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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czsjgc202312-004
招 标 人: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23 年 12月 01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3737第四章 评标办法4141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454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232第七章 图 纸236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237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238第十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257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258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262
第一章 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招标公告信息(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文名称: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编号:滁发改审批(2023)186号
招标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项目业主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10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信价量化法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名称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czsjgc202312-004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czsjgc202312-004
建设地点滁州市内
建设规模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位于紫薇路东侧清琅别院一期和二期之间,全长0.26千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道路红线宽20米,起点桩号为K0+000.00,终点桩号K0+260.347。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排水、交通工程。工程总投资估算约64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合同估算价约640万元
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项目类别市政公用工程
其他/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 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 注册建造师资格。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经理(建造师)作为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投标。
信誉要求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⑨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⑨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多标段投标/
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投标均无效。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①工程竣工半年(含)以上经多次催促未完成竣工结算的; ②因合同纠纷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出现群访处理不及时的; ③质量缺陷较多,多次催促整改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 ④施工现场不服从调度或工程进度超过合同工期或未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 ⑤违反滁重<2020>53号《关于限制不良行为企业投标的规定》的; ⑥月工程量进度未完成的被重点处限制投标且在期限内的; ⑦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造成不能归档的; ⑧不配合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 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企业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参与投标,资格审查按不合格处理。其中①~⑧情形的,以招标人开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3 年 12月 01 日 17时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 8 时
获取方式(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拨打0550-380170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 12 月 01 日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3年 12 月 22 日8 时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3年 12 月 22 日8时
开标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二楼)
招标文件价格0元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网站发布。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3年 12 月 12 日8时(投标截止 10 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在线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周晓培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投标保证金收取
保证金收取√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2 万元。 (□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中小企业。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声明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处理。)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万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①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政务新区支行 账 号:6232811720000041496 ②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580 ③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79749195753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投标保函要求1、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3、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备注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其他说明
重要说明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制作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提供的相关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
特别提示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填写投标信息(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 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4009980000。 4.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6.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7.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0.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2.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1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14.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4楼
招标人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人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05室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周晓培
代理机构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不高于180 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以总监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万分之二处以违约金。
1.3.3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招标公告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详见招标公告
1.9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允许分包的,其分包合同须报建设单位备案。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澄清答疑文件。
2.2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3年 12 月 12 日8时(投标截止 10 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2.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2023年 12 月 13 日17时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2.1增值税税金(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 / 。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6094649.18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_500000元)。应当包括总价、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和税金。 发布时间: 2023 年 12 月 01 日 17 时前。 发布媒介: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2.5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4.1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公告
3.4.4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编制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注:本项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重点阐述) (2)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编制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3.5.8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单位章;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4 份;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
4.3.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退还安排: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5.2开标程序解密时间: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解密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 8 时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 9 时。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人数2名,并标明排序。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5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7.6中标通知书发出形式数据电文
7.7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 1日
7.8履约担保本项目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金额:中标合同金额×2% 收款单位:中标后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中标后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中标后另行通知 缴纳时限:中标后另行通知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其他相关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2、采用担保保函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3、采用商业保险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4、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7.9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应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商讨书面合同签订事宜。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劳务费
10.1.1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 25500.00元,执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滁公管〔2022〕5号,以及补充文件滁公管综〔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代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标准,以最高限价(控制价)计算; 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 中标单位。
10.1.2专家评审劳务费费用或支付标准:以实际发生为准 支付主体: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10.2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10.2.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2.2图纸获取说明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10.2.3获取与查看通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10.3主要材料要求□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其中甲供材料为: 无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10.4相关要求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 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若为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缴存和开设专户。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4、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5、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金额、担保方式等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执行。
10.5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并确保联系方式有效,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0.6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10.8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编制特别说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材料、设备价格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实际价格综合考虑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补遗,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理性报价。
10.9其他1、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2、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 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3、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信用惩戒; ④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中标无效,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⑤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 4、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滁公管〔2020〕1号)规定,需经发包人以及公管、住建部门同意。技术负责人变更需经发包人同意。 中标人因下列原因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须缴纳违约金100000元:详见合同约定。
10.10重点项目约谈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醒提示,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10.11变更招标方式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10.12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1)创建优质工程 √不要求。 □要求。 ①创建优质工程奖励要求: □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工程结算金额的/奖励;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工程结算金额的/奖励;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工程结算金额的/奖励; ②创建优质工程其他要求: 。 (2)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约定: 详见工程量清单 ; (3)安全生产 ①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招标人其他相关要求
1人员到岗及履约要求(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承包人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对于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发包人在施工进场第一个月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转包、挂靠等行为的,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价款70%进行结算。人员考勤:①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承包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④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项目组长履行请假手续,若被重点处和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项目管理机构须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相关文件配备人员,招标阶段不作要求,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上述文件要求,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一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处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2人员变更1、项目经理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项目经理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②项目经理因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③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④非因施工单位责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以上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的;⑤项目经理死亡的;⑥其他法定原因外。上述变更须提供相关证明,疾病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0万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2、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工期一年内(含)各岗位人员变更不得超过1次,工期一年以上的各岗位人员变更不得超过2次,须缴纳5000元/人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3约谈制度详见附件《重点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4合同签订执行《市重点处合同管理办法》
5工程进度管理一、合同工期管理。 (一)由中介机构按国家规范计算定额工期。招标前项目分管领导和项目科室研究确定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组拥有共同约束力。合同工期以总监下达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书)和局主要领导签署的完工时间为起止点,对工期要求紧迫的特殊项目,由科室提出内控工期,作为科室安排月、周计划的参考。 (二)工程有下列原因影响合同工期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可顺延合同工期:1、土地和房屋征收进度不符合施工要求,涉铁路、涉部队、涉供电等影响施工;2、因地震、洪涝灾害、突发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施工;3、因规划设计调整或重大变更,对工期造成影响的;4、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以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万分之二处以违约金,未按期竣工将处以50万元违约金,另按照延期时间给予2万元/天的违约金。月工程量未完成的当期不得请款,当月未完成的工程量纳入下月一并完成,完不成的仍不予请款,依次类推。连续两个月工程量未完成的立即限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处项目投标。 (四)对严重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可终止施工合同,扣除50%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处罚,另选施工队伍,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五年内限制该企业参与我处重点工程投标。 二、施工计划管理。 在建工程实行“旬计划、日检查、现场处罚”制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每日一计划、每日一检查、每日一处罚”。施工单位应按项目组的要求,每旬初(或每天)将施工内容、施工应开作业面、每个工作面应上施工人员和机械数量编报,经总监、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签字后报项目科室和协调科。局巡查组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施工企业2000-5000元/次违约处罚,出现两次以上的对项目组进行批评。(一)未按期报送进度计划;(二)计划作业面、施工人员和机械安排不足的;(三)未按计划开齐作业面、上足施工人员和机械。
6工程质量管理(1)承包人被发包人项目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巡查等检查出未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整改到位,同时每次处以2000-50000元的违约金。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经济损失。 (2)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质保金(运维保证金)中支付。
7安全文明管理(1)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滁州市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经检查,达不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由项目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处承包人2000元/项/次的违约金。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宿舍安全、卫生工作。 (2)执行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的通知(建质﹝2022﹞34号文)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8扬尘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滁州市城市扬尘管理办法》和《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重点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或经检查达不到规定和要求,被相关部门批评、曝光、通报的,处罚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监理人3000元/次的违约金。
9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凡到市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附件。
10竣工验收、竣工结算1、竣工验收时间:严格按照市重点处《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和《重点工程进度管理办法》承包人取得工程完工证明之日起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该时间仅用于计算工期,不用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等)。 2、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须于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上报,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可以延长。凡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竣工结算的,处罚10000元/月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相关部门办理结算。 3、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3%时,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审减率超出3%以上的报送金额的6%,由综合计划科在定案时明确处罚金额报工程监管科落实处罚。
11现场管理1、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一律不得留宿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及清理出场; 2、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针对环保、禁噪、防尘、防护等措施,必须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 3、施工场地及周边场地、道路、绿化、管线、围墙等,若被施工方损坏,施工方必须无偿按照原貌恢复。 4、投标人自行勘察施工现场情况,因投标人未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扬尘污染、人员不在岗履职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将给予违约处罚;如承包人拒不缴纳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项目经理部需在醒目位置公示经监理、业主审定批准的月进度计划表,否则,当月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7、本项目施工难度较大,投标人在标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难度系数和不可预见因素。施工期间的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此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2监管平台监理单位须在监管平台录入以下(但不限于)内容: 1、在进度管理中,每周实际完成工作量、投入人员及机械使用情况; 2、在安全管理中,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 3、在质量控制要点中的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及检测资料及存在的质量问题; 4、监理日志 5、创城、创卫管理内容
13文明施工要求(1)公共环境 ①建筑工地采用砌体、钢结构或彩钢夹芯板等,不得使用彩钢板封闭管理,高度不低于3米;储备用地、路面施工应一律设置建筑围墙进行遮挡。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围墙内外无乱堆放现象,无生活垃圾;施工现场标识明显,四周设置围墙、围挡,并符合标准;施工车辆有硬化的进出通道和冲洗设备,无抛洒和污染路面现象。 ②场内设有不少于15米硬化面,车辆进出工地实行密闭运输,有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设施;场内干净整洁,机械设备、物料等摆放有序,安全施工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氛围浓厚。能够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施工噪音、粉尘等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2)公益宣传 ①运用建筑围挡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及时更新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讲文明树新风”、“图说我们的价值观”通稿作品以及本市自创的公益广告(建筑围挡无破墙开洞现象,公益广告无污染、破旧现象)。 ②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占围挡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50%,且公益广告要与商业广告穿插展示(每3块广告中必须要有1块公益广告),且单面围挡墙体均能看到公益宣传。步行30米,达到50%面积比例。
14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基本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5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要求 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的通知(建质﹝2022﹞34号文)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6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滁人社发【2019】21号 一、在建筑市政、铁路、电力、通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和设立工资专户制度,并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缴纳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工作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监管工作。 三、工作保证金和工资专户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存。施工企业未提供劳务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证明的,建设单位不予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五、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三)对一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3%缴存。对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存,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六、缴存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函有效期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如银行保函到期时给出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开立申请人应与银行协商续开保函;无法续开的,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呗拖欠工资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 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同时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园林景观(含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20%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道路、电梯、强弱电、暖通、智能化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5%直接汇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是未开设工资专户的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开工建设,确保应缴尽缴。 九、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经缴存施工企业申请并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施工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 十、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专户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十一、未尽事宜,按《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滁人社发〔2018〕215号)执行。
