设施。
12.采购人公务用车因较小损伤就近维修所产生的小额 费用(如车胎气压过低)成交乙方应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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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方必须在门店具备公示牌。包括:企业简介,维修 类别查询、维修项目价格、联系人,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等 内容(乙方电脑系统内价格需与乙方提供的价格一致)。
五、结算方式
1.结算费用按招标承诺成交金额:工时费和材料费按报 价折扣 95% 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申报单》;
(3)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中《注册商户维修(装 饰)结算账单》。
3.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2)乙方应在结算前将上季度《维修申报单》《注册商户 维修(装饰)结算账单》和发票全部汇总交由甲方经办人核 对,报经领导审批后,甲方财务部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 款手续,乙方未提供规定的单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六、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甲乙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地址为相关诉讼、通知等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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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 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 充协议。所经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协议或合同的附件,均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 盖章确认之日期。
4.本合同未终止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七、合同的终止和违约
1.本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如甲方需乙方继续服务应 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合同。
2.乙方不得向甲方维修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任何形式给 予回扣或好处费,不准修公车夹私等。如果一旦发现或遭人 举报,被视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属于违约范围,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4.违约。甲方车辆前往乙方进行维修保养,如乙方故意 拖延时间不维修超过三次以上的,或维修同一个项目年返修 率超过 1.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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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 于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县财政维修政策有新规定,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应给予理解,同意终止合同。
九、合同生效
服务期限三年。自 2024年 5 月 15 日起至2027年 5 月 14 日止。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公司 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维修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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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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