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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瑶海一期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数字瑶海”一期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数字瑶海”一期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瑶海区发改委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瑶发改投资【2020】168号、关于“数字瑶海”(一期)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1.4 招标人: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数字瑶海”一期&nbsp&nbsp&nbsp&nbsp2.2 招标项目编号:2021BFYBZ00252 &nbsp&nbsp&nbsp&nbsp2.3 标段划分: 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nbsp&nbsp&nbsp&nbsp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1BFYBZ00252&nbsp&nbsp&nbsp&nbsp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瑶海区&nbsp&nbsp&nbsp&nbsp2.6 招标项目规模:项目包含城市大脑建设、社会治理平台建设、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应急广播平台建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nbsp&nbsp&nbsp&nbsp2.7合同估算价: 6338.7229万元&nbsp&nbsp&nbsp&nbsp2.8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 合同签订后进场 &nbsp&nbsp&nbsp&nbsp2.9 服务期限:建设期:16个月,运维期:项目验收合格后3年,详见招标文件 &nbsp&nbsp&nbsp&nbsp2.10招标范围:项目包含城市大脑建设、社会治理平台建设、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应急广播平台建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nbsp&nbsp&nbsp&nbsp2.11项目类别: 工程服务 &nbsp&nbsp&nbsp&nbsp2.12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3.1.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1.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1.3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须至少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1、3.1.3、3.5条要求;    (2)联合体非牵头人均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5条要求;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3.8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1年02月10日09:00至2021年02月25日17:3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nbsp&nbsp&nbsp&nbsp(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支付招标文件费用。&nbsp&nbsp&nbsp&nbsp(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 招标文件费用采用网上支付。&nbsp&nbsp&nbsp&nbsp(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40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03月03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1年03月03日09时30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20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公共卫生中心9楼
    邮 编:/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055164498077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1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68110066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31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及缴费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及缴费,责任自负。&nbsp&nbsp&nbsp&nbsp9.2 投标人如需开具标书工本费发票,在项目开标次日后自行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打印。&nbsp&nbsp&nbsp&nbsp9.3 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nbsp&nbsp&nbsp&nbsp9.4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6700188011886890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3701021000135582251515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4001468608059666888-207507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6位数字!
    开户银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数字瑶海一期
原项目编号:2021BFYBZ00252
原公告日期:2021年02月10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数字瑶海”一期招标文件补疑4
2021BFYBZ0025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1、电子政务外网”汇聚交换机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MPLS VPN :支持 MPLS L3 VPN(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安全功能:支持标准、扩展 ACL, 支持基于 MAC 的 ACL、支持基于时间的 ACL,支持 IP+MAC+端口的绑定;(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支持广播、组播、位置单播风暴攻击抑制;ARP 攻击防范、MAC 地址攻击防范、CPU 防攻击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 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安全可靠:OSPF 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支持配置文件加密,避免设备配置信息泄漏。(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虚拟化功能:支持横向虚拟化,实现多个物理设备虚拟为一个逻辑设备进行管理的虚拟化功能,支持纵向虚拟化功能,本机可以作为核心交换机的端口扩展板卡进行配置统一管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数据中心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功能;要求支持 NETCONF 功能, 要求支持 OPENFLOW 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 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不合理问题点:我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上述参数要求中所提及的“OSPF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技术”,包括华三、中兴、思科在内的主流网络厂商均不支持,此条参数直接指向网络厂商“迈普”,实为指向性参数,明显排斥其他产品供应商,存在控标嫌疑。相关信息可详见官网链接:http://www.maipu.cn/goods_enterprise_switch/202006/251.html,与此同时,我公司认为上述标▲参数要求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产生矛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参数中的功能性要求并非国家强制测试内容,将检测报告纳入招投标评审范围,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修改为如下内容:“MPLS VPN :支持 MPLS L3 VPN;安全功能:支持标准、扩展 ACL,支持基于 MAC 的 ACL、支持基于时间的 ACL,支持 IP+MAC+端口的绑定;支持广播、组播、位置单播风暴攻击抑制;ARP 攻击防范、MAC 地址攻击防范、CPU 防攻击功能;虚拟化功能:支持横向虚拟化,实现多个物理设备虚拟为一个逻辑设备进行管理的虚拟化功能。数据中心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功能;要求支持 NETCONF 功能, 要求支持 OPENFLOW 功能。”
答: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27.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政务外网-汇聚交换机”中删除 “▲安全可靠:OSPF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支持配置文件加密,避免设备配置信息泄漏。”项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删除此项要求。其他参数要求按招标文件不进行调整。“27.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政务外网”中所有的“▲”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进行响应。
2.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1、电子政务外网”接入交换机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CE、FCC 证书。
不合理问题点:上述参数中所提及的ROHS、CE、FCC证书均为国外认证体系,在中国销售的网络产品并不适用,并且无任何约束性。我公司认为,在需求参数中刻意设置此项限制性要求,具有明显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删除“提供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CE、FCC 证书。”
答: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27.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政务外网-接入交换机”中删除 “投标文件中提供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CE、FCC证书”项要求;本项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修改此部分的要求。
3.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2、视频监控专网”视频监控专网汇聚交换机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不合理问题点: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对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参数中已要求“▲MPLS VPN :支持 MPLS L3 VPN(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证明▲安全功能:支持标准、扩展 ACL,支持基于 MAC 的 ACL、支持基于时间的 ACL,支持 IP+MAC+端口的绑定;▲支持广播、组播、位置单播风暴攻击抑制;ARP攻击防范MAC  地址攻击防范、CPU  防攻击功能;▲安全可靠:OSPF 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支持配置文件加密,避免设备配置信息泄漏。▲虚拟化功能:支持横向虚拟化,实现多个物理设备虚拟为一个逻辑设备进行管理的虚拟化功能,"支持纵向虚拟化功能 本机可以作为核心交换机的端口扩展板卡进行配置统一管理。▲数据中心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功能;要求支持 NETCONF 功能,要求支持OPENFLOW 功能。”上述参数明显已具有限制性和倾向性,同时又要求视频监控专网汇聚交换机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进一步变相要求设置限制性要求,具有明显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删除“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答:考虑到整个网络系统硬件兼容性,且同一品牌运维便捷,降低后期运维成本,本条参数不予修改。