17取消中标资格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处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拟派建造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7.7.1条款的;开标现场要求到场人员或参加约谈人员冒名顶替的;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考察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所报项目存在违约行为的;投标或履约保函造假;工程开工首周首月人员考勤考核不合格,发包人终止合同的;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的;(7)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情形的。
18中标候选人考察招标人将保留对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所提供的业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若考察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违约情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本目不采用);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无效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办法
(4)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留言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可以澄清招标文件,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澄清的方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2.4.1材料价格:按《滁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10期信息价格)滁州市部分不含税价格计入,滁州市部分没有的按照合肥市本级不含税价格计入,按《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2023年10月信息价格)不含税价格计入,合肥市本级也没有的,按《南京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2023年10月信息价格)不含税价格计入;本工程混凝土、砂浆使用 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资信证明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
(3)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技术标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技术标评审所需其他材料。
商务标文件: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详细评审所需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4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同步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5 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规定执行。。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本次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电子系统中制作、签章、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5.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5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5.6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招标文件中“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CA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5.7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5.8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4.投标
4.1投标文件上传
4.1.1请投标人通过系统下载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利用CA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0-3801701。
4.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5.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4.3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4.3.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网上递交, 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投标无效。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招投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加密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业绩奖项公示(本项不采用)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得分业绩和奖项进行公示。
7.5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6 中标通知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7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8 履约担保
7.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8.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7.6款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7.9.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9.4 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格条件。
7.9.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一)投标企业入围(信价量化法)
信价量化法采用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投标人入围,第二阶段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1、A值=最高投标限价×(1-J) +(暂列金额+暂估价)×1.09×J(其中J=13%)。
2、投标文件解密后,投标人家数X超过Y(Y的取值为50)时,按系统中解密的报价对x家投标人进行排序(不含投标报价超过A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A值的投标人不入围),按报价由高到低去除(X-Y)/2【X-Y为奇数时,则为(X-Y+1)/2】个最高价,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X-Y)/2【X-Y为奇数时,则为(X-Y-1)/2】个最低价后,剩余的投标人入围。仅对入围投标人进入资信、技术和商务标评审。(如去高去低的最后一名存在报价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被去除的投标人。只保留50家投标人入围)。
投标人家数X未超过Y时,全部入围。仅对入围投标人进入资信、技术和商务标评审。
(二)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审查内容评审标准
1审查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检验电子标书
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检验电子标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效身份证、注册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项目管理机构。查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组成表。检验电子标书
投标保函格式(如有)检验电子标书

重要提示:
(1)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①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CA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②或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获取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相关证书等政务数据,投标人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
(2)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3)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的,须提供有效的纸质版电子证书。投标人打印纸质电子证书后,应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栏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片笔迹不一致的,或未附其本人知情承诺的,该打印的纸质证书无效(其他省份建造师电子证书执行该省现行政策规定)。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纸质版电子证书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投标人提供的安徽省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需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应由二级建造师本人在证书的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或在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后附其本人知情承诺(视为个人签名处的手写本人签名),格式自拟。未手写个人签名或未提供二级建造师本人知情承诺的,个人签名或知情承诺签字与签名图片笔迹不一致,此证书无效。其他省份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1.审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项目经理(建造师)有效身份证、注册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建造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8)项目管理机构。查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组成表。
(9)投标保函格式(如有)。
温馨提示:
(1)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
(2)请投标人认真准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如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标书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标书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2.审查办法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要求对投标人审查资料进行核验。
3.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审查标准
3.1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2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要求对投标人的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未上传电子标书或电子标书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保证金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办理省主体库登记入库手续的;
(5)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的;
(6)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的;
(7)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雷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结果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若采用两阶段评审,已入围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第四章 评标办法(信价量化法)
(一)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信价量化法采用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投标人入围,第二阶段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技术标评审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4.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1.2响应性评审标准(初步评审)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响应性评审标准(符合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1工程概况描述是否准确。
2主要施工方法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3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 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5劳动力安排计划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的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7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9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本工程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10工程施工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是否正确(本条内容须与前附表要求对应)。
1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如有)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危大工程清单及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12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13施工组织设计整体针对性、完整性符合要求。
14其他内容(如有)

(三)商务标评审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4.2.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商务标签字盖章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章。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
4.2.2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含需评审材料清单)排序一致,能有效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投标总价评审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及设备暂估价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4.2.3详细评审标准工程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重点评审后界定其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10%以上。
报价内容完整性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清单缺漏,缺漏项总额(多算或多报总额不得抵消缺漏项目总额)累计占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总报价平均值5%以上。
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
需评审材料数量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材料数量的5%以上,且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相应材料消耗量平均值的3%以上。
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施工机具使用费平均值的10%以上。
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管理费、利润投标费率低于0%。
无效报价暂估价材料、设备材料、设备暂估价未按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不可竞争项目费费率低于建标〔2021〕42号文规定的费率。
税率低于《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皖造价〔2019〕7号)规定的费率。
4.2.3异常低价评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等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85%视为异常低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确定异常低价评审的范围在商务标评标基准价计算之前,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异常低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异常低价评审的通知》(滁公管综〔202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的意见》(滁公管〔2021〕46号)和招标文件关于异常低价评审的相关规定,对评标系统标红的投标人报价必须履行异常低价评审程序,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评审意见及相关依据。
投标人异常低价投标证明材料的内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
7.1商务 评分 (100分)商务标评分按下列步骤计算: 第一步:计算B值。 ①B值为计算范围内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F值。 ①F=B×(1-K),其中K为调整系数,K的取值为-0.5%(1号),0%(2号),0.5%(3号),1.0%(4号),1.5%(5号)。 第三步:计算报价偏差率。 ①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第四步:计算报价得分 ①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②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报价满分值-偏差率×100×1 ③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报价满分值-偏差率×100×0.5 注:计算过程中,B值、评标基准价F值、偏差率、报价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商务标评审表注:
1、投标人总报价如超过A值,A值=最高投标限价×(1-J) +(暂列金额+暂估价)×1.09×J(其中J= 13%),则商务标不得分,且该投标报价不参与B值计算。
2、只有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参加评分。
3、本表所称投标报价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多算投标报价、多报费用不扣减)。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K值的抽取: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完成后,招标人抽取K值,并根据抽取的K值计算F值。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出来后,除数字计算错误外,其他情况均不再调整。
5、B 值计算方法:
(1)本项目 T 取值为20。
(2)投标报价不超过A值的投标人数量为M。
(3)若M 未超过 T 时,B 值为符合上述条件的 M 个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若M 超过 T 时,B 值为符合上述条件的 M 个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去除(M-T)/2【M-T 为奇数时,则为(M-T+1)/2】个最高价和(M-T)/2【M-T为奇数时,则为(M-T-1)/2】个最低价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如去高去低的最后一名存在报价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被去除的投标人。只保留T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6、其他
6.1 缺漏项金额是指投标人漏计招标人发布的清单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对应清单综合单价计算缺漏金额。
6.2 本表所述累计投标报价缺漏错总额占原投标报价格 5%以下者,视为投标人主动让利或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不修正总价,工程结算时亦不予调整。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信价量化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名(本项目不超过2名),并标明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总得分相等,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办法,应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各评委必须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应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再进行资格、技术标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评审。
3.1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阅读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项目情况材料。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2技术标评审
详见技术标评审表。
3.3商务标评审
详见商务标评审表。
3.4推荐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评审内容
4.1技术标评审
4.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4.1.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1.3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采用合格制。其中6-9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其他项中有三项及以上不合格的,技术标即为不合格。对否定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
4.2商务标评审
只有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4.2.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4.2.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2.3详细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4.2.3.1投标报价清标:
(1)清标是指通过对需要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2)清标工作应当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3)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① 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② 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③ 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④ 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等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原因的摘录。
4.2.3.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等文件精神,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异常低价规定指标时,在商务标标准基准价计算前,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4.2.4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包括工程投标报价的校核、审查全部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各种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内容,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中标价原则上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无效投标条款
5.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1)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所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5.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经评审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5.2.1技术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技术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2) 评标委员会依据《技术标评审表》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采用合格制。其中6-9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其他项中有三项及以上不合格的,技术标即为不合格;对否定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
5.2.2商务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商务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2)商务标详细评审标准中有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审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3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按第四章“评标方法”第4.2.4项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视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9)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前后不一致的。
(10)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11)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12)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13)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14)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15)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其他评标办法请一并修改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按照投标文件规定进行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此报价即为中标价。
7.评分标准
7.1评分标准:详见得分计算表。
8.评审结果
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9.其他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HT-YL-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 。
2.工程地点: 滁州市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议书的批复、滁发改审批(2023)186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施工内容及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内容(如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由发包人负责解释)。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月 日。 (以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
五、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确认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与合同不符时,以招标文件为准,若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优先于专用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建设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因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通用条款,请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并打印出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格式))。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见施工图纸并现场确定。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见施工图纸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现场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及省、市发布的有关文件。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现行规范执行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招标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份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监理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人员证书(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项目部任命文、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监理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监理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监理要求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天 。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或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或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或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若该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发包范围,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设施和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发包人不另支付费用,场内交通边界现场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自行踏勘,自行解决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具体调整方式见下款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承包人拒绝实施因此产生变化的施工内容或范围,将被视为违约,发包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约处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结算工程量减少0-100%或增加15%以内部分,执行中标单价;超出15%以外部分,结算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投标让利幅度计算且结算单价不得高于中标单价;缺漏项目单价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原则重新组价×投标让利幅度(上述投标让利幅度为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相应税金)。
技术措施费调整: 因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措施费不予调整。因工程量清单错误必须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按实调整,变更组价原则同上。
