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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P520113202400012I
二、项目名称:白云区教育局2024—2025年公办校园食堂加工服务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莘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今宏家苑1栋1单元18号
被投诉人1:贵阳市白云区教育局
地     址: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
被投诉人2:贵州百利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融创玖境台B3栋9层
相关供应商1: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车河街道花果园五里冲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M区2栋1单元36层14号[小车河办事处]
相关供应商2: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滨湖街道百花社区百马大道与清州大道交汇处四季贵州物业S1号楼1楼整层(铺位号为S111至S119)
相关供应商3: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吊堡村委会新街组16号贵州泉饮用水厂3号厂房
四、投诉人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一:根据本项目评审公示,评分表客观分中:人员配备部分满分55分,我公司得分46分,被扣9分,我公司投标文件内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1718页评分标准人员配备要求,全部提供对应人员证书和聘用合同(详见我公司响应文件第346—454页),可提供原件审核,本项应得55分。在质疑函中代理机构回复如下:质疑供应商可自行查阅人员证书等信息是否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人员配备评审项。对此回复我司再次申请复核。
2.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臣公司”)未取得食品相关许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信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筑臣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和人力资源服务,没有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及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经营和食品相关的业务,因此该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无效业绩,业绩分应为零。
3.投诉事项三: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的业绩存在造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业绩分应为零。根据信用中国等公信网站公示信息显示,“中弘公司在2024年3月7日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而本项目招标时间是2024年2月20日,该公司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在招标报名后才取得的,因此该公司的业绩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4.投诉事项四: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筑臣公司)与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优企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围标行为,筑臣公司参股人/监事(何永泓)和优企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刘章俊)在贵州乐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职参股/监事(何永泓)及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章俊)(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及相关网页查询结果详见附件1),应取消筑臣公司中标资格,判定此两家公司为无效标。
五、投诉请求 
1.申请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客观分部分要求,对我司投标文件进行重新复核及评分。
2.申请采购人及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客观分业绩部分要求,重新审核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和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得分,重新确定新的中标候选人。
3.筑臣公司与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及围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取消其两家公司的投标资格,判定为无效标。 请贵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对我公司的诉求做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调查情况
1.经复核招标文件客观分人员配备“(4)具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幼儿园及校园)5 人及以上得 10 分,3-4 人得 6 分,1-2 人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供应商只有3个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幼儿园及校园),则此项得6分;招标文件客观分人员配备“(8)具有有害生物消杀工程师1人及以上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供应商提供证书为“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师”,则此项得0分;合计扣9分。
2.采购文件不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向“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函询,回函称“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三项业务属于业务外包性质,不属于劳务派遣或职业中介,该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外包活动,与是否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无关系”。
4.经查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七、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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