4.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2、视频监控专网”视频监控专网接入交换机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CE、FCC 证书。
不合理问题点:上述参数中所提及的ROHS、CE、FCC证书均为国外认证体系,在中国销售的网络产品并不适用,并且无任何约束性。我公司认为,在需求参数中刻意设置此项限制性要求,具有明显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删除“提供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CE、FCC 证书。”
答: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29、30 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监控专网-接入交换机”中删除 “投标文件中提供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CE、FCC证书”项要求;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修改此部分的要求。
5.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3、智能化设备专网”智能化设备专网核心交换机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要求提供 MPLS 二层 VPN 和三层VPN 功能第三方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等相关功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检测报告);▲要求提供虚拟化功能第三方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要求提供 52*10G 端口形态的万兆接口线卡(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线卡型号及官网对应的模块选配信息截图);▲要求支持 NETCONF、OPENFLOW 功能第三方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要求提供 ISSU 不中断业务升级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插拔SFU板卡不影响业务转发;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具备针对广播、组播及未知单播风暴抑制能力,具备针对 ARP 攻击、MAC 攻击及 CPU 攻击防护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支持安全加密功能,包括 OSPF 国密 SM3 算法加密、配置文件 SM3 算法加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本次配置双主控,双交换矩阵, 双风扇模块,双 800w 交流冗余电源,48 个千兆电口、48 个千兆 SFP 光口、18 个万兆 SFP+光口(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不合理问题点:我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上述参数要求中所提及的多条参数均直接指向网络厂商“迈普”,例如“▲要求提供 52*10G 端口形态的万兆接口线卡(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线卡型号及官网对应的模块选配信息截图);▲支持安全加密功能,包括 OSPF 国密 SM3 算法加密、配置文件 SM3 算法加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均属于指向性参数,明显排斥其他主流网络厂商,存在控标嫌疑。相关信息可详见官网链接:http://www.maipu.cn/goods_enterprise_switch/202006/251.html与此同时,我公司认为上述标▲参数要求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产生矛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参数中的功能性要求并非国家强制测试内容,将检测报告纳入招投标评审范围,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修改为如下内容:“要求提供 MPLS 二层 VPN 和三层VPN 功能; 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等相关功能;要求提供虚拟化功能;要求提供 48*10G 端口形态的万兆接口线卡;要求支持 NETCONF、OPENFLOW 功能;要求提供 ISSU 不中断业务升级功能;具备针对广播、组播及未知单播风暴抑制能力,具备针对 ARP 攻击、MAC 攻击及 CPU 攻击防护能力。支持安全加密功能;本次配置双主控,双交换矩阵,双风扇模块,双 800w 交流冗余电源,48 个千兆电口、48 个千兆 SFP 光口、16 个万兆 SFP+光口”
答: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31. 计算机网络系统-智能化设备专网-核心交换机”中:删除 “▲支持安全加密功能,包括OSPF国密SM3算法加密、配置文件SM3算法加密;”项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删除此项要求。 “▲要求提供52*10G端口形态的万兆接口线卡” 项修改为“▲要求提供≥48*10G 端口的万兆接口线卡,可以单个设备或者多个设备组合满足响应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线卡型号及官网对应的模块选配信息截图)” “31. 计算机网络系统-智能化设备专网-核心交换机”中其他参数要求按招标文件不进行调整,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进行响应。
6.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2、视频监控专网”智能化设备专网接入交换机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CE、FCC 证书。
不合理问题点:上述参数中所提及的ROHS、CE、FCC证书均为国外认证体系,在中国销售的网络产品并不适用,并且无任何约束性。我公司认为,在需求参数中刻意设置此项限制性要求,具有明显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删除“提供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CE、FCC 证书。”
答: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32 计算机网络系统-智能化设备专网-接入交换机”中删除 “投标文件中提供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CE、FCC证书”项要求;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修改此部分的要求。
7.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4、互联网”互联网无线控制器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硬件指标要求:业务端口≥8个千兆电口,≥2个千兆光口,固化可同时使用的接口总数≥10个,≥1个USB口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图片;▲资质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的CCC证书和产品的入网许可证;▲终端接入记录:支持 AC 接入终端总数的统计、2.4Ghz/5Ghz 频段和不同终端操作系统类型的占比,可在AC 的 WEB 管理界面上以饼图或柱状图等易查看方式呈现,投标文件中提供 AC 的相应 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支持记录接入终端的 MAC 地址、IP 地址、关联状态、关联 AP 名称、关联 AP 位置、关联 SSID、频段、终端操作系统、上线时间,接收/发送速率,投标文件中提供 AC 相应的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非法无线设备检测和反制:避免其他合法无线网络和设备的正常使用,支持设置友好无线设备规则,可配置友好BSSID 列表、友好 OUI 和 SSID 列表,友好 STA 列表等,投标文件中提供 AC 相应的 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为提升对非法无线设备反制的精准度,支持设置静态反制列表、敏感 SSID 列表等,可主动配置选择反制类型,如钓鱼设备、疑似钓鱼设备、静态反制设备及其他未分类设备,投标文件中提供 AC 相应的 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 ▲支持对周围无线信号进行扫描检测和反制,可统计呈现 AP、ADHOC、网桥、STA 等潜在非法设备的 BSSID、设备类型、反制类型、信道、SSID、发现时间等信息,投标文件中提供AC 相应的 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
不合理问题点:我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上述参数要求中所提及的多项要求直接指向网络厂商“迈普”,个别参数(例如▲硬件指标要求:业务端口≥8个千兆电口,≥2个千兆光口,固化可同时使用的接口总数≥10个,≥1个USB口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图片)赤裸裸为指向性参数,其他主流网络厂商均不满足,相关信息可详见官网链接:http://www.maipu.cn/goods_enterprise_wlan/202006/211.html同时,我公司认为参数中对于提供功能截图和相关测试的要求,也明显排斥其他主流网络厂商,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修改为如下内容:1.硬件指标要求:业务端口≥8个千兆电口,≥2个千兆光口。2.终端接入记录:支持AC接入终端总数的统计、2.4Ghz/5Ghz 频段和不同终端操作系统类型的占比;3.支持记录接入终端的 MAC 地址、IP 地址、关联状态、关联 AP 名称、关联 AP 位置、关联 SSID、频段、终端操作系统、上线时间,接收/发送速率;4.非法无线设备检测和反制:避免其他合法无线网络和设备的正常使用;5.为提升对非法无线设备反制的精准度,支持设置静态反制列表、敏感 SSID 列表等;6.支持对周围无线信号进行扫描检测和反制。
答: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34. 计算机网络系统-互联网-无线控制器” 项修改为:
▲硬件指标要求:业务端口≥8个千兆电口,≥2个千兆光口,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图片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进行响应;
▲资质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的CCC证书和产品的入网许可证;
▲终端接入记录:支持AC接入终端总数的统计、2.4Ghz/5Ghz频段和不同终端操作系统类型的占比,投标文件中提供AC的相应WEB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进行响应,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
▲支持记录接入终端的MAC地址、IP地址、关联状态、关联AP名称、关联AP位置、关联SSID、频段、终端操作系统、上线时间,接收/发送速率,投标文件中提供AC相应的WEB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进行响应,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
▲非法无线设备检测和反制:避免其他合法无线网络和设备的正常使用,支持设置友好无线设备规则,投标文件中提供AC相应的WEB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进行响应,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
▲为提升对非法无线设备反制的精准度,支持设置静态反制列表、敏感SSID列表等,投标文件中提供AC相应的WEB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进行响应,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
▲支持对周围无线信号进行扫描检测和反制,投标文件中提供AC相应的WEB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进行响应,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
8.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5、预留网络”预留网络汇聚交换机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不合理问题点: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对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参数中已要求“▲MPLS VPN :支持 MPLS L3 VPN(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证明▲安全功能:支持标准、扩展 ACL,支持基于 MAC 的 ACL、支持基于时间的 ACL,支持 IP+MAC+端口的绑定;▲支持广播、组播、位置单播风暴攻击抑制;ARP攻击防范MAC  地址攻击防范、CPU  防攻击功能;▲安全可靠:OSPF 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支持配置文件加密,避免设备配置信息泄漏。▲虚拟化功能:支持横向虚拟化,实现多个物理设备虚拟为一个逻辑设备进行管理的虚拟化功能,"支持纵向虚拟化功能 本机可以作为核心交换机的端口扩展板卡进行配置统一管理。▲数据中心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功能;要求支持 NETCONF 功能,要求支持OPENFLOW 功能。”上述参数明显已具有限制性和倾向性,同时又要求预留网络汇聚交换机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进一步变相要求设置限制性要求,具有明显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删除“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答:考虑到整个网络系统硬件兼容性,且同一品牌运维便捷,降低后期运维成本,本条参数不予修改。