组织措施费调整:按实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和调整权;人员在岗、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监督检查权和建议处罚权;工程款的初步审查权;第三方检测的委托权;主要材料的质量否决权;工程量的确认权;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权;可调价格材料的价格确认权;工程结算的审核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上述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发包范围,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应当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承诺期限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视作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施工工期延期的,发包人应在担保到期前30 天办理延期手续。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相关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竣工报告、项目质检资料、结算资料等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相关要求执行,且不少于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形式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工程竣工半年(含)内完成竣工结算的;②无合同纠纷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出现群访及时处理;③质量无缺陷,及时整改到位,处理及时;④施工现场服从调度或工程进度不超过合同工期或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⑤遵守滁重<2020>53号《关于限制不良建筑市场主体投标的规定》的;⑥月工程量进度及时完成;⑦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并及时归档的;⑧须执行我市市住建、公管、人社、重点处等相关单位关于项目管理、扬尘治理、大气、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通知、规定和相关要求。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建造师的授权范围如下:由承包人明确授权范围 。
关于建造师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建造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签订本合同前提供,资格审查时已提供的,不再重复提供。
建造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罚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项目组长履行请假手续,若被我处和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建造师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项目经理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②项目经理因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③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④非因施工单位责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以上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的;⑤项目经理死亡的;⑥其他法定原因外。上述变更须提供相关证明,疾病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0万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组织对项目经理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承包人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对于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组织对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承包人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对于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罚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项目组长履行请假手续,若被我处和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未按规定在岗履责进行处罚。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房建、水利工程为主体结构;市政工程为道路基层、面层;桥梁为主体结构;园林景观工程为绿化采购、栽植、养护;等等。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发包人一经发现承包人转包、挂靠等行为的,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价款70%进行结算。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办理移交手续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授权的处罚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和承担,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和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施工方案 ;
(2) 索赔事项等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6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3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6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3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见投标函及投标承诺,承包人承诺本工程获得相应的标准化工地。如承包人做出承诺且取得对应资信分分值的,但实际未获得所承诺相应标准化工地,按照约定进行奖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招标文件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关于落实<市规建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支付方式为:房建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40%,主体结构施工封项支付40%,工程初验合格支付剩余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开工并达到第一期工程请款条件时支付50%,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剩余50%。该费用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开户名称: ;
开 户 行: ;
账 号: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本工程需按照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发包人审批后作为进度考核和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标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提供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万分之二处以违约金;月工程量未完成的当期不得请款,当月未完成的工程量纳入下月一并完成,完不成的仍不予请款,依次类推。连续两个月工程量未完成的立即限制承包人一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项目投标。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全额履约保证金 。
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自理);
(2)发包人根据本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对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目标确定之后,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本合同内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如果在工程实施某个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7天以上,并无法确保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完成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3天后,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
(3)对严重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可中止施工合同,并和承包人进行清算。同时按原中标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原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详见补充条款。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无 ; 无 ; 无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由发包人根据提前竣工天数,结合项目考勤、质量、安全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照材料设备总价款的1.3%计取,支付给承包人,纳入项目结算,但超出施工合理损耗之外部分,不计保管费,且材料设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招标文件。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招标文件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招标文件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招标文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监理人指示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导致结算工程量(含1.13清单工程量错误产生的工程量)减少0-100%或增加15%以内部分,执行下列第(1)款或第(2)款确定的单价;但超出15%以外部分,结算单价按第(1)款或第(2)款对应的结算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投标让利幅度计算且结算单价不得高于中标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新增项目单价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原则重新组价×投标让利幅度(上述投标让利幅度为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相应税金),结算价格最终以相关部门审核价为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技术措施费调整: 因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措施费不予调整。因工程变更必须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按实调整,变更组价原则同上。
组织措施费调整:按实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由发包人根据合同价格降低额或工程经济效益提高承担,结合项目考勤、质量、安全、进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询价或共同招标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滁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
调整方式:可调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合同履行期间《滁州工程造价信息》算术平均单价(不含税)与基准价格(不含税)相比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不再下浮。非主要材料和市场询价材料的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暂估价材料以询价价格或中标合同价为准,不再下浮,且不予调整。
调整范围:主要材料(包含汽油、柴油)是指材料合价占工程造价千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同种材料规格型号不同,可合并计算。例如:商品混凝土C15、C20、C25、C30材料合价累计超过千分之二,均可调整。)
调整周期:可调整人工价差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不属于可调整周期范围);可调整材料价差周期为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
变更项目中无合同价的材料价格可依次采用下列方式确定:1、滁州有信息价的,执行滁州信息价格;滁州无信息价的,依次执行合肥、南京信息价及广材网,以实际施工期间算术平均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合同价。2、上述无价格的,参照我市同期招标中标价格(不下浮);3、无信息价且无同期招标中标价的,则根据金额大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或询价,招标或询价价格不再下浮。
变更项目中无合同价的绿化苗木价格可依次采用下列方式确定:1、滁州有信息价的,执行滁州市信息价,滁州无信息价的,依次执行合肥、南京、广材网信息价中价格。以实际施工期间算术平均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合同价。2、上述无价格的,参照我市同期招标中标价格(不下浮);3、无信息价且无同期招标中标价的,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询价(招标)确定(不下浮)。变更材料的价格如果是参照信息价或广材网的也要进行下浮。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
11.2人工费调整方法:按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发布滁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的通知》建科(202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合同允许调差的材料除外)、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结算价=合同价±工程变更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误差造价±材料价格调整造价±政策性调整造价±人工价格调整造价±措施项目调整造价-暂列金额×1.09± 合理工程索赔。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扣完为止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注:本项目所有道路清表土方堆放道路两侧道路红线以外的,环保市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采用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采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施工进度付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统一 内容格式。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施工进度付款,承包人每月月底前向发包人报送请款资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跟踪审计人员审核时间除外。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一周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采用 。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按期完成进度计划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按85%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0%;竣工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报告后,付至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5%;完成竣工结算审计且工程移交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8%,剩余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回访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3)承包人必须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及时确认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详单。保证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严格按照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滁人社发【2018】215 号文件}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手续。
(4)本项目工程款由滁州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为滁州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本项目工程款不与分公司结算,仅支付给中标单位(请款所提供的发票名称须与中标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发包人统一内容格式。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保函使用)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3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严格按照市重点处《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和《重点工程进度管理办法》承包人取得工程完工证明之日起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该时间仅用于计算工期,不用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等)。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考虑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在30日内将工程移交给管养单位。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考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暂停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可动用质保金,用于工程质量整改,同时限制承包人一年内不得参与滁州市重点处项目投标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合格后,7天内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须于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上报,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可以延长。凡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竣工结算的,处罚10000元/月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结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发包人统一内容格式。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结算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一周内完成支付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应当自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超过60日的,自超期之日起15日内,机关、事业单位先行按照合同价与结算价孰低的98%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3%时,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审减率超出3%以上的报送金额的6%,由综合计划科在定案时明确处罚金额报工程监管科落实处罚。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经复查合格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经复查合格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一周内完成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两年(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
(2)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保函有效期须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缺陷责任期满经复查不合格的,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质量缺陷较多,多次催促整改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发包人可动用质保金,用于工程质量整改,同时限制承包人一年内不得参与滁州市重点处项目投标。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自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起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对工期造成影响的可顺延工期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追加与被取消的工作造价相当的额外工作做为补偿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补足或更换材料、工程设备;对工期造成延误的可以顺延;增加承包人成本的可予以补偿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可顺延工期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对工期造成影响的可顺延工期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补充条款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补充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补充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一周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向 滁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 /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1、标后约谈:详见附件《重点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2、履约保证金缴纳: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签订:执行《市重点处合同管理办法》 。
4、前期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90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否则,每延期一天处罚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发包人原因除外)。
5、进场考核考勤:
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承包人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对于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发包人一经发现承包人转包、挂靠等行为的,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价款70%进行结算。人员考勤:①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承包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④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罚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项目组长履行请假手续,若被我局和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6、工程进度管理:
一、合同工期管理。
(一)由中介机构按国家规范计算定额工期。招标前项目分管领导和项目科室研究确定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组拥有共同约束力。合同工期以总监下达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书)和局主要领导签署的完工时间为起止点,对工期要求紧迫的特殊项目,由科室提出内控工期,作为科室安排月、周计划的参考。
(二)工程有下列原因影响合同工期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可顺延合同工期:1、土地和房屋征收进度不符合施工要求,涉铁路、涉部队、涉供电等影响施工;2、因地震、洪涝灾害、突发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施工;3、因规划设计调整或重大变更,对工期造成影响的;4、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万分之二处以违约金;月工程量未完成的当期不得请款,当月未完成的工程量纳入下月一并完成,完不成的仍不予请款,依次类推。连续两个月工程量未完成的立即限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处项目投标。
(四)对严重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可终止施工合同,扣除50%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处罚,另选施工队伍,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五年内限制该企业参与我处重点工程投标。
二、施工计划管理。
在建工程实行“旬计划、日检查、现场处罚”制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每日一计划、每日一检查、每日一处罚”。施工单位应按项目组的要求,每旬初(或每天)将施工内容、施工应开作业面、每个工作面应上施工人员和机械数量编报,经总监、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签字后报项目科室和协调科。局巡查组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施工企业2000-5000元/次违约处罚,出现两次以上的对项目组进行批评。(一)未按期报送进度计划;(二)计划作业面、施工人员和机械安排不足的;(三)未按计划开齐作业面、上足施工人员和机械。
7、质量管理:
(1)承包人被发包人项目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巡查等检查出未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整改到位,同时每次处以2000-50000元的违约金。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经济损失。
(2)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
8、安全文明管理:
(1)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滁州市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经检查,达不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由项目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处承包人2000元/项/次的违约金。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宿舍安全、卫生工作。
(2)按《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的通知(建质﹝2022﹞34号文)执行。
9、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滁州市城市扬尘管理办法》和《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或经检查达不到规定和要求,被相关部门批评、曝光、通报的,处罚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监理人3000元/次的违约金。
10、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凡到市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附件。
11、竣工验收、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时间: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严格按照市重点处《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和《重点工程进度管理办法》承包人取得工程完工证明之日起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该时间仅用于计算工期,不用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等)。
(2)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须于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上报,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可以延长。凡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竣工结算的,处罚10000元/月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结算。
(3)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3%时,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审减率超出3%以上的报送金额的6%,由综合计划科在定案时明确处罚金额报工程监管科落实处罚。
12、本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师的职权: 1)对工程量调整及变更、签证部分的造价提出意见,并确定该部分的工程量、材料、价格等,2)参与对甲供材及设备的采购,对甲供材及设备的采购对象、材料及设备品种、规格及价格提出意见,3)对预付工程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提出审核意见,4)参与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做好相关台帐,5)对完工的单项工程及时开展资料整理和结算,对结算价格提出审计意见,6)对监理出具的有关单据进行再监督。
13、招标人将保留对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所提供的业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若考察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违约情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14、现场管理
(1)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一律不得留宿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及清理出场;
(2)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针对环保、禁噪、防尘、防护等措施,必须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
(3)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若总承包单位无此项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分包单位的选择需经监理审核通过后,书面报发包人,发包人认可后才能进行专业分包。如有违反,按分包合同的1%进行处罚。
(4)施工场地及周边场地、道路、绿化、管线、围墙、设施设备等,若被施工方损坏,施工方必须无偿按照原貌恢复。
(5)投标人自行勘察施工现场情况,因投标人未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扬尘污染、人员不在岗履职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将给予违约处罚;如承包人拒不缴纳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7)项目经理部需在醒目位置公示经监理、业主审定批准的月进度计划表,否则,当月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8)本项目施工难度较大,投标人在标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难度系数和不可预见因素。施工期间的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自行报价。
(9)施工现场和取、弃土场内的施工便道、机械整平以及协调渣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保证金及费用等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此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渣土、淤泥、建筑垃圾等弃置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施工,严禁违规倾倒堆存。否则,责任自负。
15、材料要求:
(1)钢材必须使用马钢、南钢等为代表的一类钢厂的生产产品。
(2)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质量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备案,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 中标人必须服从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主要材料供应商发生过质量事故及管理混乱的,不得用于重点工程建设,发包人保留否决权;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业主对主要设备及材料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不少于三个推荐品牌供参考,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牌性能、技术水平、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如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招标人选择推荐品牌之外的除外。