9.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 IOC 指挥中心”-“2.1.2.2. 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5、预留网络”预留网络接入交换机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CE、FCC 证书。
不合理问题点:上述参数中所提及的ROHS、CE、FCC证书均为国外认证体系,在中国销售的网络产品并不适用,并且无任何约束性。我公司认为,在需求参数中刻意设置此项限制性要求,具有明显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删除“提供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CE、FCC 证书。”
答: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36 计算机网络系统-预留网络-接入交换机”中删除 “投标文件中提供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CE、FCC证书”项要求;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修改此部分的要求。
10.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五、其他要求”-“《货物清单附表》”3人席控制台的需求参数中提出要求如下:“5.▲配桌面简化系统,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必须至少包括可通过鼠标、键盘在 8 台计算机及其显示屏上进行跨屏操作、可对接入样机的指定计算机的显示屏扩展至其他显示屏进行相关操作等检测合格内容。6.▲控制台产品应具有中国绿色材料标志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7.▲控制台产品整体应达到抗震等级≥9 烈度,符合 GB/T 2424.25-200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3部分:实验导则地震实验方法,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8.▲控制台应通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标准(GB/t27922-2011)规定的五星级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9.▲控制台,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必须至少包括安全性能对甲醛释放量≤0.0126 mg/m³、理化性能金属电镀层抗盐雾、力学性能桌面强度和耐久性不低于 3 级、符合 GB/T3325-2017 标准检测的耐污染性不低于 5 级共 4 项的合格检测复印件。10.▲控制台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控制台、指挥台、观摩台需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不合理问题点:上述参数中存在大量不合理或与采购需求不符的内容,我公司详细梳理如下:“通过鼠标、键盘在8台计算机及其显示屏上进行跨屏操作、可对接入样机的指定计算机的显示屏扩展至其他显示屏进行相关操作”,此条要求实际与控制台无关;“控制台产品整体应达到抗震等级≥9烈度,符合GB/T 2424.25-200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3部分:实验导则地震实验方”,此条要求对标准进行了特殊限制,与行业常见的YD 5083-2005《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不符;“控制台应通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标准(GB/t27922-2011)规定的五星级认证”,此证书并非产品认证证书,而是控制台生产厂商的认证证书,此条要求不合理。“甲醛释放量≤0.0126mg/m³”,此条要求设置不妥,高于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0.124mg/m³);“符合GB/T3325-2017标准检测的耐污染性不低于5级”,此条参数设置不妥,高于GB/T3325-2017标准中的要求;我公司认为,上述情况属于刻意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符的评审内容,并擅自提高技术标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限制性,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1.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需求参数内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建议删除如下内容“5.▲配桌面简化系统,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必须至少包括可通过鼠标、键盘在 8 台计算机及其显示屏上进行跨屏操作、可对接入样机的指定计算机的显示屏扩展至其他显示屏进行相关操作等检测合格内容。8.▲控制台应通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标准(GB/t27922-2011)规定的五星级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议修改如下内容“7.▲控制台产品整体应达到抗震等级≥9烈度,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9.▲控制台,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必须至少包括安全性能对甲醛释放量≤0.124 mg/m³、理化性能金属电镀层抗盐雾、力学性能桌面强度和耐久性不低于 3 级、符合 GB/T3325-2017 标准检测的耐污染性不低于3级共4项的合格检测复印件。”
答: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1. IOC指挥中心-基础建设-指挥中心坐席控制台-3人席控制台”中:
“7.▲控制台产品整体应达到抗震等级≥9烈度,符合GB/T 2424.25-200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3部分:实验导则地震实验方法,”项修改为“7.▲控制台产品整体应达到抗震等级≥7烈度。”
“8.▲控制台应通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标准(GB/t27922-2011)规定的五星级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项修改为“8.▲控制台厂商应通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标准(GB/t27922-2011)规定的五星级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9.▲控制台,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必须至少包括安全性能对甲醛释放量≤0.0126 mg/m³、理化性能金属电镀层抗盐雾、力学性能桌面强度和耐久性不低于3级、符合GB/T3325-2017标准检测的耐污染性不低于5级共4项的合格检测复印件。” 项修改为“9.▲控制台,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必须至少包括安全性能对甲醛释放量≤0.124mg/m³、理化性能金属电镀层抗盐雾、力学性能桌面强度和耐久性不低于3级、符合GB/T3325-2017标准检测的耐污染性不低于3级共4项的合格检测复印件。”
“1. IOC指挥中心-基础建设-指挥中心坐席控制台-3人席控制台”中其他参数要求按招标文件不进行调整。
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审因素:类似项目业绩评审标准: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000万的系统建设业绩(服务内容需至少包含数据中心、运营中心、共享交换、应急综合指挥其中一类建设内容):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得3分;履约过程中(尚未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的,得1分。此项最高得3分,最多计1个合同业绩。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的系统建设业绩(服务内容需至少包含数据资源整合、数据可视化、数据治理其中一类建设内容):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每个得3分,履约过程中(尚未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的,每个得1分。此项最高得6分,最多计2个合同业绩。3.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600万的系统建设业绩(服务内容需包至少含监督指挥、决策分析其中一类建设内容):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得3分;履约过程中(尚未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的,得1分。此项最高得3分,最多计1个合同业绩。(1、2、3)合注:(1)同一个合同业绩在以上评分指标中不重复计分。(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包含合同首页、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关键页、签字盖章页等)(3)同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说明中须体现项目完成上线或者初验或项目履约过程中(尚未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不合理问题点:评审标准中指定要求“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说明中须体现项目完成上线或者初验或项目履约过程中(尚未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此处直接限制了证明材料的形式必须为“业主(或合同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刻意排除了项目验收意见、验收证明等常规性的佐证材料,变相增加了投标人参与项目竞标的难度,通过设置障碍使其评分落后,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我公司认为,在评分项中刻意提出单一形式的证明材料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限制性,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1.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增加证明材料的形式(例如,项目验收意见、验收证明等常规性的佐证材料),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类似项目业绩”的(1、2、3)合注的第(3)条修改为:
同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或项目验收意见或验收证明或验收报告)证明项目完成上线或者初验,如项目在履约过程中(尚未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需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说明中须体现项目履约过程中(尚未完成上线或者初验的)。
1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产品兼容性评审标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所投产品需是具备国产化操作系统和国产化CPU兼容能力的如下产品:“数据标准管理产品”、“数据标签管理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数据质量管理产品”、“数据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产品”、“数据集成平台”、“离线计算平台”、“实时计算平台”。此项最多得9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产化操作系统和CPU厂商(如:麒麟操作系统、鲲鹏操作系统及飞腾处理器等)出具的兼容性证明材料扫描件,材料需要包含以上评审所需关键词,相同关键词的不重复计分,每缺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不合理问题点:评审标准中提出“数据标准管理产品”、“数据标签管理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数据质量管理产品”、“数据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产品”、“数据集成平台”、“离线计算平台”、“实时计算平台”需满足“具备国产化操作系统和国产化CPU兼容能力的产品”。然而,我公司遍历整个招标文件的内容,仅发现采购需求中明确提及国产操作系统及国产CPU要求的产品,仅有“大数据基础平台”一处。与此同时,我公司发现,评审标准中所要求的“数据标签管理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数据服务平台”,在采购需求清单中均查无相关内容。我公司认为,在评分项中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符的评审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限制性,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1.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删除“产品兼容性”评分项,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