(4)对于业主推荐品牌的材料,投标人如认为业主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异议的,应在疑问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提交。
(5)品牌推荐表中所选品牌的产品均为该品牌中档及以上的产品,中标人须在材料设备进场前将样品或技术参数报招标人认可。
(6)要求提供产品厂家授权、承诺的,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中标候选人未在合同签订期限内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6、人员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项目经理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②项目经理因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③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④非因施工单位责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以上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的;⑤项目经理死亡的;⑥其他法定原因外。上述变更须提供相关证明,疾病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0万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2)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5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17、监理单位须在监管平台录入以下(但不限于)内容:
(1)在进度管理中,每周实际完成工作量、投入人员及机械使用情况;
(2)在安全管理中,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
(3)在质量控制要点中的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及检测资料及存在的质量问题;
(4)监理日志
(5)创城、创卫管理内容
18、若本项目存在暂定价材料或暂定项目,由招标人进行二次招标。采保费按照相关规定在工程结算中一次性支付。
19、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滁人社发【2019】21号
(1)在建筑市政、铁路、电力、通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和设立工资专户制度,并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缴纳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工作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监管工作。
(3)工作保证金和工资专户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
(4)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存。施工企业未提供劳务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证明的,建设单位不予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5)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对一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3%缴存。对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存,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6)缴存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函有效期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如银行保函到期时给出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开立申请人应与银行协商续开保函;无法续开的,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呗拖欠工资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
(7)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同时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园林景观(含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20%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道路、电梯、强弱电、暖通、智能化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5%直接汇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是未开设工资专户的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开工建设,确保应缴尽缴。
(9)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经缴存施工企业申请并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施工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
(10)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专户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11)未尽事宜,按《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滁人社发〔2018〕215号)执行。
20、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基本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1、文明施工要求
(1)公共环境
①建筑工地采用砌体、钢结构或彩钢夹芯板等,不得使用彩钢板封闭管理,高度不低于3米;储备用地、路面施工应一律设置建筑围墙进行遮挡。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围墙内外无乱堆放现象,无生活垃圾;施工现场标识明显,四周设置围墙、围挡,并符合标准;施工车辆有硬化的进出通道和冲洗设备,无抛洒和污染路面现象。
②场内设有不少于15米硬化面,车辆进出工地实行密闭运输,有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设施;场内干净整洁,机械设备、物料等摆放有序,安全施工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氛围浓厚。能够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施工噪音、粉尘等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2)公益宣传
①运用建筑围挡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及时更新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讲文明树新风”、“图说我们的价值观”通稿作品以及本市自创的公益广告(建筑围挡无破墙开洞现象,公益广告无污染、破旧现象)。
②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占围挡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50%,且公益广告要与商业广告穿插展示(每3块广告中必须要有1块公益广告),且单面围挡墙体均能看到公益宣传。步行30米,达到50%面积比例。
22、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要求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的通知(建质﹝2022﹞34号文)执行。
23、发包人一经发现承包人转包、挂靠等行为的,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价款70%进行结算。
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保〔2019〕160号》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完成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和内容,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和是实施进度,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1)施工迹地应当及时清理和恢复,对裸露地表采取植物防护等措施。施工期间占用的临时用地(搅拌站、物料堆场、临建项目部、临建工人生活区等)必须在单位退场时平整土地并恢复植被,涉及临时用地移交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留存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电子版、纸质版资料。
(2)对施工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恢复植被。施工期间临时堆土(沙、渣等)应当采取苫盖、拦挡、排水、沉沙和植物防护等措施。废弃土方、沙石、粉煤灰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清运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分类集中堆放,并采取苫盖、拦挡、排水、沉沙和植物防护等措施。对长期存放的,存放地周边还应当栽植防护林带。必须留存能够清楚描述土方来源地点、去向地点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电子版、纸质版资料(借方应留存“采购协议”或“借土协议”;弃方应留存“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弃土场(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3)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因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25、执行滁州市重点处相关现行文件规定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
26、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年;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4. 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身份证号码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身份证号码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附件8: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项目所在地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9: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附件13: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 (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26日
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财政投资的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和市明湖建管中心等,以及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或代建工程项目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 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章 变更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
(二)勘测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征收、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九)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申请的情形。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内部工程变更规定和程序,依据“三重一大”的要求执行。其中,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经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由市规建管办组织召开,对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进行审查。会议主要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等单位组成,市纪委监委派驻项目建设单位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和责任分析等必要材料。针对技术性方案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错项、漏项和套项错误的,或因实际情况并经论证确需负变更调整的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后据实结算。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因抢险救灾紧急采取工程措施的,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报联席会议研定。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般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原服务单位不具备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内容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因征收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需进行甩项处理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做甩项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累计工程变更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资金调度会作情况说明,并厘清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一)合同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累计工程变更超100万元且结算价超合同价10%的;
(二)合同价2000万元(含)~1亿元工程,累计工程变更超200万元或结算价超合同价5%的;
(三)合同价1亿元(含)以上工程,累计工程变更超500万元或结算价超合同价3%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清单编制、施工、跟踪审计、监理等合同中约定工作责任,做到变更必追责,追责必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二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依据工程施工和验收标准,修订《关于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系指受市重点处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设备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见证抽样检测、现场见证检测。
第三条 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按照“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取样、检测机构试验检测”的方式开展检测活动,各责任单位须建立检测台账,健全检测档案。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检测费用的确定
第四条 市重点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备选库,由计划科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已被委托在项目中承担自检、平行检测等影响第三方检测公正性的检测机构,需主动回避。
第五条 市重点处有权在备选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在项目所在地试验室实地考察,并现场进行试验操作考核。
第六条 检测费用由市财政资金或专项资金保障。检测服务费以《市重点处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单》为基准, 若本项目检测内容在《市重点处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单》上没有涉及到,则以皖价服〔2013〕137 号文件《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函<2013>29 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2013}28号《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为补充基准,标准已下浮的不再下浮;以上收费标准中均未涉及到的其他检测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委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重点处与检测机构签订质量检测服务协议,按照招标文件及服务协议,向检测机构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负责检测工作计量、检测费用拨付和审计决算等,并对质量检测进行监督管理,考核检测机构履约情况。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不影响第三方检测前,书面向监理单位提请报验报检,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要代表母体;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钢筋、砌体等材料应从用于工程实体中抽样检验。对样品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核审检测单位的《第三方检测实施方案》;协调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见证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真实性;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并维持与项目相适应的检测机构,及时出具检测报告,通过技术手段全程留痕,杜绝伪造检测数据,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试样。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取样工作,遵守市重点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按要求参加工程调度会和验收等,配合市重点处开展相关检查活动。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科室向检测机构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勘探等资料,检测机构结合具体项目特点5日内编制《第三方检测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审,并按审批后的方案和预算进行检测,方案需包括工序验收、竣工验收等必要抽检内容。超出检测资质业务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特殊项目检测内容和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须报分管领导审批;费用按合同核算。
第十二条 《第三方检测实施方案》由工程科室组织参建单位、处相关科室审核,形成书面意见,两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检测机构负责对参建各方进行第三方检测交底。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代表、总监指定取样位置,检测机构监督指导现场取样工作,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由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负责。对需要封样的样品,由监理单位在现场封样并保管。不符合见证取样要求的,不得进行检测。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须配备不少于一名具备职业资格的项目检测负责人跟踪施工进度,按照检测方案及时开展检测。需现场见证取样检测的,应两小时内且不应超过取样检测有效时间抵达现场组织检测。检测结束两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两日内提供检测报告一式六份,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数据和结果时,检测机构须于一小时内报(可以通过微信或电话,后补齐纸质资料)工程科、工程监管科,附详细检测数据分析内容,同时提请迅速补样复检。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工程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参建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施工单位负责按方案限期整改,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重新提请报验报审,监理、业主代表审核作为请款依据。整改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监管科跟踪不合格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不合格处理过程、结果由监理单位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工程科室、工程监管科。对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总监理工程师收集汇总报工程科室,费用由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支付。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台账。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每月底将检测工作以月报形式汇总,包括检测概况、检测成果、异常数据闭合等。在下月五日前将检测月报,附检测项目汇总表、检测报告清单目录、不合格检测项目表等送总监审核后,报工程科、工程监管科。在项目竣工后五日内,报送第三方检测工作总结至工程科室。
第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工程科室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所检工程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样的,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次;中途擅自变更取样人员的,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见证职责的,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中途擅自变更见证人员的,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第三方检测或飞行检测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2000-50000元/次违约处罚;对监理单位视情节,给予2000-20000元/次违约处罚。(合同相应处罚条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保证人员的稳定,中途更换该项目检测负责人、主要检测人员,应书面申请经业主方同意,擅自变更处罚2000-5000元/人次违约金,发现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市重点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合同及时开展检测、不及时上报检测报告、检测月报、项目检测工作总结的,给予检测机构2000元/次违约违约;未按规定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的,给予5000元/次违约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测报告中没有明确结论,取样位置标注不清、信息填写不全或因检测人员和设备等原因造成检测成果错误或存在瑕疵的,给予1000元/次违约处罚。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的、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扣除该项目全部检测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重点处有权解除合同,提请市住建局和市公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三年内限制参与市重点处项目投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滁重〔2018〕60号《关于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市重点处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单》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0年8月3日
附件三
滁州市重点处工程款申请审核办法
为保证市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工程款的申请流程,明确相关科室、人员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款分配原则
根据市政府月资金调度会和周资金例会确定的资金额度和资金保障能力,本着“职责分明、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工程款分配方案。
二、工程款申报审核流程
工程款申请审核主要流程为:用款单位将经处工程管理相关科室初审后的资料报财务科复审→财务科汇总编制资金需求计划上报市重点办或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保障能力,财务科会同工程管理相关科室提出工程款分配初步方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确定工程款分配方案→财务科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结果,完善请款资料签批等手续后,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报送资金支付分配表和请款资料→付款单位审核请款资料并付款。
三、相关职责及要求
(一)用款单位职责及要求
1.用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请款资料报工程管理相关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局财务科,5日以后上报的,列入下月请款计划。
2.请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请款资料,主要包括请款单封面、支付申请、支付凭证、四方签证的中期计量计价表或审计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商务标、招投标文件等。
(二)工程管理相关科室职责及要求
1.工程管理科负责申报审核以下请款资料:①道路、桥梁、房建、公共基础设施、绿化等项目建设安装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合同款;②招标文件清单内工程进度计量款; ③已审批变更增加投资款; ④设备采购安装款;监理费;⑤相关工程土地征收款;⑥规划设计部门收取的道路水准点、导线点、部分变更工程量的第三方测量款项;⑦国土部门收取的征地红线交桩、放线测量款等请款资料申报审核工作;⑧甲供材料款如路侧面石、路灯、电缆、控制柜、PE管材等资料的审核。
2.计划科负责招标代理、清单控制价编制、可研、环评等工程前期费用等相关请款资料申报审核工作。
3.技术科负责方案勘察、测量、设计、图审、检测等设计费用请款资料申报审核工作。
4.各相关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业主代表在收到请款资料后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的约定,对照核实的工程形象进度等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请款材料在请款单封面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名。
5.请款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款资料是否完整、计量计价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比例付款、变更部分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等。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全的请款资料予以退回。
(三)财务科职责及要求
1.对工程管理等相关科室初审的请款资料进行复核,内容包括:按合同是否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合同价款、应付款、已付款是否准确以及工程管理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业主代表是否签字等。并于每月15日前将复审后符合请款条件的资金需求汇总上报市重点办或市财政局。
2.会同工程管理等相关科室于资金调度会预审会召开之前,列出急需资金重点保障项目,为资金预审会做准备。
3.会同工程管理相关科室于每月资金调度会议召开后2天内,共同研究拟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4.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完善请款内部签批手续。局长办公会后5日内将请款资料报送相关项目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并及时将签批后的请款资料报资金支付单位。通知请款单位补齐、完善请款资料,如果请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补齐、完善请款资料的,本月资金支付计划取消,转入下月资金需求。
5.向资金支付单位报送请款资料,通过审核的应及时通知用款单位开具发票;经审核后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由财务科通知用款单位补齐资料后开具发票;审核后不同意支付的,请款资料予以退回。
四、本办法的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1日
附件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项目请款流程,提高请款对接效率,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位,结合我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申报审核
1、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处属各单位、各科室要明确1名同志具体负责办理工程项目请款手续及开票事宜,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2、把握时间节点。处属各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处财务科规定的请款时间节点,报送请款资料,逾期概不受理。如未按时报送的,则列入下月请款计划。
3、规范资料手续。处属各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处财务科要求,向处财务科规范报送请款资料和相应请款审核一览表,处财务科统一汇总后报相关部门。请款资料存在手续不全、金额错误、缺少相关人员签字等不规范现象的,处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4、统一报送资料。处属各单位要按照处财务科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要求,将审核完整的资料报送至城投公司,且要按照请款审核表的顺序摆放,方便城投公司审核,以提高审核效率。请款纸质资料要与报送给市规建管办的金额相一致,不得将不在额度内的请款资料报送城投公司。
5、完善后续手续。请款额度及资料审核确定后,市城投公司将审核后的额度和资料情况反馈处财务科,由处财务科通知处属各单位、各科室按要求开票及补齐资料。
二、强化工程项目罚金缴纳管理
1、规范罚金缴纳。处属各单位、各科室在收到处及相关科室的处罚通知后,被处罚单位原则上要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工程项目罚金,逾期未缴纳的,处属各单位、处财务科不予受理请款资料,已经受理的,不予办理工程项目请款后续手续。
2、加强跟踪督办。处属各单位、各科室要在工程项目处罚通知下发后,第一时间报处财务科和党办。处财务科统一通知处属相关单位、各相关科室进行催缴。对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的,党办要及时督促处属相关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通知被处罚单位限3工作日内缴纳,对于仍未按时缴纳的,党办通知处财务科将未缴纳单位名单报送城投公司,不予支付工程款。
三、相关要求
1、增强责任意识。工程项目请款是一项责任性很强的工作,处属各单位、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恪尽职守,认真对待,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位,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2、形成合力推进。处属各单位、各科室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和我处要求,扎实做好工程项目请款申报审核、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各环节工作。对于涉及的每项审核监管工作,处属相关责任单位、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程项目请款工作顺利推进。
3、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处属各单位、各科室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责,强化管理,对于工程项目请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五
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重点工程建设行为,特制定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八不准
(一)建设手续不齐全的不建设;
(二)清单控制价不会审的不报送;
(三)施工、监理企业不约谈的不签订合同;
(四)施工合同未签订的不开工;
(五)变更不批准的不执行;
(六)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的不验收;
(七)竣工备案未办理的不移交;
(八)未到合同请款节点的不请款。
二、廉洁工程八不准
(一)不准操纵、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不准向企业索要或接收回扣、佣金、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者其他支付凭证;
(三)不准在企业报销应由自己及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餐费、电话费、房屋装修费等;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五)不准在公司入股或变相入股参与重点工程建设;
(六)不准或者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向企业介绍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等,不得向企业推销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
(七)不准与企业就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工程款拨付私下交易;
(八)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借机取得不当利益。
2015年7月20日
附件六
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确保工程变更计量更加科学、准确,加快工程项目结算(决算)审核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重工〔2015〕56号)文件,经批准后实施的项目。
二、签证计量主体资格、人员
(一)施工单位:1、原始记录单:项目部任命文中规定的人员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2、签证计量单:项目部任命文中规定的项目经理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二)监理单位:1、原始记录单:项目部任命文中规定的监理员或者总监代表签字;2、签证计量单:项目部任命文中规定的总监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三)审计单位:1、原始记录单:由审计局确认的任命文中规定的现场跟踪人员签字;2、签证计量单:由审计局确认的任命文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业主单位:1、原始记录单:项目组2人共同签字;2、签证计量单:项目组2人共同签字。
三、具体规定
(一)道路桥梁类
1、土方及建筑垃圾计量:原始地形地貌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工程科提请技术科会同勘察、设计现场确定,工程量以第三方测量数据为准。
2、沟塘清淤计量:此部分为暂定量工程,对于不规则不易计量或总量超过1000m3的必须以第三方测量数据为依据;对于比较规则且数量小于1000m3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四方计量。
3、桩基工程计量:地勘报告与施工现场不符情况下,技术科会同设计单位提供补充设计文件,四方按图计量。
4、对于抛石挤淤、山皮石、碎石土回填等主材不易计量项目,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四方计量方案,经确认后实施四方计量。
(二)景观、水环境类
1、挖填土方:以设计图纸为依据,以高程测量为标准,对地形复杂和地形地貌发生重大变化的,数量超出1000m3的需请第三方测量。
2、泥炭土:对于新增地块的绿化,以变更图纸为依据,实行四方签证计量,并全过程影像资料进行计量。
3、苗木:四方依据变更后的图纸和清单控制价要求,针对苗木的胸径、地径、冠幅和栽植密度等方面进行验收和计量。
4、对于抛石挤淤、河道清淤等不易计量项目,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四方计量方案,经确认后实施四方计量。
(三)房建类
1、基槽开挖前的原地貌测绘(第三方测量)。
2、与地质报告不符的基坑开挖深度(需地质勘察部门判定)。
3、桩基成孔或静压桩的深度测量(需附现场原始记录)。
4、图纸遗漏部分的补缺补差(设计院应补充设计文件)。
5、《质量通病手册》需增加的设计调增。
6、专业系统连接避让增减的工作内容。
四、时效性
1、原始记录单需当场同时签字确认。
2、签证计量单需在施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3、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四方签证计量的,并已隐蔽并无法确认的,不予计量。
五、处罚措施
1、四方签证计量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不具备签字权的人员不得在四方签证计量单上签字,如有违反本规定,列入黑名单,相关责任人员直接清除出场,并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处罚。
2、四方签证计量的真实准确性。四方签证计量结果出现偏差的,责令整改;限期拒不整改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万元;情节严重,偏差超过10%以上的,一经发现即将施工、监理、跟审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处罚。
六、其他
1、变更签证计量需在完善所有手续后方可签字。
2、需要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并能准确反映工程量,重要工程施工节点前后,施工、监理、审计单位和业主必须同时现场确认。
3、签证计量单审核签字要严格按照施工、监理、审计、业主代表的顺序进行。
2015年8月13日
附件七
关于加强道路绿化施工管理的意见
机关各科室,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2016年绿化攻坚行动的部署,扎实做好2016年道路绿化施工管理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到“五个具有”
一是要有一套完整的经过园林局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严格实行“绿色图章制度”;二是要有一份校定无误的工程量清单;三是要有一把从严计量的米径尺;四是要有经过四方计量的变更单;五是要有精益求精从严把关的工作态度。
二、严把“四个环节”
严格做到不验穴,不进苗;不验苗,不栽植。一是严把整地挖穴关,统一实行机械挖穴,严禁边挖穴边种树,所有树穴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苗木进场;二是严把苗木质量关,对苗木的品种、株形、冠幅、高度、干径、土球大小、根系发育情况等严格把关,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生长健壮、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的优良苗木;三是严把栽植养护关,树穴质量、根系土盘、干径规格、冠径幅度到位才栽植;四是严把验收关,回填土、灌木密度、方案设计等必须满足清单和图纸设计要求才验收。
三、实行“三级联查”
实行“日常检查、定期抽查、专项督查”三级联查制度。一是业主代表和监理实行日常检查;二是分管领导和科室实行定期抽查;三是重点处和林园局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做到实时掌握施工一线动态,及时发现影响工程推进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助推工程建设加速。
四、推行“双重指导”
一是全面推行技术专家跟踪指导制度,借技术、借知识,充分发挥专家高超专业知识,在规划设计、苗木品种选择、栽植时间安排、后期管养注意上下功夫,指导工作。
二是自觉接受市绿化攻坚小组的检查指导,借“外力”谋增值提速,以检查促进度提速、促质量过硬、促问题解决,合力推动绿化建设跃上台阶。
五、坚持“统一标准”
总体突出“精、细、严”的质量高标准。前期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要出精品,体现高品质;施工过程管理中要细谋划,对苗木的位置、品种都要细细琢磨,每块石头的摆放都要认真把关,展现靓丽风景;竣工验收更要“严”,严格按图纸、按清单规格、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展示高质量。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6年1月26日
附件八
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
机关各科室、各施工企业:
为规范重点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要求
(一)坚持“谁用工、谁负责”,施工企业应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二)施工企业做到及时规范请款,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二、管理措施
(一)施工企业(BT投资企业)在请款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出现农民工工资信访,自愿按本办法接受处罚”。
(二)在发生农民工工资信访时,若施工企业(BT投资企业)出现手机关机、不接电话、不到现场、处理不清之一情形的,市重点处直接从该项目剩余工程款中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处罚措施
对竣工、完工的工程已按合同付款的,BT工程已按合同支付回购款的;在建工程已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生农民工工资信访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凡到市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四)因施工企业未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造成同一问题第二次上访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五)对施工企业逃避、恶意欠薪以及有本办法第二项、第二条情形的;以农民工工资为由缠访、闹访等违规信访的,将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四、其它事项
(一)所有因农民工工资信访引发的罚金,由相关科室下处罚通知,在下一次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二)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上访行为含施工企业拖欠材料款引起的上访。
(三)从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0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8日
附件九
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整治标准
一、建筑施工工地
1、施工围挡
(1)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附属工程未结束前,严禁提前将围挡拆除。
(2)围挡要封闭严密、坚固稳定、整齐美观,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3)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应选用砌体、双层夹芯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严禁采用彩色编织布、竹笆、安全网、普通单层彩钢板等。
(4)围档底边应当封闭,不得有泥浆、垃圾外漏。
(5)围挡外不得堆放各类建筑材料,不得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杂草等。
2、道路硬化
(6)施工现场的大门口内外、主道路、主加工场等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
(7)主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或采取硬隔离措施,防止车辆带泥。
(8)其它一般道路、广场、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
(9)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并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3、车辆冲洗
(10)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材料运输车等“三大车”出门时必须进行冲洗。必须有专人对所有驶出施工现场的“三大车”进行冲洗并做好冲洗记录,确保“净车出场”。
(11)大门口内必须设有门卫室、洗车槽、水枪、水池、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设备。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主体在建工程应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污水必须流经沉淀池后排放或循环利用,不得外流。同时应定期对槽内、沉淀池内的淤泥进行清理。
(12)工地出口处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市规建委将监控画面同时提供给市城管执法局、施工单位共享。
(13)车辆出入口应安排保洁人员进行清扫,保证路面清洁。
4、密闭运输
(14)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超高冒顶装载。
(15)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的单位和车辆,应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16)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覆盖、包装完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5、场地覆盖
(17)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应采取洒水或覆盖等防尘措施。
(18)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并覆盖。对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易扬尘材料加工时应采取湿法作业。
(19)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并严密遮盖,楼层上的建筑垃圾应采用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严禁现场焚烧废弃物。
(20)搅拌机应搭设搅拌机棚,并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21)其余裸露场地应视情况采取覆盖、绿化、洒水或固化等抑尘措施。
6、张挂安全网
(22)外脚手架应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严密、无破损。
(23)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用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安全网应和架体同步拆除。
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
1、厂区规划
(1)预拌商品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企业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厂区内应合理规划。厂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要求封闭严密、坚固稳定、整齐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5米。
(2)车辆出门必须进行冲洗,大门口内必须设有门卫室、洗车槽、水枪、水池、沉淀池等。必须有专人对所有驶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冲洗并做好冲洗记录,确保“净车出场”。
(3)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应分区设置,边界处应进行有效分隔。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等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并采取硬隔离措施,防止车辆带泥。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4)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放的生产废料,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系统,不得外排,周围要保持清洁。
2、骨料堆放
(5)预拌商品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企业的生产区的骨料堆场与配料设施应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其高度应能满足装卸料和配料的要求,实现骨料装卸、装运和配料在室内完成。
3、生产设施
(6)预拌商品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企业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生产设备设施,采用自动控制和实时视频监控系统的生产管理,使用清洁能源,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7)搅拌主机和配料机应设在封闭的搅拌楼内,配备收尘设施,专人管理,定期保养或更换;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设备必须实现全封闭;禁止擅自停运、拆除、闲置除尘污染防治设施。搅拌楼混凝土卸料口应配备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地面生产废渣应及时清理,保持主机下料口下方的清洁,防止混凝土沉积。
(8)骨料配料仓应采用封闭式筒仓。布设在密闭搅拌楼外的粉料筒仓及骨料筒仓必须配置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清洁及更换滤芯(料)。粉料筒仓除吹灰管和除尘设施外,不得再有外通的出口。吹灰管应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漏。粉料筒仓上料口应配备密闭防尘设施,上料过程应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漏。粉料筒仓有料位控制系统,不得使用袋装粉料。
(9)预拌商品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企业使用粉剂胶凝材料和液体外加剂等的装卸、储存、输送,必须采取密闭、防尘、防渗漏措施,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中因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附件十
主次干道、征迁地块、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一、设置内容
主次干道、征迁地块、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画面由业主单位统一提供,设置时严格按照以下类型依次排序:
15幅以内的,按如下前后顺序选用;超过15幅的,则按照以下顺序重复安排,宣传主题可以重复,但是画面不得重复。先后顺序: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2.文明健康绿色环保(在工地大门口附近至少设置一张);3.文明健康有你有我(根据道路、围挡的实际长度,尽量覆盖5个方面主题宣传内容);4.爱国卫生运动;5.滁州自创的“讲文明树新风”通稿;6.滁州市民公约;7.志愿服务;8.道德模范;9.法治精神;10.环境保护;11.身边好人;12.关爱未成年人;13.垃圾分类;14.滁州文明16条2.0版;15.七一勋章获得者。
二、设置要求
1.内容比例。公益广告展示面积要占工地围挡面积≧50%。
2.画面要求。公益广告要图文并茂,色彩、画面要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简约美观大方,不得有错字、漏字、多字等问题。
3.内容更新。部分宣传画面需根据文明创建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更换。
常态化维护
要做好公益广告日常维护工作,保持围挡公益广告无破损、无污染、无遮蔽。发现破损、污染、褪色的,要及时修补或更换,确保始终保持公益广告的画面整洁和刊载效果。 州市沛锥房稗乡畦槊姚
滁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建质〔20221 34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
标准》的通知
琅琊区、南谁区住建交通局、文明办,滁州经开区、中新苏
滁高新区、琅管黍建设局,琅哪区、甫魂区文明办,各有关
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工地围挡
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迸城市品质形象提升,市住建局会同市
创建办制定了《滁州市建筑工地圈挡攫档升级标准》(以下
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标准》的贯彻实
施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滁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含琅琊区、南遮区、经开区、
中新苏獠高新区)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应按本《标准》要求
设置圈挡。
缄市圭次千道。整囡围档破损且无法修复的在建工地,
应按《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建筑工地围揣应定期鳌查、清洗, 保证其整洁、 光
盂;围档外侧不得堆龇各类健筑材料,不得有建筑趋
生活垃圾及杂草等。
强圃槛日常迥查工作, 发现围掐倾斜、 破枫、公益
告内喜过时等情况 及时进行维修及更换
现场围挡, 妨碍施工
国护
备用地和拆迁工地围挡设置可参照 棕准》
执行
和域纷北 没局 稔州
2622年?月?日
抄:琅琊区、南逛区政府。霖州经济开发区、 中新苏滁高新
区,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月丁日印

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
(一)围挡规格尺寸及材质
1.围挡高度不缛糕手3;
2.围挡底郝应设盟肪溢底座,防溢底座荞础座采用不低
于C15蹬, 墙体采用30aa高,240m竟仿古砖砌筑;
廴围挡面板应当采用压墨铜板,面板的高度2.4n厚度
不小手04rm
围搐应设置同隔不大于9米仿墙桩,高出圈挡面板不
少于300m, 仿墙柱采用缠锌板,厚度不小于0,6mn,立柱
面规格为600 400
幺围桔背部应设置问距不大于3x竖向镀锌方管立柱,
立柱尺寸建议采用100*1.5mm, 且应差入地下不小手500m,
用不锰于C25的砼进行浇筑,保证围挡安全稳定;横向应设
置不大于1m镀锌方警龙骨,分上中下三道,龙骨尺寸建议
采用40·0.8mrr
6,围挡顶都应设置伤古瓦压灏。笨用三角形霄架,高度
不小于100m, 仿古瓦竟度不小于400m, 上口加铝塑板封
口。
(二)围榜券侧装钩
1.围挡外例采用仿真绿植进行覆盖。 表面应色泽均匀。
坑 保持与围档声鳜充分窖贴,平整稳圈, 仿真绿植厚度
不廑小于20m 密度不小于15针;

2.匿扫外侧应设置公益广告,根据围挡长度确定每棚邻
彡个立柱之间戚者每④个立柱问设置一幡公益广告。公益广
告应采用PVC板画函,PVC板厚度不小于1.5ra厚,建议采
用尺寸240n*120m, 应设置在可打开约金属外框中,每幄
公益广告左上角应设置带有项目名称以及项目属地(管理单
位〉的logo{参考效果图示例)为展示项目特色,logo标
讽凼采用各项目鸟瞰围;
廴鼓励有条件约项日在主平通国描立桂及公益广告金
属外框堙设LBD灯带。
附件!; 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挡升级制作围
附件2; 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挡升级效果围

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制作图

附件十一
关于限制不良建筑市场主体投标的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体系,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新机制,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各方是指在重点处从事: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环境工程和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三、 本规定所称“不良行为名单”,是指在市重点处从事条款二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
四、建筑市场主体在市重点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一)、勘探、设计企业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
(2)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3)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工程勘察、测绘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变更量超过30万元的;
(5)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完善导致的单位工程变更累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上的;
(6)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造成不能归档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的;
(7)专业组织能力差,不能满足现场服务或不能按时完成施工图的;
(8)施工图中注明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产品等不良行为的。
(9)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家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
(二)施工企业
(1)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2)违反《重点工程约谈管理规定》,不能按要求参加约谈或冒名顶替的;
(3)违反《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连续两次发生10人以上或五次10人以下农民工工资信访的;
(4)关键人员考勤连续三个月出勤率达不到50%或在标后办检查时无特殊原因又未履行请假手续被通报三次不在岗的;
(5)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被累计处罚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6)工程管理混乱,进度无故滞后被工程科室约谈三次以上或延期三个月以上的;
(7)对严重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被发包人终止合同的;
(8)在建的承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建的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9)违反市重点处《大气污染防治及文明创建处罚办法》所施工的项目全年累计被市大气办通报三次以上的;
(10)无故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竣工结算期限的;
(11)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范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较坏影响或数次信访投诉的;
(12)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监理企业
(1)违规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3)违反《重点工程约谈管理规定》,不能按要求参加约谈或冒名顶替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变更频繁又不及时整改的;
(5)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的;
(6)违反《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办理虚假签证给发包人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
(7)违反市重点处《大气污染防治及文明创建处罚办法》所监理的项目全年累计被市大气办通报三次以上的;
(8)违反市重点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的通知》施工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监理未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又不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的;
(9)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对监理单位累计处罚金额达到监理服务费30%及以上的;
(11)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检测单位
(1)转让检测业务的;
(2)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的;
(3)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材料设备供应商
弄虚作假、所供材料设备与样品不符;所供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责任科室每月一次集中采集上报监管科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审定后的“不良行为名单”在处网站公示。
六、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对“不良行为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采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
七、“不良行为名单”自被列入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处所有工程投标。
八、同一责任主体一年内两次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三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处所有工程投标。
九、各有关信息采集部门和人员应对“不良行为名单”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 本规定由市重点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0年8月4日
市重点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名单”审批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的情形:
责任科室审核意见: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程监管科初审意见: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任办公会审定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关于落实《市规建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机关各科室,各施工企业:
为落实《市规建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建安<2016>15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2、我局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计划将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方式
房建工程:在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40%,主体结构施工封项支付40%,工程初验合格支付剩余2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正常开工并达到第一期工程请款条件时支付50%,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剩余50%。
其他工程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4、施工企业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工程款分开申报。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施工组织措施费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
5、我局将不定期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项目将责令停工整改,暂停支付相关费用。
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6年12月5日
附件十三
重点工程建设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工程建设巡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处承建或代建的重点工程。
第三条 巡查类型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四条 巡查包括项目经理、总监、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应开作业面、施工人员、机械、工程质量、安全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考勤。项目部考勤由监理负责,监理部考勤由项目组负责,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其他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实行签字考勤。
第六条 罚则
(一)月度考勤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罚款2000元/人•天,其他人员罚款1000元/人•天;巡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总监缺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罚款2000元/人•次,将处罚结果在市重点处网站进行通报,未按时缴纳违约金的,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巡查发现作业面应开未开,施工人员、机械未按项目组要求的,给予施工企业罚款5000元/人(机)•次,由项目组作出书面说明,同一项目连续两次及以上出现相同问题且未说明原因的,将处罚结果在市重点处网站进行通报,推迟两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十四
重点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约谈行为,加强各参建单位履约意识,保障项目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约谈分为中标人约谈和履约约谈。
第三条 中标人约谈是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开工前,处相关科室对中标人进行的约谈。履约约谈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处相关科室对中标人进行的约谈。中标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重要设备(材料)供货商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约谈单位”)。
第四条 中标人约谈由综合计划科牵头,项目分管领导、工程建设科、监管科、协调科、财务科、党办等相关科室参加,特殊项目邀请纪检组参加。履约约谈由处职能科室牵头,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承包人(受托人)进行的提醒、警告等形式的约谈。
第五条 被约谈单位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约谈,企业负责人还需携带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职务证明文件。
第六条 履约约谈的情形:
(一)人员到岗、履责不符合要求的;
(二)不配合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
(三)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施工现场不服从调度或工程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工期的;
(五)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工资、材料款原因等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出现群访事件处理不及时的;
(七)工程竣工半年(含)以上经多次催促未完成竣工结算的;
(八)未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
(九)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造成不能归档的或归档不及时的;
(十)其他情形。
第七条 罚则
(一)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参加中标约谈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招标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参加履约约谈的或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招标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处属各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到岗履责承诺书
附件1:
到岗履责承诺书
本人被任命为 工程 岗位职务,本人保证能到岗到位,履行岗位管理职责,并做如下郑重承诺:
一、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滁州市相关文件等要求,若不能按要求到岗,同意接受处罚;
二、本人按招、投标文件的承诺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处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三、本人同意把岗位证书交重点处保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若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把自己岗位证书交相关管理部门注销。