答:城市大脑数据中台产品部署环境(数据中心)采用租赁云服务的方式,考虑到云服务硬件环境多样性,需充分考虑“数据标准管理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数据质量管理产品”、“数据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产品”、“数据集成平台”、“离线计算平台”、“实时计算平台”产品与国产化操作系统及cpu兼容性。大数据基础平台包括“数据标准管理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数据质量管理产品”、“数据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产品”、“数据集成平台”、“离线计算平台”、“实时计算平台”子产品,其兼容性要求适用于其子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是城市大脑数据中台数据标准化处理后进行规范管理的核心工具,在P132/P137页有相关建设内容体现,“数据服务平台”是城市大脑数据治理与运营服务统一展示平台,在P131/P141页有相关建设内容体现。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产品兼容性”的分值调整为此项最多得7分。产品兼容性证明材料只要包含关键词字样即可满足要求。
1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产品资质评审标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包含“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台系统”、“数据集成平台”、“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计算平台”、“离线计算平台”、“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专题展示系统”、“联动指挥系统”、“分析研判系统”关键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扫描件。每提供一个得1分,证书体现相同关键词时,不累计得分,满分10分。(如投标人提供两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均体现“数据集成平台”的,仅记取一次,得1分)
不合理问题点: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需符合关键词“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台系统”、“数据集成平台”、“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计算平台”、“离线计算平台”、“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专题展示系统”、“联动指挥系统”、“分析研判系统”。此处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与上述关键词的意义相同,但文字描述略有区别,则无法得分。与此同时,我公司遍历整个招标文件的内容后发现,评审标准中要求的“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联动指挥系统”、“分析研判系统”,在采购需求清单中均查无相关内容。我公司认为,在评分项中提出苛刻的评审要求,并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符的评审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限制性,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允许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1.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删除评分项“产品资质”中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的“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联动指挥系统”、“分析研判系统”,并针对投标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符合“关键词”的评审尺度予以澄清说明,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
答:“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相关内容在标书正文P152/P153/P159页有所体现,“联动指挥系统”相关内容在P167/P172页有体现,“分析研判系统”相关内容在P167/P172页有体现。投标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包含关键词字样即可得分,本项不予修改。
1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产品基础能力评审标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证的数据管理平台、数据集成工具、分布式批处理平台3类产品基础能力专项评测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得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不合理问题点:评审标准中指定要求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证的基础能力专项评测证书,并非是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权威认证证书,本质上其实是一种针对大数据产品的第三方机构评测认证。然而,评审标准中只认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认证证书,刻意排除了其他第三方评测机构,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与此同时,我公司遍历整个招标文件的内容后发现,评审标准中要求的“分布式批处理平台”,在采购需求清单中均查无相关内容。我公司认为,在评分项中指定特定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并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符的评审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限制性,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允许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1.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删除评分项“产品基础能力”,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
答:“分布式批处理”相关内容在P131页/P140页处有体现。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产品基础能力”修改为:“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由第三方测评机构认证的数据管理平台、数据集成工具、分布式批处理平台3类产品基础能力专项评测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得6分。
1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审因素:其他主要人员资历评审标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需为项目配置技术负责人(2人),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部门颁发的智慧城市或者ICT业务研究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每人得1分,最高得2分;注:1人具有多个证书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同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人自2020年10月(含)以来的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社保不符合要求的,对应评审项不得分。
不合理问题点:评审标准中指定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部门颁发的智慧城市或者ICT业务研究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证书,直接限制了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评审范围,刻意排除了其他同等技术水平的认证证书(例如,人社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的高级证书等),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我公司认为,在评分项中针对体现人员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资质证书设置如此单一化的评审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限制性,涉嫌以控标为目的故意设置障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的相关规定。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允许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1.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相关意见:应当针对此问题予以修正,修改评分项“其他主要人员资历”的评审标准,增加其他同等技术水平的认证证书类型(例如,人社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的高级证书等),使得所有具备技术水平及交付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
答:因项目涉及智慧城市及ICT信息系统集成建设需要,本条参数不予修改。
16.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评审因素“产品兼容性”“产品兼容性”的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所投产品需是具备国产化操作系统和国产化CPU兼容能力的如下产品:“数据标准管理产品”、“数据标签管理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数据质量管理产品”、“数据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产品”、“数据集成平台”、“离线计算平台”、“实时计算平台”。此项最多得9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产化操作系统和CPU厂商(如:麒麟操作系统、鲲鹏操作系统及飞腾处理器等)出具的兼容性证明材料扫描件,材料需要包含以上评审所需关键词,相同关键词的不重复计分,每缺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疑问:(1)评审标准中要求所投产品需是具备国产化操作系统和国产化CPU兼容能力的产品,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内容中并不包含任何国产化操作系统或采用国产化CPU的硬件服务器等实质性产品。此条评分项内容存在偷换概念的情况,通过对底层运行环境等采购需求范围以外内容提出所谓的“产品兼容性”要求,进而对本项目采购的实质性软件产品设置了高达9分的差异化评分,其评审因素明显不合理。(2)评审标准中要求具备国产化操作系统和国产化CPU兼容能力的产品包括“数据标准管理产品”、“数据标签管理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数据质量管理产品”、“数据服务平台”、“大数据平台产品”、“数据集成平台”、“离线计算平台”、“实时计算平台”,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仅有“大数据基础平台”涉及国产操作系统及国产CPU的技术要求,其他系统平台均未提及相关要求,存在以偏概全的情况。(3)评审标准中提及的“数据标签管理产品”、“数据资产管理产品”、“数据服务平台”,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清单中并未找到相关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符。此条评分项的设置,完全是以限制其他潜在竞争对手为目的,存在明显的控标嫌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建议:删除评审因素“产品兼容性”。
答: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12条。
17.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评审因素“产品资质”“产品资质”的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包含“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台系统”、“数据集成平台”、“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计算平台”、“离线计算平台”、“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专题展示系统”、“联动指挥系统”、“分析研判系统”关键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扫描件。每提供一个得1分,证书体现相同关键词时,不累计得分,满分10分。(如投标人提供两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均体现“数据集成平台”的,仅记取一次,得1分)
疑问: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包含“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台系统”、“数据集成平台”、“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计算平台”、“离线计算平台”、“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专题展示系统”、“联动指挥系统”、“分析研判系统”关键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扫描件。其中提及的“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联动指挥系统”、“分析研判系统”,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清单中并未找到相关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符。此条评分项的内容设置存在明显错误,并具有限制性、排他性的控标嫌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建议:删除评审因素“产品资质”的评审标准中与本项目无关内容,即“数据可视化管理系统”、“联动指挥系统”、“分析研判系统”。
答: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13条。
18.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评审因素“产品基础能力”“产品基础能力”的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证的数据管理平台、数据集成工具、分布式批处理平台3类产品基础能力专项评测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得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疑问:(1)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证的数据管理平台、数据集成工具、分布式批处理平台3类产品基础能力专项评测证书,此条评分项指定要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证的评测证书,存在明显的排他性。(2)评审标准中提及的“分布式批处理平台”,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也并未找到相关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符。此条评分项的设置,完全是以限制其他潜在竞争对手为目的,存在明显的控标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建议:删除评审因素“产品基础能力”。
答: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14条。
19.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评审因素“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其他主要人员资历”的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需为项目配置技术负责人(2人),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部门颁发的智慧城市或者ICT业务研究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每人得1分,最高得2分;注:1人具有多个证书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同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人自2020年10月(含)以来的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社保不符合要求的,对应评审项不得分。
疑问:评审标准中要求为项目配置技术负责人(2人)且具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部门颁发的智慧城市或者ICT业务研究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证书,以特定条件的资格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高级资格证书、信息化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等其他证书,均可体现出技术负责人的能力水平,此条评分项限制了其他认证证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具有限制性、排他性的控标嫌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建议:修改评审因素“其他主要人员资历”的评审标准内容,增加其他等同等档次的技术证书。
答: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15条。
20.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1、电子政务外网
(1)汇聚交换机参数中要求:“▲MPLS VPN :支持 MPLS L3 VPN(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 ▲安全功能:支持标准、扩展 ACL, 支持基于 MAC 的 ACL、支持基于时间的 ACL,支持 IP+MAC+端口的绑定;(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支持广播、组播、位置单播风暴攻击抑制;ARP 攻击防范、MAC 地址攻击防范、CPU 防攻击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 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安全可靠:OSPF 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支持配置文件加密,避免设备配置信息泄漏。(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虚拟化功能:支持横向虚拟化,实现多个物理设备虚拟为一个逻辑设备进行管理的虚拟化功能,支持纵向虚拟化功能,本机可以作为核心交换机的端口扩展板卡进行配置统一管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数据中心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功能;要求支持 NETCONF 功能, 要求支持 OPENFLOW 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 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疑问:上述OSPF 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技术,主流网络厂商华三 、中兴、思科等都不支持,参数指向某网络厂商,为指向性参数。该厂商官网介绍如下:
链接如下:http://www.maipu.cn/goods_enterprise_switch/202006/251.html上述评分项参数设置是以限制其他潜在竞争对手为目的,存在明显的控标嫌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上述标▲参数要求属于设备的功能指标,在国家的各项强制标准中没有对此项功能要求必须有严格的检测报告,目前国家专业机构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委托测试的方式进行,属于功能委托测试,不是国家强制测试内容。因此,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参数中的要求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了招标中的竞争,并且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建议修改为:“MPLS VPN :支持 MPLS L3 VPN;安全功能:支持标准、扩展 ACL,支持基于 MAC 的 ACL、支持基于时间的 ACL,支持 IP+MAC+端口的绑定;支持广播、组播、位置单播风暴攻击抑制;ARP 攻击防范、MAC 地址攻击防范、CPU 防攻击功能;虚拟化功能:支持横向虚拟化,实现多个物理设备虚拟为一个逻辑设备进行管理的虚拟化功能。数据中心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功能;要求支持 NETCONF 功能, 要求支持 OPENFLOW 功能。”
(2)接入交换机参数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CE、FCC 证书。
疑问:上述ROHS、CE、FCC证书均为国外推出的认证体系,不适用于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网络产品,所以不应对其有约束性,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出现如此要求,属于不合理要求,具有明显的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建议:删除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CE、FCC 证书。
答:(1)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1条。(2)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2条。
21.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2、视频监控专网
(1)视频监控专网汇聚交换机参数中要求:▲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疑问: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参数中要求“▲MPLS VPN :支持 MPLS L3 VPN(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证明▲安全功能:支持标准、扩展 ACL,支持基于 MAC 的 ACL、支持基于时间的 ACL,支持 IP+MAC+端口的绑定;▲支持广播、组播、位置单播风暴攻击抑制;ARP     攻击防范MAC  地址攻击防范、CPU  防攻击功能;▲安全可靠:OSPF 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支持配置文件加密,避免设备配置信息泄漏。▲虚拟化功能:支持横向虚拟化,实现多个物理设备虚拟为一个逻辑设备进行管理的虚拟化功能,"支持纵向虚拟化功能 本机可以作为核心交换机的端口扩展板卡进行配置统一管理。▲数据中心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功能;要求支持 NETCONF 功能,要求支持OPENFLOW  功能。”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同时在该产品参数中又要求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具有明显的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建议:删除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2)视频监控专网接入交换机参数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CE、FCC 证书。
疑问:上述ROHS、CE、FCC证书均为国外推出的认证体系,不适用于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网络产品,所以不应对其有约束性,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出现如此要求,属于不合理要求,具有明显的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建议:删除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CE、FCC 证书。
答:(1)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3条。(2)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4条。
22.第二章服务需求/瑶海区城市大脑建设/2.1.2.2智能化软硬件系统/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3、智能化设备专网