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等承诺常驻现场;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监理员等承诺常驻现场。
五、项目部、监理部组成人员承诺一周内到岗,否则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六、项目部人员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业主代表每周进行随机考勤抽查,如考勤抽查记录与监理考勤记录不符,情况核实后,将对监理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承诺人: 承诺人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十五
大气污染防治及文明创建处罚办法
机关各科室、施工、监理企业: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文明创建,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处罚
(一)对施工、监理企业处罚。未按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和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工地路面100%硬化、拆迁等土方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被市大气办通报,通报一次的分别给予施工、监理企业10000元、3000元处罚。
通报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全年累计被通报两次的项目,对施工、监理企业分别处罚20000元、6000元,且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局项目投标。
全年累计被通报三次的项目,对施工、监理企业分别处罚30000元、9000元,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局项目投标。
(二)对项目组及相关人员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未按要求做到“五个百分之百”、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大气办每通报一个项目(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告,局里认可的除外)处罚项目组每人200元。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市大气办每通报一次处罚责任人(陆海潮)200元。
二、违反文明创建的处罚
(一)对施工、监理企业处罚。未按文明创建要求设置围挡、公益广告等被市文明委(办)通报一次的项目,分别给予施工、监理企业10000元、3000元处罚。
通报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全年累计被通报两次的项目,对施工、监理企业分别处罚20000元、6000元,且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局项目投标。
全年累计被通报三次的项目,对施工、监理企业分别处罚30000元、9000元,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局项目投标。
(二)对项目组及相关人员处罚。未按文明创建要求设置围挡、公益广告等被市文明委(办)每通报一次处罚项目组每人200元(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告,局里认可的除外)。
未按规定上报文明创建各类材料的,市文明委(办)每通报一次处罚责任人(陆海潮)200元。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8年5月23日
附件十六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进度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工期管理。
(一)由中介机构按国家规范计算定额工期。招标前项目分管领导和项目科室研究确定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组拥有共同约束力。合同工期以总监下达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书)和局主要领导签署的完工时间为起止点,对工期要求紧迫的特殊项目,由科室提出内控工期,作为科室安排月、周计划的参考。
(二)工程有下列原因影响合同工期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可顺延合同工期:1、因征地、拆迁、涉铁路、涉部队、涉供电等影响施工;2、因地震、洪涝灾害、突发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施工;3、因规划设计调整或重大变更,对工期造成影响的;4、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
(三)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万分之二处以违约金;延误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局重点工程投标;延误三个月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局重点工程投标。
(四)对严重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可终止施工合同,扣除50%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处罚,另选施工队伍,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五年内限制该企业参与我局重点工程投标。
二、施工计划管理。
在建工程实行“旬计划、日检查、现场处罚”制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每日一计划、每日一检查、每日一处罚”。施工单位应按项目组的要求,每旬初(或每天)将施工内容、施工应开作业面、每个工作面应上施工人员和机械数量编报,经总监、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签字后报项目科室和协调科。局巡查组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施工企业2000-5000元/次违约处罚,出现两次以上的对项目组进行批评。(一)未按期报送进度计划;(二)计划作业面、施工人员和机械安排不足的;(三)未按计划开齐作业面、上足施工人员和机械。
三、实行进度保证金制度。
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实行缴纳工程进度保证金制度,按期或提前完工的退还保证金,并给予一倍的奖励;未按期完工的,没收保证金(经批准延误工期的除外)。
(一)缴纳范围。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且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缴纳的项目。
(二)缴纳标准。符合缴纳原则的项目,中标价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每人缴纳300元进度保证金;中标价3000万元至2.0亿元的,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每人缴纳500元进度保证金;中标价2.0亿元以上的,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每人缴纳800元进度保证金。
(三)缴纳程序。项目所在科室提出缴纳的项目、缴纳金额和项目组成员,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四)其它奖励。对工期提前,无质量安全事故,受市委、市政府表扬或效能办通报表扬的项目,除上述奖励外,另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项目所在科室特别奖励,奖励的方式和标准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十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施工、监理企业:
为加快工程建设,严格工程进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施工企业业绩与招投标挂钩
推行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或后审。
坚持限制不良行为企业参与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文件充分征求项目组意见,项目组未会审的不招标。
体量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计划科应会同项目组在招标文件发布前现场查看,以便科学确定招标条款。
施工企业当月完成工程量与当月请款挂钩
(一)月工程量未完成的当期不得请款。
(二)当月未完成的工程量纳入下月一并完成,完不成的仍不予请款,依次类推。
(三)连续两个月工程量未完成的立即限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局项目投标。
在建工程施工与日常检查处罚挂钩
局检查组坚持日常巡查制度,对关键人员不在岗、作业面应开未开、人员机械不足、监理未履行职责等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录在案,当月完成工程量的对作业面应开未开、人员机械不足的处罚可撤销,完不成的累积处罚。
监理企业实效与监理费用挂钩
项目组负责对监理企业日常管理考核。
当月未完成工程量的当期监理费不予请款。
凡施工不力造成工程延期的,一年内限制该项目监理企业和总监参与我局项目投标。
项目组工作实绩与月绩效奖挂钩
开工前由施工、监理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科室批准,项目组根据合同工期和总进度计划倒排每月应完成工程量(含上月未完成工程量),经施工、监理、项目组、科室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三日前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及时以文件形式下发(上报的月工程量应将拆迁、管杆线迁移不到位、方案未定等影响工期因素除外)。
项目组每月底书面报告当月完成情况,协调科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次月五日前以局文件形式通报月工程量完成情况,对完成好的予以表扬,给予办理请款,对未完成的予以批评,当月不予请款。局通报文件作为请款依据,没有通报文件的不予办理请款。
项目组及时处理和报告施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谋划工程推进中需要办理的事项,不因项目组工作不力影响施工。
上述三条之一未完成的扣发项目组当月绩效奖。项目组未尽责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工期严重滞后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科室工作业绩与当月绩效奖挂钩
(一)局科室全力服务项目建设,对项目组需要科室解决的问题,相关科室应明确办结时间并按期一次性完成,对需要延期的事项需经分管局长同意。
(二)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总工为副组长,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程付杨、贾建斌两位同志具体负责,主要职责为:1、按时完成上述文件下发,收集交办相关科室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时限,收集需要及时研究的事项;2、负责在建工程的日常检查、核查,重点项目每周检查一次,一般项目每旬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作业面、人员机械、关键人员到岗情况。
未按上述要求完成的,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
项目建设与奖励激励挂钩
按期完工的、检测验收合格的项目授予施工、监理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
提前完工的、检测验收合格的项目除可授予上述荣誉称号外,可对项目建造师、项目总监通报表扬,并按局工程建设奖励办法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奖励。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8年4月4日
附件十八
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我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工作,2020年10月印发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滁重〔2020〕61号),试行已满一年,结合工作实际,现予以修订。经2022年6月23日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滁重〔2020〕61号)、《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办法》(滁重〔2019〕46号) 废止。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2年9月1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提高造价成果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防范风险,强化廉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企业”)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下简称“清单编制”)和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下简称“跟踪审计”)、结算审核、第三方复审等咨询业务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清单编制审核流程
工程技术科提供图审合格的完整纸质图、电子图和勘察报告等相关设计文件→综合计划科委托造价企业编制清单→项目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综合计划科、工程技术科、工程建设科和设计(勘察)单位、清单编制单位等参加清单会审(投资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复审或组织专家论证)→工程技术科督促设计单位按照会审意见限期完成修改,并对最终图纸进行确认→编制单位出具会审备忘录(编制说明),按会审意见和终版图纸调整清单。其中,最高投标限价一亿元以上项目报送市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审核。(上述限额标准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同步调整)
第四条 项目结算审核流程
(一)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及以上(绿化、园林景观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施工单位向跟踪审计单位报送结算资料→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建设科组织监理、跟审、设计等单位审查→跟踪审计单位调整结算审核报告→综合计划科复核→跟踪审计单位定稿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建设科报市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并备案存档。
(二)工程合同价200万元(绿化、园林景观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绿化、园林景观1000万元)以下项目
施工单位向跟踪审计单位报送结算资料→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建设科组织监理、跟审、设计等单位审查→跟踪审计单位调整结算审核报告→综合计划科委托第三方复审单位审核并出具结算审(复)核报告→综合计划科复核→第三方复审单位调整结算审(复)核报告→工程建设科备案存档。
(三)工程合同价200万元(绿化、园林景观100万元)以下项目
施工单位向跟踪审计单位报送结算资料→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建设科组织监理、跟审、设计等单位审查→综合计划科复核→跟踪审计单位调整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建设科备案存档。
上述限额标准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同步调整。
第三章 业务委托
第五条 综合计划科负责征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造价企业,建立“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造价咨询库”(以下简称“库”),该库动态管理,按季度定期登记,造价企业自主报名申请入库,综合计划科组织工程建设科、工程监管科等科室审查,入库的造价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予以退库。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项目在库中委托(上述限额标准根据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同步调整),委托方式有公开、邀请、奖励和指定方式。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 综合计划科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经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批准,在处门户网站公开招标。
(二) 库中造价企业自主报名,递交投标文件。
(三) 项目开标时,综合计划科组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造价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再次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如第二次仍少于三家,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四) 现场公开确定造价企业,中标结果在处门户网站公示。
(五) 公示期满无异议,综合计划科发中标通知书,与造价企业签订合同。
第七条 邀请方式
(一) 综合计划科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库中筛选、初审并推荐不少于五家造价企业,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组织审查,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向被推荐企业发出邀请。
(二) 被推荐的造价企业按照要求,参加项目竞价。
(三) 综合计划科发中标通知书,与造价企业签订合同。
第八条 奖励方式
(一) 为体现质量、信用优先原则,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部分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委托造价企业。
(二) 年度考核优秀等级排名前三位的造价企业分别奖励一个投资额5000-10000万元的项目。
奖励项目的具体安排,由综合计划科根据项目特点,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造价企业,提出分配意见,经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委托。
第九条 指定方式
涉铁、涉军、涉密、电力、供水、燃气、古建筑、智能化等特殊项目,且只有极少量潜在造价企业可供选择的,由综合计划科在库中选择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造价企业,经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委托。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项目,综合计划科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经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清单编制服务费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参照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号),清单编制服务费由综合计划科按照工程难易程度提出下浮率(一般为40%-60%),经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别复杂或特殊的项目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可不下浮。
第十二条 项目跟踪审计、结算审核固定费率执行下列标准:
(一) 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费标准
工程造价金额(万元)基本费审核成果费
1000以内(含)3‰4%
1000-5000以内(含)2‰4%
5000-10000以内(含)1.5‰4%
10000-50000以内(含)1.3‰4%
50000以上0.8‰4%

项目结算审核服务费标准
工程造价金额(万元)基本费(元)审核成果费
500以内50004%
500-1000以内(含)80004%
1000-10000以内(含)100004%
10000以上200004%

注:1. 服务费计算方式为:基本费+审核成果费。其中,跟踪审计服务基本费计算基数为审定金额;审核成果费计算基数为独立核减金额。
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3%时,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审减率超出3%以上的报送金额的6%,由综合计划科在定案时明确处罚金额报工程监管科落实处罚。
第十三条 对复杂项目、造价成果有争议或存疑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复审(清单编制复审、结算复审),服务费用同结算审核服务费。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 造价企业需安排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类似业绩且经验丰富的造价人员编制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编制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发现与设计不符的需经设计部门核实确认,变化较大的需重新设计。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项目开工前,造价企业需将项目任命文报综合计划科,综合计划科抄送工程建设科,同一个造价人员在我处同时承揽跟踪审计业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且不得在两个以上市本级以外的地区同时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 造价企业项目组人员变更,变更后人员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由造价企业向综合计划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工程建设科和综合计划科会商提出意见,报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备案。
项目组负责人因以下原因变更不予处罚:①亡故;②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③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胜任;④犯罪被羁押或判刑;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其他原因,造价企业须缴纳2万元违约金。
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单位审计组每月5日前向综合计划科报送审计月报,综合计划科抄送工程建设科,月报主要反映项目的进度、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结算审核单位应在7日(造价5000万元以下)或10日(造价5000万元以上)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完整性检查,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补充齐全。在实施结算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接收施工单位提供的变更签证资料。如遇特殊情况,补充资料需经工程建设科和项目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造价企业结算审核的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应分别在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完整后的20日、30日、45日、60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工程建设科和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造价企业清单编制的项目,估算最高投标限价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分别在7日、15日、20日、25日、30日内完成。特殊项目经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编制时间。
第六章 服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类
考核分为清单编制质量考核、跟踪审计服务质量考核和结算审(复)核成果质量考核。
第二十二条 清单编制质量考核标准见《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考核表》(附件1)。年度考核根据当年完成结算的项目考核结果平均分作为年度综合评定分值,考核结果设“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得分95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优”,得分85分(含)-95分的评“良”,得分70分(含)-85分的评“中”,70分以下的评“差”。年度考核评“优”的造价企业予以通报表扬,颁发“优秀工程造价企业”证书,同时对项目组成员颁发“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证书,按排名对造价企业予以项目奖励;年度考核评“差”的造价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跟踪审计服务质量日常考核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考核以各造价企业单个审计项目为单位,对单个审计项目审计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标准见《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跟踪审计服务质量日常考核表》(附件2)。考核结果设“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的项目评“优”,考核得分85分(含)-95分的项目评“良”,考核得分70分(含)-85分的项目评“中”,70分以下的项目评“差”。对评“优” 项目的审计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中”项目的审计组进行约谈;评“差”项目的审计组予以通报批评,进行约谈,处罚4000元及暂停业务3个月,连续两个季度评“差”的,暂停业务12个月。
年度考核以当年所有项目日常考核结果(本年度至少参评两次及以上)平均分作为年度综合评定分值,考核结果分设“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的造价企业评“优”,考核得分85分(含)-95分的造价企业评“良”,考核得分70分(含)-85分的造价企业评“中”,70分以下的造价企业评“差”。年度考核评“优”的造价企业予以通报表扬,颁发“优秀工程造价企业”证书,同时对项目组成员颁发“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证书,按排名对造价企业予以项目奖励;年度考核评“差”的造价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且暂停业务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审(复)核成果质量考核标准见《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项目结算审(复)核成果质量考核表》(附件3)。年度考核根据当年完成结算的项目考核结果平均分作为年度综合评定分值,考核结果设“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得分95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优”,得分85分(含)-95分的评“良”,得分70分(含)-85分的评“中”,70分以下的评“差”。年度考核评“优”的造价企业予以通报表扬,颁发“优秀工程造价企业”证书,同时对项目组成员颁发“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证书,按排名对造价企业予以项目奖励;年度考核评“差”的造价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错漏项,累计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给予企业4000元的违约金处罚;累计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给予企业8000元的违约金处罚;累计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给予企业12000元的违约金处罚;累计100万元(含)以上且误差率3%(含)以内的,给予企业2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暂停业务6个月;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且误差率在3%(不含)-5%(含)的,暂停业务12个月,给予企业10%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处罚且不低于20000元;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且误差率超过5%(含)的,暂停业务12个月,给予企业50%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处罚且不低于20000元并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上述违约金处罚以服务费用总额为上限。
第二十六条 项目跟踪审计、结算审核服务费的误差违约金处罚根据第三方复审、综合计划科复核或市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的审核结果确定:
审核结果误差在1%-2%(含)之间,以服务费的25%作为违约金;
审核结果误差在2%-3%(含)之间,以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
审核结果误差在3%-4%(含)之间,以服务费的75%作为违约金;
审核结果误差超过4%的, 以全额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同时,工程造价 1000-5000 万元项目,暂停业务6个月;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上项目,暂停业务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造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因造价企业原因未能按时提交,超过5日的,扣咨询服务费500元/日;超过15日的,扣咨询服务费1000元/日;超过规定时间一半以上的,终止委托业务。
第二十八条 造价企业(人员)不得接受项目施工单位的结算编制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业务,一经发现,终止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协议,清除出库,并在处官网通报,同时抄送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第二十九条 造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减审计服务费用,终止审计委托协议,提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清除出库,有限期或无限期禁止从事我处项目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存在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因自身工作错误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未经允许私自向施工单位透露审核情况或信息;
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单独或与其他各方串通舞弊、弄虚作假;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造价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无证人员执业、挂靠执业、执业人员不到岗等违反相关法规的,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终止委托业务,清除出库,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清单编制企业的处罚,由工程建设科牵头,召集设计、清单编制、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工程监管科、综合计划科,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工程建设科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工程监管科落实处罚。
第三十二条 考核由综合计划科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相关科室配合,考核结果经综合计划科分管领导审核,综合计划科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工程监管科落实处罚。
第三十三条 暂停业务范围包括清单编制、跟踪审计和结算审核等,暂停时间自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处属各中心可参照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滁重〔2020〕61号)、《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办法》(滁重〔2019〕46号) 废止。
附件:1.《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考核表》
2.《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跟踪审计服务质量日常考核表》
抄送: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

3.《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结算审(复)核成果质量考核表》
附件1: 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考核表
序号指标内容总分得分打分说明备注
基本考核分1.人员能力是否具备胜任本项目需要20需在项目开始编制前向综合计划科报送编制审核组成员任命文件:5分 编制、复核人员资格:5分 会审汇报人员资格 :10分
2.现场踏勘10
3.是否按时完成清单编制清单20原则上50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时间为7天,500-1000万元项目15天,1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20天,5000万元-1亿元项目25天,1亿元以上项目不低于30天,特殊项目经处领导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编制时间。每延误1天扣1分,扣完为止。
4.会审发现错漏情况20本项基本分20分,出现单项工程量计算误差超过15%每项扣1分,清单描述错误或未描述或描述不清楚或组价错误每项扣2分,取费错误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5.成果文件修改定稿时间满足会议要求10
6.备忘录(编制说明)10
7.业主综合评价10
扣分项8.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嫌疑编制人员与投标时人员一致;成果文件签章人员与实际编制人员一致;人员变更报送批准,且变更人员符合项目招标时人员配备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分
9.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错漏单项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每次扣5分
10.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错漏累计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扣10分
11.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错漏累计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扣20分