(1)智能化设备专网核心交换机中参数要求:“▲要求提供 MPLS 二层 VPN 和三层VPN 功能第三方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等相关功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检测报告)▲要求提供虚拟化功能第三方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要求提供 52*10G 端口形态的万兆接口线卡(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线卡型号及官网对应的模块选配信息截图)▲要求支持 NETCONF、OPENFLOW 功能第三方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要求提供 ISSU 不中断业务升级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插拔 SFU 板卡不影响业务转发;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具备针对广播、组播及未知单播风暴抑制能力,具备针对 ARP 攻击、MAC 攻击及 CPU 攻击防护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支持安全加密功能,包括 OSPF 国密 SM3 算法加密、配置文件 SM3 算法加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本次配置双主控,双交换矩阵, 双风扇模块,双 800w 交流冗余电源,48 个千兆电口、48 个千兆 SFP 光口、18 个万兆 SFP+光口(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疑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上述标▲要求属于设备的功能指标,在国家的各项强制标准中没有对此项功能要求必须有严格的检测报告,目前国家专业机构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委托测试的方式进行,属于功能委托测试,不是国家强制测试内容。因此,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参数中的要求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上述参数中有多条明确指向性参数,例如:“▲要求提供 52*10G 端口形态的万兆接口线卡(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线卡型号及官网对应的模块选配信息截图);▲支持安全加密功能,包括 OSPF 国密 SM3 算法加密、配置文件 SM3 算法加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该参数要求为某厂商定制,其他主流网络厂商均不满足,详见某厂商官网截图:
某厂商官网链接:http://www.maipu.cn/goods_enterprise_switch/202006/251.html一台设备要求如此之多的限制性证书,且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限制了招标中的竞争,并且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建议上述参数修改为:“要求提供 MPLS 二层 VPN 和三层VPN 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等相关功能;要求提供虚拟化功能;要求提供 48*10G 端口形态的万兆接口线卡;要求支持 NETCONF、OPENFLOW 功能;要求提供 ISSU 不中断业务升级功能;具备针对广播、组播及未知单播风暴抑制能力,具备针对 ARP 攻击、MAC 攻击及 CPU 攻击防护能力;支持安全加密功能;本次配置双主控,双交换矩阵, 双风扇模块,双 800w 交流冗余电源,48 个千兆电口、48 个千兆 SFP 光口、16 个万兆 SFP+光口”
(2)智能化设备专网接入交换机参数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CE、FCC 证书。
疑问:上述ROHS、CE、FCC证书均为国外推出的认证体系,不适用于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网络产品,所以不应对其有约束性,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出现如此要求,属于不合理要求,具有明显的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建议:删除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CE、FCC 证书。
答:(1)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5条。(2)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6条。
23.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4、互联网互联网无线控制器中参数要求:“▲硬件指标要求:业务端口≥8 个千兆电口,≥2 个千兆光口,固化可同时使用的接口总数≥10 个,≥1个USB口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图片;▲资质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的CCC证书和产品的入网许可证;▲终端接入记录:支持 AC 接入终端总数的统计、2.4Ghz/5Ghz 频段和不同终端操作系统类型的占比,可在AC 的 WEB 管理界面上以饼图或柱状图等易查看方式呈现,投标文件中提供 AC 的相应 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支持记录接入终端的 MAC 地址、IP 地址、关联状态、关联 AP 名称、关联 AP 位置、关联 SSID、频段、终端操作系统、上线时间,接收/发送速率,投标文件中提供 AC 相应的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非法无线设备检测和反制:避免其他合法无线网络和设备的正常使用,支持设置友好无线设备规则, 可配置友好BSSID 列表、友好 OUI 和 SSID 列表,友好 STA 列表等,投标文件中提供 AC 相应的 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为提升对非法无线设备反制的精准度,支持设置静态反制列表、敏感 SSID 列表等,可主动配置选择反制类型,如钓鱼设备、疑似钓鱼设备、静态反制设备及其他未分类设备,投标文件中提供 AC 相应的 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支持对周围无线信号进行扫描检测和反制,可统计呈现 AP、ADHOC、网桥、STA 等潜在非法设备的 BSSID、设备类型、反制类型、信道、SSID、发现时间等信息,投标文件中提供AC 相应的 WEB 功能截图,招标人保留测试验证权利;”
疑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上述标▲要求属于设备的硬件指标和功能指标,在国家的各项强制标准中没有对此项功能要求必须有严格的检测报告,目前国家专业机构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委托测试的方式进行,属于功能委托测试,不是国家强制测试内容。以上多数参数均属于功能性参数,每个厂商实现方式不同但实现效果差不多,使用此参数并提供功能截图和相关测试有很强的屏蔽其他友商之嫌。因此,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参数中的要求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上述参数中有多条明确指向性参数,例如:“第一条硬件指标要求为某厂商定制,其他主流网络厂商均不满足,详见某厂商官网截图:
厂商链接如下:http://www.maipu.cn/goods_enterprise_wlan/202006/211.html一台设备要求如此之多的限制性证书,且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限制了招标中的竞争,并且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
建议修改为:1.硬件指标要求:业务端口≥8 个千兆电口,≥2 个千兆光口。2.终端接入记录:支持 AC 接入终端总数的统计、2.4Ghz/5Ghz 频段和不同终端操作系统类型的占比;3.支持记录接入终端的 MAC 地址、IP 地址、关联状态、关联 AP 名称、关联 AP 位置、关联 SSID、频段、终端操作系统、上线时间,接收/发送速率;4.非法无线设备检测和反制:避免其他合法无线网络和设备的正常使用;5.为提升对非法无线设备反制的精准度,支持设置静态反制列表、敏感 SSID 列表等;6.支持对周围无线信号进行扫描检测和反制。
答: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7条。
24.招标文件位置: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二、服务需求/2.建设内容/2.1.2.2.3需求清单/九、计算机网络系统/5、预留网络
(1)预留网络中汇聚交换机参数中要求:▲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疑问: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参数中要求“▲MPLS VPN :支持 MPLS L3 VPN(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证明▲安全功能:支持标准、扩展 ACL,支持基于 MAC 的 ACL、支持基于时间的 ACL,支持 IP+MAC+端口的绑定;▲支持广播、组播、位置单播风暴攻击抑制;ARP     攻击防范MAC  地址攻击防范、CPU  防攻击功能;▲安全可靠:OSPF 协议支持国密认证算法;支持配置文件加密,避免设备配置信息泄漏。▲虚拟化功能:支持横向虚拟化,实现多个物理设备虚拟为一个逻辑设备进行管理的虚拟化功能,"支持纵向虚拟化功能 本机可以作为核心交换机的端口扩展板卡进行配置统一管理。▲数据中心功能:支持二层 TRILL、三层 TRILL;VXLAN 二层网关、三层网关功能;要求支持 NETCONF 功能,要求支持OPENFLOW  功能。”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同时在该产品参数中又要求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具有明显的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建议:删除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汇聚交换机同一品牌(投标文件中“响应”)。
 
(2)预留网络接入交换机参数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工信部入网许可证、CE、FCC 证书。
疑问:上述ROHS、CE、FCC证书均为国外推出的认证体系,不适用于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网络产品,所以不应对其有约束性,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出现如此要求,属于不合理要求,具有明显的排斥国内品牌的倾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建议:删除提供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证书,提供CE、FCC证书。
答:(1)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8条。(2)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9条。
25.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五、其它要求/《货物清单附表》
(1)《货物清单附表》第1项“3人席控制台”配置参数要求如下:
疑问:1.第5条参数要求 “通过鼠标、键盘在 8 台计算机及其显示屏上进行跨屏操作、可对接入样机的指定计算机的显示屏扩展至其他显示屏进行相关操作”,与控制台无关;2.第7条参数要求“控制台产品整体应达到抗震等级≥9烈度,符合GB/T 2424.25-200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3部分:实验导则地震实验方”,对标准进行了限制;3.第8条参数要求“控制台应通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标准(GB/t27922-2011)规定的五星级认证”,此证书为控制台生产厂商认证证书,非产品认证证书;4.第9条参数要求“甲醛释放量≤0.0126mg/m³”,高于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
1)第9条参数要求“符合 GB/T3325-2017 标准检测的耐污染性不低于 5 级”,高于GB/T3325-2017标准中的要求;
法律依据及建议: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与《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该条参数要求与控制台本身无关,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控标性,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的参与投标活动,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与《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该条参数对实验依据进行了限制,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限制性,其他主流厂商产品也能达到抗震等级≥9烈度要求,实验依据为YD 5083-2005《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与招标要求不同,但性能符合招标技术要求,建议调整为“控制台产品整体应达到抗震等级≥9烈度”,取消实验依据的限制;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生产厂商进行了限制,排斥其他厂商或供应商,具有排他性和限制性,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第4)条与第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该条参数指标要求高于规范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控标性,建议调整为“甲醛释放量≤0.124mg/m³,符合 GB/T3325-2017 标准检测的耐污染性不低于3级”。
(2) 《货物清单附表》第5项“可调指向线性音柱扬声器”配置参数要求如下:
疑问:1)经查询,此扬声器为FOHHN品牌的型号为DLI-130的产品,具有唯一性,官网截图与链接如下:
https://www.fohhn.com/de/produkte/dli-130-festinstallation
法律依据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该参数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唯一性,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选择其它同等产品或更优产品,无法公平参与投标活动。
建议删除参数中的“※”号和“▲必须满足以上标※参数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3) 《货物清单附表》第6项“水平阵列音柱扬声器”配置参数要求如下:
疑问:1)经查询,此扬声器为FOHHN品牌的型号为Scale-2的产品,具有唯一性,官网截图与链接如下:
https://www.fohhn.com/de/produkte/scale-2
法律依据及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该参数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唯一性,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选择其它同等产品或更优产品,无法公平参与投标活动,建议删除参数中的“※”号和“▲必须满足以上标※参数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4)《货物清单附表》第9-12项“机架式数字调音台、数字调音台扩展接口、数字音频扩展卡、调音台控制面板”配置参数要求如下:
疑问:
1) 此4项设备为一套数字化调音台设备,经查询,此数字化调音台为ALLEN & HEATH品牌的产品(机架式数字调音台:CDM32,数字调音台扩展接口:DT168,数字音频扩展卡:DANTE/AES67,调音台控制面板:IP8),具有唯一性,官网截图与链接依次如下:
l  机架式数字调音台:CDM32
http://www.ezprointl.com/zh-cn/brand/detail/id/1406
l  数字调音台扩展接口:DT168
http://www.ezprointl.com/zh-cn/brand/detail/id/1822
l  数字音频扩展卡:DANTE/AES67
http://www.ezprointl.com/zh-cn/brand/detail/id/1595
l  调音台控制面板:IP8
http://www.ezprointl.com/zh-cn/brand/detail/id/1394
法律依据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该参数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唯一性,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选择其它同等产品或更优产品,无法公平参与投标活动,建议删除参数中的“※”号和“▲必须满足以上标※参数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
(5)《货物清单附表》第13项“数字会议系统主机”配置参数要求如下:
疑问:1)已要求标※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又重复要求提供国家检测报告;2)CE认证为产品进入欧盟地区销售的强制认证,FCC认证为电子产品进入美联邦销售的强制认证,本次项目招标的产品及使用地址均在中国国内,对应的标准为CCC强制认证,要求提过国外的认证不合理;
法律依据及建议:第1)条重复要求,“国家检测报告”未作具体要求,建议删除;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CE与FCC证书非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建议调整为“▲提供产品的 CCC认证、提供厂家官网可查的产品彩页”。
(6)《货物清单附表》第18项“光纤坐席接收端”配置参数要求如下:
疑问:1)其中第2、9、12、13、14条参数要求与3、4、5条要求不统一,且此设备要求10条参数提供佐证材料,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对一个设备要求10项佐证材料,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和控标性,导致其他潜在投标无法公平的参与投标活动。
建议调整为:2.支持同时通过光模块接口与RJ45 网络接口接入不同网络、显示在线状态并正常工作; 3.▲支持同时输出高低码流并实时预览;(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4.▲支持坐席管理功能和大屏拼接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NAS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5.▲具备安全通讯模块接口,仅能被识别为 HID 键鼠设备;支持键鼠信号加密传输,支持 AES256、DES、3DES;(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9.支持终端权限管理功能,具有高级权限的终端账户可断开低权限终端账户的控制权,并对当前屏幕进行单独控制;12.支持采样率 4:4:4,支持视频输出分辨率为 4096*2160,帧率为60 帧/秒;13.支持从视频信号接入至视频画面正常显示的延时应≤20ms(最低可低至 0ms);14.支持 USB 接口的传输速率不小于 100MB/S;18.支持多系统兼容,可接入windows7、windows10、Ubuntu、凝思磐石、Redhat、麒麟、UOS、MAC、Unix 等操作系统; 19.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 CCC 认证。
(7)《货物清单附表》第38项“LED显示屏”配置参数要求如下:
《需求清单》“LED显示屏”配置参数要求如下:
疑问:本项目共2块LED显示屏。1)第2条参数要求分别为:“屏幕尺寸≥12.81m×4.8m,屏幕分辨率:≥8064   点*3024点”、“屏幕尺寸≥3.05m×1.71m 、屏幕分辨率:≥1920 点*1080 点”,对显示屏的尺寸进行了限制,而目前市面主流的P1.5小间距LED显示屏间距分为1.58mm和1.56mm两种,在这两者分辨率相同的情况下,点间距越小,尺寸也越小,且更小的点间距观看的距离更近,本次运营指挥中心招标要求8064点*3024点分辨率,使用1.56mm的产品屏幕尺寸为12.6米宽*4.725米高,此尺寸与招标要求偏差<3.5%,指挥决策室LED显示屏尺寸与招标要求偏差<3.5%,不影响使用效果;2)第3条参数要求“轻薄节能:箱体最厚处不超过50mm,箱体重量≤6kg”,对显示屏箱体的厚度、重量进行了限制,非LED显示屏的核心参数,具有排他性;3)第12条参数要求“环保、防火:内部线材采用低烟无卤环保材质,BS6853烟气毒性测试R指数≤1,防火等级满足BS476-7表面燃烧测试1级,箱体内部PCB、塑胶件、内部线材阻燃等级至少为V-1级”,BS6853标准为英国《轨道车辆材料防火测试标准》,属于面向英国铁路车辆制造商使用的标准,不属于LED或显示产品适用标准。BS476-7标准为英国《产品火焰表面延伸等级》,以上两种标准均属于国外标准,使用范围或产品不适于本次招标项目的使用地中国国内以及LED显示屏;4)第14条参数要求“▲提供产品的3C证书、CNAS检测报告、蓝光检测报告、光生物安全检测报告,电磁兼容Class B证书、CE、FCC、ETL、LED显示屏集成控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磁兼容Class B为电磁兼容性(EMC)标准中的某一项标准,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常规检测项,要求提供证书不合理;CE认证为产品进入欧盟地区销售的强制认证,FCC认证为电子产品进入美联邦销售的强制认证,ETL为北美地区的认证,本次项目招标的产品及使用地址均在中国国内,对应的标准为CCC强制认证,要求提过国外的认证不合理;5)第15条参数要求“▲提供生产企业IECQ QC080000:2012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0)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2020)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0)ISO27001信息安全证书”,本次项目属于系统集成类项目,LED显示屏厂商属于中标人的产品供应商,本次招标需求中对LED显示屏厂商的资质做出明确要求不合理。
经查询,LED显示屏参数要求完全满足的厂商为艾比森,且已经被报备,国内一线主流品牌(利亚德、洲明、联建光电等)均无法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无法参与投标活动。法律依据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评审)办法分类及导则》,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的情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LED显示屏单项设备投标时需提供13项佐证材料,其中CE、FCC、ETL非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LED显示屏集成控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它一线知名厂商所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与招标的名称不一致,但软件为同一产品,功能相同;产品生产厂商多个资质限制;综上所述,本项具有严重的控标性和排他性,指向艾比森品牌,且此品牌已被报备,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拿到招标要求的佐证材料和真实的成本价格,其他优秀的品牌产品无法参与公平竞争,不利于招标人降本、节约、公平竞争的原则,建议删除具有限制性、控标性的要求,调整建议如下:
运营指挥中心大屏系统:LED 显示屏
1.像素间距≤1.58mm,16:9,全密闭压铸铝箱体,防眩光黑色电喷工艺;
2.参考屏幕尺寸≥12.81m×4.8m(总面积偏差±3.5%),屏幕分辨率:≥8064点*3024点
3.平均功率(W/m²):≤160;
4.LED 像素失控率:≤1/150000,色温 1500-11000 可调,亮度均匀性≥98%;
5.节能:带有智能(黑屏)节电功能,开启智能节电功能比没有开启节能 40%以上;
6.箱体采用防眩光黑色电喷工艺,对比度>8500:1;
7.防撞灯设计:箱体底部自带防撞灯设计,防止安装维护过程中磕碰;
8.箱体模组接插件采用浮动式设计,支持以模组为单位对拼缝进行精细调整,解决屏体亮暗线问题,保证模组平整度≤ 0.05mm;
9.LED显示屏具有多点测温系统,电源温度控制系统,产品在运行 12 小时以后,屏体温度升高不超过 20℃,符合 GB/T 2423.22-2002 标准;
10.大屏状态实时监控系统,可实时监控显示屏工作状态,具有故障自动告警功能,发生故障立即发消息到指定邮箱,及时处理;
11.除湿设计:屏体长时间没有使用,屏体自动切入除湿模式防止灯珠受潮出现死灯现象;
12.环保、防火:内部线材采用低烟无卤环保材质,箱体内部 PCB、塑胶件、内部线材阻燃等级至少为V-1 级;
13.LED 显示屏产品具有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大于此项目拦标价),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提供所投保单复印件(供货时提供)
14.▲提供产品的国家强制性3C 证书、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蓝光检测报告光生物安全检测报告,电磁兼容 Class B证书或相关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材料、LED显示屏集成控制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指挥决策室大屏系统(挑高层):LED 显示屏
1. 像素间距≤1.58mm, 16:9,全密闭压铸铝箱体,防眩光黑色电喷工艺;
2. 参考屏幕尺寸≥3.05m×1.71m(总面积偏差±3.5%)、屏幕分辨率:≥1920 点*1080点;
3.平均功率(W/m²):≤160;
4.LED 像素失控率:≤1/150000,色温 1500-11000 可调,亮度均匀性≥98%;
5.节能:带有智能(黑屏)节电功能,开启智能节电功能比没有开启节能 40%以上。
6.箱体采用防眩光黑色电喷工艺,对比度>8500:1;
7.防撞灯设计:箱体底部自带防撞灯设计,防止安装维护过程中磕碰;
8.箱体模组接插件采用浮动式设计,支持以模组为单位对拼缝进行精细调整,解决屏体亮暗线问题,保证模组平整度≤ 0.05mm;
9.LED显示屏具有多点测温系统,电源温度控制系统,产品在运行 12 小时以后,屏体温度升高不超过 20℃,符合 GB/T 2423.22-2002 标准;
10.大屏状态实时监控系统,可实时监控显示屏工作状态,具有故障自动告警功能,发生故障立即发消息到指定邮箱,及时处理;
11.除湿设计:屏体长时间没有使用,屏体自动切入除湿模式防止灯珠受潮出现死灯现象;
12.环保、防火:内部线材采用低烟无卤环保材质,箱体内部 PCB、塑胶件、内部线材阻燃等级至少为V-1 级;
13.▲与运营指挥中心大屏系统中的 LED  显示屏同一品牌。
答:(1)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10条。
(2)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5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音视频系统-音频扩声系统-可调指向线性音柱扬声器”项中删除带“※”和“▲”项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修改此部分的要求。
(3)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6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音视频系统-音频扩声系统-水平阵列音柱扬声器”项中删除带“※”和“▲”项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修改此部分的要求。
(4)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9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音视频系统-音频扩声系统-机架式数字调音台”项中删除带“※”和“▲”项要求。“10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音视频系统-音频扩声系统-数字调音台扩展接口”项中删除带“※”和“▲”项要求。“11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音视频系统-音频扩声系统-数字音频扩展卡”项中删除带“※”和“▲”项要求。“12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音视频系统-音频扩声系统-调音台控制面板”项中删除带“※”和“▲”项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对应修改此部分的要求。
(5)1)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13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音视频系统-会议发言系统-数字会议系统主机”项中“▲提供产品的CE认证、FCC认证、国家检测报告、提供厂家官网可查的产品彩页。” 项修改为:“▲提供产品的CCC认证、提供厂家官网可查的产品彩页。”2)本条答复详见本补疑第25条(5)1)。
(6)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13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音视频系统-坐席协作系统-光纤坐席接收端”项中相关指标不予调整,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 或CNAS 标识)证明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官网截图予以响应。
(7)a.招标文件127页“十、运营指挥中心大屏系统-1-LED 显示屏”调整为:“1.像素间距≤1.58mm,16:9,全密闭压铸铝箱体,防眩光黑色电喷工艺;
2.参考屏幕尺寸≥12.81m×4.8m(总面积偏差±3.5%),屏幕分辨率:≥8064点*3024点
3.平均功率(W/m²):≤160;
4.LED 像素失控率:≤1/150000,色温 1500-11000 可调,亮度均匀性≥98%;
5.节能:带有智能(黑屏)节电功能,开启智能节电功能比没有开启节能 40%以上;
6.箱体采用防眩光黑色电喷工艺,对比度>8500:1;
7.防撞灯设计:箱体底部自带防撞灯设计,防止安装维护过程中磕碰;
8.箱体模组接插件采用浮动式设计,支持以模组为单位对拼缝进行精细调整,解决屏体亮暗线问题,保证模组平整度≤ 0.05mm;
9.LED显示屏具有多点测温系统,电源温度控制系统,产品在运行 12 小时以后,屏体温度升高不超过 20℃,符合 GB/T 2423.22-2002 标准;
10.大屏状态实时监控系统,可实时监控显示屏工作状态,具有故障自动告警功能,发生故障立即发消息到指定邮箱,及时处理;
11.除湿设计:屏体长时间没有使用,屏体自动切入除湿模式防止灯珠受潮出现死灯现象;
12.环保、防火:内部线材采用低烟无卤环保材质,箱体内部 PCB、塑胶件、内部线材阻燃等级至少为V-1 级;
13.LED 显示屏产品具有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大于此项目拦标价),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提供所投保单复印件(供货时提供)
14. ▲提供产品的国家强制性3C 证书,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蓝光检测报告,光生物安全检测报告,电磁兼容 Class B证书(或相关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证明材料),LED显示屏集成控制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b.招标文件128页“十一、指挥决策室大屏系统(挑高层)-1-LED 显示屏”调整为:“ 1. 像素间距≤1.58mm, 16:9,全密闭压铸铝箱体,防眩光黑色电喷工艺;
2. 参考屏幕尺寸≥3.05m×1.71m(总面积偏差±3.5%)、屏幕分辨率:≥1920 点*1080点;
3.平均功率(W/m²):≤160;
4.LED 像素失控率:≤1/150000,色温 1500-11000 可调,亮度均匀性≥98%;
5.节能:带有智能(黑屏)节电功能,开启智能节电功能比没有开启节能 40%以上。
6.箱体采用防眩光黑色电喷工艺,对比度>8500:1;
7.防撞灯设计:箱体底部自带防撞灯设计,防止安装维护过程中磕碰;
8.箱体模组接插件采用浮动式设计,支持以模组为单位对拼缝进行精细调整,解决屏体亮暗线问题,保证模组平整度≤ 0.05mm;
9.LED显示屏具有多点测温系统,电源温度控制系统,产品在运行 12 小时以后,屏体温度升高不超过 20℃,符合 GB/T 2423.22-2002 标准;
10.大屏状态实时监控系统,可实时监控显示屏工作状态,具有故障自动告警功能,发生故障立即发消息到指定邮箱,及时处理;
11.除湿设计:屏体长时间没有使用,屏体自动切入除湿模式防止灯珠受潮出现死灯现象;
12.环保、防火:内部线材采用低烟无卤环保材质,箱体内部PCB、塑胶件、内部线材阻燃等级至少为V-1 级;
13.▲与运营指挥中心大屏系统中的LED显示屏同一品牌。”
c.用于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货物清单附表》中“38  IOC指挥中心-智能化软硬件系统-运营指挥中心大屏系统- LED显示屏”项修改为:“▲提供产品的国家强制性3C 证书,检测报告(封面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蓝光检测报告,光生物安全检测报告,电磁兼容 Class B证书(或相关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证明材料),LED显示屏集成控制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删除“15.▲”项。
第二部分: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52分
(2)技术部分:38分
(3)投标报价:10分
变更为:“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50分
(2)技术部分:40分
(3)投标报价:10分

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技术方案)”中:
项目背景理解及需求分析
6分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对项目背景理解(包括编制依据、发展背景、发展现状及问题等)以及需求分析(包括业务流程、功能需求、性能需求、系统集成需求、数据需求、安全需求、其他需求)全面到位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项目背景理解及需求分析到位,4≤F≤6分;项目背景理解及需求分析一般,2≤F<4分;项目背景理解及需求分析较差,0≤F<2分。
变更为:“
项目背景理解及需求分析
8分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对项目背景理解(包括编制依据、发展背景、发展现状及问题等)以及需求分析(包括业务流程、功能需求、性能需求、系统集成需求、数据需求、安全需求、其他需求)全面到位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项目背景理解及需求分析到位,6≤F≤8分;项目背景理解及需求分析一般,3≤F<6分;项目背景理解及需求分析较差,0≤F<3分。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日9:30”,现延期到“2021年3月18日10: 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 8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公共卫生中心9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1年3月3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数字瑶海一期
原项目编号:2021BFYBZ00252
原公告日期:2021年02月10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数字瑶海”一期招标文件补疑3
2021BFYBZ00252
第一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具体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公共卫生中心9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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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数字瑶海一期
原项目编号:2021BFYBZ00252
原公告日期:2021年02月10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数字瑶海”一期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YBZ00252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如下: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举例:(1)如A、B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且两家单位均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A、B两家单位共同承担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工作,则按照A、B两家单位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2)如A、B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且两家单位均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仅B单位承担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工作,则按照B单位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确定资质等级。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公共卫生中心9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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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数字瑶海一期
原项目编号:2021BFYBZ00252
原公告日期:2021年02月10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数字瑶海”一期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YBZ00252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中3.6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须至少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1、3.1.3、3.5条要求;
(2)联合体非牵头人均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5条要求”。
现变更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中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须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联合体成员均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5条要求”。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公共卫生中心9楼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1、66223831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服务一批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公共卫生中心9楼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05516449807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王莹  联系电话:0551-66223911、66223831
公示期:2021年03月19日至2021年03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庄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1【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19日
“数字瑶海”一期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项目编号:2021BFYBZ00252
     “数字瑶海”一期项目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公示公告如下:
     中标(成交)单位名称: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电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中标金额:人民币陆仟贰佰玖拾捌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李金星,冯祥,何丽娟,徐高超,朱丽萍,方伟,陈明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23日
“数字瑶海”一期
 
合同编号:
2021BFYBZ00252-001
合同名称:
“数字瑶海”一期
项目编号:
2021BFYBZ00252
项目名称:
“数字瑶海”一期
招标人(甲方):
合肥市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中标人(乙方):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电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所属地域:
 安徽省
所属行业:
 
合同金额:
6298.0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代理机构: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数字瑶海”一期中标公示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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