12.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错漏累计100万元且误差率3%(含)以内的扣30分
13.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错漏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且误差率在3%(不含)-5%(含)的扣40分
14.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错漏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且误差率超过5%(含)的扣50分
加分项15.发现设计重大错漏每项加5分
16.提出合理化意见被采纳的每项加5分
17.发现并移交经济案件线索且被立案查处每件加20分
合计
造价咨询人员签字: 考核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质量日常考核表
序号指标内容总分得分打分说明备注
人员组成、变更及前期准备1.是否具备胜任本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能力4需有与跟审投标文件、委托协议一致的任命文并及时报送综合计划科和业主代表备案(3分),人员变更的,程序是否按管理办法完成(2分)。若不一致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本项得0分
2.到岗履职4业主、监理反映履职情况,经检查组询问,项目负责人或现场审计人员是否了解工程现场情况,有驻场要求的需考核打卡情况。(不好0分、较好3分、很好4分)主要会议未参加或单项隐蔽工程未参与计量的,本项得0分(本项由业主代表参与打分)
3.资料是否收集齐全2需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图纸等前期资料。未收集齐全的,本项得0分
审计实施方案内容规范、全面、针对性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及清单复核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编写5要素:1.总述2.人员配置3.工作内容4.跟踪审计重点5.审计程序6.审计质量保证措施(不好0分、较好2分、很好4分)。于开工前报送综合计划科和业主代表备案(1分)
清单复核记录1.是否完整反映招投标清单价格中错漏,并提出应对措施,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及清单复核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编写5要素:1.重新计算异常工程量2.清单描述问题3.清单错漏项4.异常投标单价5.应对措施(不好0分、较好2分、很好4分)。于开工一个月内报送综合计划科和业主代表备案(1分)
2.施工过程及时更新清单复核情况5
造价例会1.明确项目参建各方签字权责任人2需有参建各方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及执业章
2.有无与会各方代表签字的会议纪要2
3.是否报送备案1于会议后3日内报送综合计划科和业主代表备案
审计日志是否真实全面反映日常跟踪审计工作情况7要素:1.当日工程进展情况2.当日计量计价事项3.当日参加会议的记录4.进度款审核情况5.工程变更事项6.当日影像资料。不真实或间隔超过一周的,本项得0分
审计月报1.按月编报并报送综合计划科和业主代表备案(每月5日前报送)2.是否真实全面反映月度主要跟踪审计工作情况81.漏报、迟报一次扣1分,2分扣完为止; 2.要素:1.主要工程进展情况2.主要计量计价事项3.参加会议的记录4.当月进度款审核情况5.当月工程变更事项6.主要影像资料。不真实的,本项得0分
工程进度款审核支付1.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5一处不真实的,本项得0分
2.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意见是否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2
3.是否建立相应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台账3
工程计量及合法性1.是否及时、真实、准确计量15抽查复核,一处不真实、不准确的,本项得0分;不及时计量扣10分,若影响计量结果的,本项得0分
2.计量记录、简图及影像资料是否齐全,计量方法是否规范101.计量资料中中期计量单、计量底稿、影像资料应一一对应;2.隐蔽工程计量时应留下带有位置、桩号、计量标记等可识别的影像资料,必要的简图和计算底稿3.工程场地平整、绿化土方、建筑垃圾等涉及土石方工程量的计量,应附详细测量记录。道路桥梁类与原始地形地貌发生重大变化的土方及建筑垃圾;道路桥梁类不规则不易计量或总量超过1000方的沟塘清淤;景观、水环境类地形复杂或地形地貌发生重大变化数量超过1000方的挖填土方;房建类基槽开挖前的原地貌测绘,应书面提请业主请测绘部门测绘4.土方地形变化较大的,应保留施工前后对应的影像资料。不好0分、一般6分、较好8分、很好10分
工程变更程序(包括暂定量项目)1.工程变更手续是否及时、规范办理,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否则有无书面催告7不好0分、一般3分、较好5分、很好7分(本项业主代表参与打分)
2.估算造价超过5万元的重大事项是否上报3单个变更事项一项不符合要求,本项得0分(本项业主代表参与打分)
内部控制程序1.对工程项目暂定价设备和材料价格参与市场考察、独立调查或审查并提出意见2跟审人员对工地所需暂定价材料、设备价格要定期询价,随时掌握价格的变化情况,为业主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做好询价记录备查
2.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3
十一廉洁自律审计单位是否保持廉洁自律要求5有无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有无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等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有无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有无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礼品;有无在被审计的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有无利用审计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利;有无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审计纪律规定中任何一项的,一经查实,本项分值全部扣除
十二附加分事项1.因勘察、设计失误或不合理,可能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5每一项加分2分,5分为上限. 确定附加分资料的认定需满足三点要求:(1)满足时效性(设计、地勘等问题的发现需在实施前,未按图施工等问题的发现需为监理未发现但跟审主动发现);(2)提交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函等必需书面;(3)经委托人认可,工程科确认基本事实后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室研究。
2.现场发现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与招投标清单特征描述不一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并及时取证5
3.暂定项目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明显异常,及时上报5
4.发现并移交经济案件线索且被立案查处每件加5分
合计
跟审企业签字: 考核组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结算审(复)核成果质量考核表
序号指标内容总分得分打分说明备注
审核人员履职情况1.人员能力是否具备胜任本项目需要5审核负责人、现场记录人员与任命文(投标文件)是否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或冒名顶替情况的,本项得0分。
2.是否按时限完成结算10结算审核单位应在7日(5000万以下)或10日(5000万以上)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完整性检查,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补充齐全。造价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应分别在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完整后的20日、30日、45日、60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每延误5天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业主代表参与打分)
结算资料完整性1.资料是否齐全10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计量单、第三方测量报告、现场计录单、影像资料、变更申请表、会议纪要、工期延期审批报告、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书、项目移交资料等资料是否齐全。每少一项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资料不齐全的酌情扣分。(本项第三方复审单位未尽检查提醒义务的予以扣分)
2.结算资料是否装订整齐 5计量资料有目录、编码,工程计量单、现场记录单、影像资料需一一对应,变更资料中变更申请表、会议纪要、联系单、计量单、现场记录、影像资料需一一对应,根据资料装订情况,差0分、一般2分、较好3分,很好5分(本项第三方复审单位未尽检查提醒义务的予以扣分)
工程计量1.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5缺少签字盖章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第三方复审单位未尽检查提醒义务的予以扣分)
2. 合同内、合同外工程量是否计量10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分项工程,若存在无计量情况,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第三方复审单位未尽检查提醒义务的予以扣分)
3、计量单格式、内容是否规范5计量单需按我处格式执行,如存在应请第三方测量的项目,而由现场四方计量情况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第三方复审单位未尽检查提醒义务的予以扣分)
4.根据我处工程变更相关管理办法,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及时、齐全、规范10因审核人员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审批手续不及时、齐全、规范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业主代表参与打分,第三方复审单位未尽检查提醒义务的予以扣分)
廉洁自律审计单位是否保持廉洁自律要求10有无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有无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等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有无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有无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礼品;有无在被审计的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有无利用审计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利;有无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审计纪律规定中任何一项的,一经查实,本项分值全部扣除.(本项党办参与打分)
竣工结算审核的误差根据我处竣工结算审核流程,经第三方、计划科、审价中心复审后,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误差率进行打分30误差率1%(含)-2%的,扣5分; 2%(含)-2.5%的,扣10分; 2.5%(含)-3%的,扣15分; 3%(含)-3.5%的,扣20分; 3.5%(含)-4%的,扣25分; 4%(含)以上的,扣30分。
合计
企业签字: 考核组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十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加强进度管理
在建项目的工期按核定后的时间执行,凡在规定时间不能完工的,在支付竣工后工程款时,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兑现工程逾期处罚。
新建项目原则上在征迁等完成后开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按批准后工期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的,在支付竣工后工程款时,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兑现工程逾期处罚。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引进第三方检测,在施工重要节点和竣工验收前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实行质量一票否决。
(二)建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兑现安全生产奖惩。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坚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特别重要项目两天检查一次,重点项目一周检查一次,一般项目两周检查一次。
(四)工程竣工时树立责任铭牌,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主方责任人永久公示,接受监督,凡不立牌的,不予竣工验收。
工程款管理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四、工程日常管理
(一)加强关键人员在岗管理。严格执行局《关于限制不良行为企业投标的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两次以上无故不在岗的,一年内限制参与我局项目投标。
(二)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局《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所有变更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严禁不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量,严禁不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
(三)加强施工图和清单控制价编制管理。严把图纸审查关,消除不合理、不科学、不美观、不实用的设计;严把清单会审关,重点解决错项漏项;完善设计和清单编制单位管理办法,对不深入现场,不负责任的设计和清单编制,坚决予以处罚。
(四)加强招投标管理。把招到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作为首位,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加强标后监管,对中标即卖、中标即转的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局重点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上黑名单。
(五)加强决算审计管理。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1000万以上的项目坚持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对企业拖延审计、高估冒算的限制参与我局项目投标。全面梳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未整改到位的,明确责任人和时限。
(六)加强建设手续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全面梳理2014年以前建设手续和工程档案资料,年底前完成收集归档。新开项目做到资料齐全,手续齐备,归档及时,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造成不能归档的,将限制参与我局投标。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8年7月2日
附件二十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一、市政道路桥梁项目
(一)道路、桥梁工程
1、验收要求
①雨后验收,路面、桥面雨后无积水,梁板伸缩缝处无渗水漏水;
②雨水收水口通畅,雨水篦无松动、翘起。雨污管道无杂物且未拥堵。井圈与路面结合牢固、紧密,井盖无松动、翘起,行车无明显跳车感;
③牙石、栏杆无破损、松动、错台、错位、缝隙过大等现象,安装要整齐,规格统一;
④人行道砖无冒浆、松动、缝隙过大、铺装不整齐等现象,砖要规格统一,无色差;
⑤交口顺接要平顺,车辆通行无明显跳车,交口处雨后无积水;
⑥沥青摊铺要密实,上面层需用胶轮碾压到位,不得出现松散、离析、不密实等现象;
2、验收时间
中等降雨后验收。
(二)道路绿化工程
①乔木、灌木满足设计规格,苗木树形,胸径、冠径、高度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秃枝、病枝、死枝、残枝;
②土方整形要平顺、均匀,无粗颗粒;种植区域内无杂土、垃圾、建筑废料;
③树木栽植规格整齐,品相统一,符合设计要求,灌木栽植到边到角,无漏、缺、参差不齐现象;
④支撑牢固、规格一致、钢丝绑扎处有软垫物;
⑤修剪及时、过冬季节草绳包裹紧密、高度一致。
二、房建项目
(一)入户门
1、门框检查:门框安装应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
2、门扇检查:门扇应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完好、表面平整,无明显划痕,磕撞,距离地面应考虑预留地面装修;
3、门锁检查:门锁应安装牢固,钥匙插拔平滑、锁芯转动自如,各方向锁舌伸缩、锁孔位置正常;
4、开启检查:门开闭应平稳,无异常阻力及磨损,门锁紧后无晃动;
5、门把手检查:安装应牢固,旋转时无异常阻力,表面无缺损、变形;
6、密封检查:门扇掩缝应在2.5mm以内。
(二)窗
1、门窗质量: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2、窗安装允许偏差: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为5mm,门窗横框的水平允许偏差为5mm,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为5mm,门窗竖向偏离中心允许偏差为5mm;
3、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4、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设置的排水孔应通畅;
5、窗推拉窗扇开关应自如平稳;
6、窗玻璃安装质量: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7、五金件及开启检查:要求开关自如平稳,推拉自如,轨道件安装牢固,关窗后不漏气;
(三)阳台栏杆、窗护栏
1、护栏成品质量:护栏表面应光滑,不得有锈迹,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接缝应严密;
2、护栏安装的允许偏差: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3mm,栏杆间距允许偏差3mm,护栏安装必须牢固端正;
3、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栏杆的垂直杆间距净距应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4、护栏材质、壁厚应与图纸一致。
(四)地面
1、地面与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脱皮、麻面。
2、地面表面应密实,不得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质量缺陷;
3、地面表面的允许偏差: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净高允许偏差不超过20mm,厚度允许偏差为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4、有防水要求的地面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5、地面应不存在倒返水和积水;
6、地面水暖预埋管线应有标识。
(五)墙面
1、墙面抹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
2、墙面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外墙不得出现渗水;
3、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应整齐顺直,内高外低;
4、墙面抹灰的允许偏差: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为5mm,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阴阳角应方正,允许偏差为5mm。
(六) 一般裂缝
1、检查房屋外墙是否有裂缝(有漏水的隐患);
2、承重墙是否有裂缝,裂缝是否贯穿整个墙面且穿到背后,是否有倾斜性裂缝(有结构安全隐患);
3、承重墙是否有贯穿裂缝且在不同楼层墙体的同一位置均出现有方向、有规则的裂缝(有结构安全隐患);
4、检查楼板(地面和顶板)是否有对贯穿型裂缝(与房屋横梁平行的裂缝)。
5、检查楼板(地面和顶板)是否有受力裂缝,表示为与墙角呈45度的裂缝、与横梁垂直的裂缝等,
6、阳台、雨篷等悬挑结构板是否有贯穿裂缝(有结构安全隐患)
(七)防水
1、防水层表面应平整、无鼓泡、折皱等缺陷,刚性防水层无酥松、开裂、起砂等,防水层排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积水。
2、细部构造做法符合规定要求,且密封严密无渗漏。
3、防水检验主要包括卫生间、阳台、厨房、屋面、外墙、外墙门窗、空调洞口的防水检验。其中卫生间、阳台、厨房、屋面要做24小时的闭水实验进行检验。对检验过程中出现渗漏问题的必须要求整改,并再次进行试水检验直至不发生渗漏。
屋面待中等降雨后检查不漏再验收。
(八)给排水
1、现有阀门、龙头检查:位置是否合理,开启、关闭是否正常,水路是否通畅,无破损、锈迹、无滑扣失效、滴水现象。
2、管道应固定牢固,安装平直整齐,管道无破损,接头完好。
3、预留堵头、管线等应考虑装修面层尺寸,水堵头是否打开。
4、水表检验:水表安装应符合规范,水表接头紧密完好,无空转现象。
5、排水管道检查:排水管道应无直角、死角;接头紧密完好,接口处无渗漏,管道应畅通,安装整齐、无破损。
6、排水口、地漏口检测:是否有地漏,地漏位置应合理,排水口、地漏口应完整,封口严密。
7、排水口应进行封堵,防止垃圾进入排水管道发生管道堵塞。
(九)电气
1、分户配电箱检查:配电箱安装垂直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箱体、饰面板内外清洁,无刮碰痕迹及色差;箱门开启灵活;箱内各开关、漏电保护器控制范围正确;箱内结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正确;导线与开关连接牢固紧密。
2、电表检查:电表安装符合规范,无电表空转。
3、开关插座检查:开关、插座面板表面清洁、无损坏;开关控制范围正确;暗开关、插座的盖板安装牢固、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导线接线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4、照明检查:灯具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其它弱电系统:对讲门禁、安防、音响系统等的验收应遵循相应的国家规范标准,以满足业主使用功能、办理移交为标准。
(十)外墙保温、装饰层
1、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总包单位审核通过、监理单位签字认可。验收前必须有是否按此专项施工方案的检查、验收资料。
2、锚栓数量及布置应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
3、外墙外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墙面平整度和垂直度用2m靠尺检查,最大偏差不大于5mm,超差部分应由总承包方修补平整,否则一律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十一)消防
以完成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为标准。
三、园林景观项目
1、土方整形(微地形)要求线条流畅、外形饱满、不积水不阻水,低洼处要有排水措施,确保排水畅通。
2、隐蔽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必须对现场各子项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评估报告。
3、苗木验收:苗木分枝点要满足设计要求,其中乔木要求全冠,枝繁叶茂,不能有“老、矮、病、残”,确保成活、成型和成景,应逐棵验收,若设计中有区间范围的(如:香樟胸径6-8cm、栾树胸径10-12cm),区间范围内最低值为验收标准,若设计中无区间范围的(如:香樟胸径6cm、栾树胸径10cm),规格允许偏差执行下表;灌木要求不能有“小、弱、稀”,栽植后不可见土和“脱脚”,规格须一致;地被(包括籽播)植物要求做好地形整理和排水,铺设要均匀、色彩统一、丰富饱满,确保栽植到边到沿。(注:胸径为离地1.3m处,地径为离地0.2m处,)。
4、园路:验收应在中等降雨后进行,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路面色彩均匀,横平竖直,接口处顺畅,坡度≥1.5%,侧石要直、平石要平。适当位置设置集水井或边沟。
乔木规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允许偏差(cm)检查频率检验方法
范围点数
胸径≤5cm- 0.2全数检查全数量测
6cm~9cm- 0.5
10cm~15cm- 0.8
16cm~20cm- 1.0
高度(离地面距离)/- 20
冠径/- 20

附件二十一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为加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验收备案流程,明确科室分工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竣工预验收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
2、项目总监组织施工、监理人员对工程验收资料和实体进行查验,具备验收条件后签署预验收申请表并提交市重点处相关工程管理科。
3、工程管理科签署预验收申请表,并会同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认预验收时间报综合协调科。
4、工程管理科会同总监牵头组织综合协调科、工程技术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跟审和接管单位查看工程实体和工程技术资料,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施工单位。
5、项目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二、竣工验收
1、在预验收整改合格基础上,工程管理科负责将竣工验收资料送质监站审核,督促施工单位书面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牵头负责组织汇总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参建各方竣工验收资料,送行政服务大厅规建委窗口申报验收,并确认验收时间报综合协调科。
3、项目组所在科室验收组成员单位确认验收时间,并发书面通知。
4、综合协调科组织工程管理科、工程技术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跟审和接管单位查看工程实体和工程技术资料,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施工单位。
5、项目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6、整改完成后,验收组成员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三、房建项目联合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科组织施工单位汇总图纸审查、立项、可研、环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资料(工程技术科和综合计划科分别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向行政服务中心申报联合验收。
2、工程管理科在三日内联系行政服务中心到现场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期限整改。
4、整改完成后,由工程管理科取得规划、人防、消防、环保、地震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四、零星工程、采购安装项目竣工验收
由项目组组织施工(总包)、监理、跟审单位现场验收,形成《竣工验收证书》,不再备案。
五、竣工备案
1、工程所在科室组织工程技术科、综合计划科、施工、监理单位将档案验收所需资料整理齐全,报市城建档案馆申请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2、工程所在科室组织整理竣工备案相关资料,向行政服务中心规建委窗口申请竣工备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6年2月6日
附件二十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函
市重点处:
根据《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确保对专户的监管及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卡发放到位,经我局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对接,现确定我市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滁州皖东支行,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152号(皖东宾馆旁)
请贵局在落实《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时,应严格审核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确保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日
附件二十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函/凭证
致: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一、本保单保函项下我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下称“保险金额”)人民
币 万元整(小写: ¥元)。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赔款。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五、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函自我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盖章) 公司地址:
签单日期:
附件二十四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迟不得超过 年 月 日。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滁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中标的 项目,本项目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我公司特向贵局作出以下承诺:贵局向本项目履约保函担保银行提出书面违约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如担保银行没有兑付违约金,贵局可从我公司承建的本项目及其它项目中直接扣减相应工程款,作为本项目违约金。
特此承诺。
中标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履约承诺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中标的 项目,我单位特向贵处作出以下承诺: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2%):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履约有效期自你处与我单位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迟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3.在履约有效期内,因我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给贵处造成经济损失时,我单位在收到贵处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违约金赔偿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4.贵处向本项目提出书面违约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如未支付违约金,可从我单位承建的本项目及其它项目中直接双倍扣减相应工程款,作为本项目违约金。
5.如违反以上条款将纳入信用记录,今后中标项目不再接受履约承诺。
特此承诺。
中标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十五
关于工程管理科室集中巡检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程一、二、三科每月开展一次以上在建工程集中巡检,由科室组织,全体业主代表分科室参加。
一、巡检内容。
(一)项目经理、总监、五大员在岗情况。
(二)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作业面应开尽开和人员机械配备情况。
(三)各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主要设备材料进场检验检测、质量通病防治、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
(四)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文明施工及大气污染防治、文明创建、农名工工资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六)施工、监理等内业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二、开展比评
(一)比评质量。重点是比质量措施执行情况、原材料、设备检测。
(二)比评安全。重点是比安全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员是否履职尽责、用电安全、塔吊电梯等特种设备、基坑检查井防护等情况。
(三)比评进度。重点是比人员机械配备情况、工作面应开尽开情况、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比评文明施工、大气污染防治、文明创建。重点是大气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施工围挡、宣传栏、工地环境卫生、材料堆放等。
(五)比评工程资料是否规范完整。重点是检验检测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四方签证、变更、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等。
三、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形成通报,对巡检中发现的以下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对存在突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不服从调度的,按法律法规、我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合同等从严从重处罚。
(一)关键人员不在岗、作业面应开未开、人员机械不足、未完成月进度计划的。
(二)质量、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文明创建、文明施工、农名工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
(四)工程资料不规范、不健全、不及时的。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9年4月9日
附件二十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通知
为有效控制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认真落实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精神,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扬尘治理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围绕省生态环境厅考核我市2019年度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切实加强我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管控,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各参建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水平,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各在建工地要有专项扬尘治理办法,要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明确施工企业扬尘治理专员、监理企业扬尘治理专员,明确施工现场清扫保洁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扬尘治理人员统一穿绿色马甲。配备降尘设施设备
各在建工地按规定配备洒水车、雾炮机、喷淋等设施设备,降尘设施设备必须满足施工作业面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做到露土覆盖、洒水抑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及时清 运建筑渣土和垃圾,对暂不及时清运的土方可采取绿化或覆盖;楼层建筑垃圾清运应采用容器或专用封闭式通道清运,严禁高空抛物;施工现场应使用预制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少量搅拌的应采取防尘封闭措施;水泥和其它易扬的细颗粒建筑物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带水作业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建设工地应按照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工地扬尘防治达标自评,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巡查整改
处综合协调科持续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及时回复、限期整改,对日常巡查中交办问题整改不力的,将按合同和相关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处罚;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反复出现问题的,将按合同和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我处项目投标;对反复被市领导批评、市大气办通报的,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建设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检查表
附件:
编号: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检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负 责 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任务内容具体措施 是否简要说明
施工单位 主体责任 落实情况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度建立情况
施工、监理单位扬尘治理专员,统一穿绿色马甲
建筑工地清扫保洁人员数量,统一穿绿色马甲
洒水车、雾炮机、喷淋系统等设施设备数量
施工 现场 扬尘 治理 措施 情况围挡设置情况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硬化、积尘情况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覆盖、固化或绿化情况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及车辆清洗情况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情况
在场地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情况
建筑物内垃圾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情况
土方和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情况
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采取封闭、降尘措施情况
破碎建筑垃圾、切割石材等带水作业情况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情况

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专员签字:
监理单位扬尘治理专员签字:
检 查 人 员 签 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十七
重点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措施
成立重点工程微型站点调度群,实行三级网格化管理,做好以下防治。
(一)施工现场要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清洗、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现场主要厂区及路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做到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三)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和预拌灰土进场。城区外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和灰土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四)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带水作业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五)市政管养和绿化补植补栽等小型工程必须落实围挡、洒水、覆盖铺垫、土方不落地等措施,做到现场无扬尘、无污染。
二、相关责任
(一)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做到扬尘治理措施费专款专用,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方案,并负责实施。明确扬尘污染治理专员,定期开展扬尘污染治理自查自纠并做好台账,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对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负监督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情况、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建设单位责任。
市重点处对扬尘污染治理负建设单位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业主代表负直接责任。
三、罚则标准
(一)对日平均PM10浓度超过80微克/立方米或连续三天PM10浓度在65~80微克/立方米的项目,应立即停工如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及时造成的,经处综合协调科或工程建设科查实,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次、监理单位1000元/次处罚。
(二)处领导、综合协调科、工程建设科室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次、监理单位1000元/次处罚。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么位,给予施工单位5000元/次、监理单位2000元/次处罚。
(三)被市领导点名批评,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大气办等部门交办、督办或通报批评的,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次、监理单位3000元/次处罚,全年累计三次以上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处项目投标。对多次被市领导批评、市大气办通报的,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处工作人员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消极被动,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并被处综合协调科检查发现问题的,给予业主代表100元/次、科室负责人50元/次处罚;被市大气办检查发现问题的,给予业主代表200元/次、科室负责人100元/次处罚;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给予业主代表400元/次、科室负责人200元/次、综合协调科负责人100元/次处罚,处分管负责人在班子会上作检查。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处原下发的相关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19年7月30日
附件二十八
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
施工合同名称:
施工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响应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
4、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费为限,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
6、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在施工现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7、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
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严禁民工宿舍私接乱拉电线,防止火灾发生。
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
10、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十九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监理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内容可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进退场,进退场人员报项目组备案纳入考勤。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检查中如有发现给予1000元/次处罚,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
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给予2000元/次处罚。
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处罚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处罚500元/次。
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处罚500元/次。
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建设单位项目组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处罚500元/次。
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处罚3000元/次。
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处罚3000元,并记入“黑名单”。
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予以赔偿损失。不准泄露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和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黑名单。
二、质量控制
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
2.基础放线及挖槽时监理部应按规划红线及甲方提供的坐标基准点、标高进行复核验线并做详细记录,发现偏差应及时纠正。如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放线偏差;上部结构轴线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外,造成损失的,对监理公司处以监理总费用30%的罚款,并记入“黑名单”。
3.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1000元。
4.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
5.监理单位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6.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处罚1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失误,处罚违约金1000--10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处罚违约金2000--20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7.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1000元。
三、进度、投资控制
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处罚1000元/次。
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
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
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单位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处罚2000元/次。
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
1.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按重点处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处罚。
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项。
(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
(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
(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
(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
(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
(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
五、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依次类推。
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
3.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对监理单位按返工损失总额的10%给予处罚。
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3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5.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2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六、其他
项目组、业主代表将严格按此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所有处罚均函告监理公司并在处网站公布。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0年7月31日
附件三十
市重点处业主代表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明确业主代表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业主代表是建设单位派出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驻地代表,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及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全面现场管理。
三、业主代表应常驻施工现场,熟悉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规程规范、工艺标准及操作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一、开工前准备工作
(一)负责协调和服务。对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和杆线迁移等问题梳理上报并跟踪协助推进,疑难问题及时上报。
(二)参与工程清单会审,熟悉工程量清单。协助综合计划科办理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和标后约谈。
(三)组织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会议和现场交桩。对技术复杂问题及时报科室和工程技术科,组织专家会审,确定技术方案。组织监理单位审查承包人复测资料与开工定线测量。
(四)负责合同管理。熟悉合同条款,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做好驻地建设,原则上大型项目30日之内,中、小型项目15日之内完成驻地建设。发现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及时向工程监管科和所在科室报告。
二、工程现场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管理
(一)现场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等保障体系,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督促召开监理例会,对监理建议的处罚通知当日内给予回复,给予处罚的三日内送达处相关科室及施工单位。编制现场施工、监理人员的月度考勤名单,报工程监管科备案。监理、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请假1天内(含1天)的,由业主代表审批;3天(含3天)以内的,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质量管理。审核《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按要求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实行跟踪旁站;检查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抽检记录和试验检测资料和数据,抽查监理日誌、施工日誌等过程资料。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质量管控;参加重要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
(三)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组织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制定检测方案,落实检测结果的评价运用。
(四)变更管理。按照变更管理规定,完善报批手续并建立台账。需上办公会的变更,应组织施工、监理、跟审单位在办公会召开前三天形成完整上会材料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上会。
(五)进度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总(月)进度计划,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每月22号前向科室汇报当月进度完成情况和下月进度计划,适时调整和平衡总进度计划。
(六)扬尘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落实环保及扬尘管控措施,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清楚,填写扬尘、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并建立台账。
(七)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工程进度款原则上在请款资料报送截止日前五日上报科室签批并做好台账。
三、工程档案、结算管理
(一)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完成交(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编制交(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向处档案室移交合格的交(竣)工档案资料。
(二)项目结算。复核工程的开竣工时间,及时收集审核施工过程中的计量、变更等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上报工程结算资料并做程序性初审。
第三章 管理措施
一、所有业主代表录入项目考勤系统,工作日需在项目考勤一次(雨雪天除外);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需加班的,执行《市重点处工作人员加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要以外勤打卡方式确认。
二、认真撰写工程管理工作日记,并督促监理与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图片或影像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三、业主代表签署的计量、变更、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文件必须有科室负责人或项目组长与项目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四、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无安全事故以及大气污染、文明创建无通报批评的项目业主代表可视项目规模等情况颁发优秀业主代表奖或优秀工程项目奖。
五、各级巡查检查中对业主代表理应发现的质量问题而未发现,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通病多的,给予口头批评;对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但可返工处理的,责成业主代表写书面检查,并扣10%当月奖励性绩效,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20%当月奖励性绩效;严重、重大质量事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按上报的月进度计划,月进度无故滞后的,责成业主代表写书面检查,并扣10%当月奖励性绩效;严重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20%当月奖励性绩效;项目无故未按期竣工的,扣50%当月奖励性绩效。
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执行《重点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现场发生重伤事故,被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业主代表写书面检查并扣20%当月奖励性绩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业主代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建立红黑榜制度。红榜:市领导、市效能办、以及扬尘治理或文明创建工作受到表扬、处通报表扬的,获市(省)标化工地等。黑榜:市领导点名批评,市效能办、扬尘治理或文明创建通报批评的、处通报批评的、被网络(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扣奖励性绩效的等。红黑榜与年度考核、一次性奖励、晋级、评先评优挂钩,红榜五次含(五次)以上可评为先进、优秀并给予奖励;黑榜五次含(五次)以上不得评为先进、优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予晋级。
第四章 其他
一、建立报告制度。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自身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及时报告,每月向科室报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环保、安全等情况以及农民工工资隐患情况。
二、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纪律及处《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业务活动应公正、公平和透明,不得泄露所辖标段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做好信访维稳及信息报送,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配合上级部门和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的考核由工程监管科和党办联合实施。
二、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0年8月3日
附件三十一
市重点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合同意识、提高合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处合同审批签订程序,明确相关科室、人员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处目前合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处各类合同和协议,包括可研、勘察设计、测绘、技术、监理、施工、供电、检测、外委或外包、管线迁改、土地征用、咨询服务、材料采购、设备采购、代理、规费和其它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组成
合同一般应采用国家示范文本,无示范文本的,采用行业通用文本。合同主体、范围、内容、责任、争端的解决、签章等应清晰、准确、完整、合法。合同主要组成部分有: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工程);
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招标工程);
7、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10、其它合同文件。
11、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为××××-××××-×××-××,分别表示单位简称、项目类别、年份、序号、补充合同序号。
1、重点处单位名称简称为CZZDC。
2、项目类别,分类标记由合同类别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组成(一般2~4个字母),如:DQ-道路桥梁类合同、YL-园林水系类合同、FJ-房建类合同、KY-可研编制合同、CH-测绘合同、JC-检测合同、QG-管线迁改、ZX-咨询服务合同、GF-政府规费合同、QT-其它合同。
3、年份为签订合同年份。
4、序号采用3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
5、发生补充合同时,以大写字母B加1-2个阿拉伯数字组成,如B1、B12。
6、以上四种编码用横线分隔,如2020年签订的XX路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可为CZZDC-DQ-2020-001,若该工程签订了第一个补充合同,其编号为CZZDC-DQ-2020-001-B1。
第五条 合同签订
各类合同均须以重点处名义签订,各部门不得对外直接签订合同。
(二)处综合计划科负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合同签订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杆管线迁改、供水供电、代建、补充合同等由工程建设科室负责。责任科室负责建立统一合同编号和台帐,负责具体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合同实行会签制,经办人负责填写《滁州市重点处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相关责任科室须认真审核,及时会签。
(四)PPP项目采购、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特殊项目合同须经重点处法律顾问审核,按律师意见修改后方可签订合同。
(五)合同经科室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或授权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按照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完成签章手续。
(六)责任科室须对照招标文件相关约定严格审校合同条款,督促中标人或供应商、服务商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凡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签订合同。
(七)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因中标人原因延误签订合同的按照每延误一天处罚5000元,超过投标有效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副本原件各一份由责任科室负责存档,合同原件严禁外借(项目报建、报批除外)。
合同执行
(一)合同执行部门代表市重点处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1、各类合同的执行均应以合同条款作为项目管理的依据,以合同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
2、对中标单位的考核以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要求为标准;
3、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和奖罚措施,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提出;
4、对担保文件的提交、工程款拨付以及质保金的处理等,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二)处工程监管科负责对重要项目合同履约进行动态监督,不定期抽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向主任办公会报告。
(三)合同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现场管理的实际效果对合同文件进行研究总结,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当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合同执行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处理意见,重要事项合同执行部门应会同综合计划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五)当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修正、补充、变更、转让和解除
合同执行过程中,需对合同进行修正、补充、变更、转让或解除的,由各合同执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说明理由、内容,按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各科室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识,避免执行错误。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市重点局合同管理办法》(滁重〔2017〕62号)和《重点工程合同签订管理规定》(滁重〔2017〕73号)废止。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1年4月30日
附件三十二
关于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重点工程变更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根据《研究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和主任办公会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变更原则
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需要,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以有利工程推进,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兼顾建设各方利益等为基本原则,对于纠错变更,要从重处罚责任主体,对于技术进步变更和节约投资变更,要积极鼓励支持。
二、变更范围
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因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造成的变更;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
三、变更程序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填报变更申报表,明确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和变更估算价等。
(二)监理单位在1-2日内组织业主、设计、施工、清单编制、跟踪审计等单位共同审核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对工期的影响,跟审单位1-2日内审核变更造价的合理性,各方审核完成后共同签署审核意见。
1、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工程技术科收到变更申请后2日内完成初审意见,根据变更内容3-15日组织设计等单位论证并完善补勘和施工图,根据项目需要,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后1-7日内完成方案论证并移交工程建设科,工程建设科(项目组)7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2、清单错漏项造成的变更,清单编制单位1-3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复核,综合计划科收到变更申请后2日内明确完成初审意见,2-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工程建设科(项目组)7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工程技术科2-7日内组织设计等单位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2-15日内完成施工图修改。综合计划科2-7日内完成造价审核,工程建设科(项目组)7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四、工程变更额度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组1-3日内完成相关科室变更申报表的会签,报项目分管领同意后实施。
(二)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5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科报项目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作为主任办公会议题,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3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科按程序报主任办公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以上变更实施完成后,完成四方计量及经济签证由工程建设科报项目分管领导审签变更申报表。
(四)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究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执行。
五、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要求,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严禁未经审批同意即变更施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研究未同意变更的项目,不得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
六、我处承建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执行本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1年12月6日
附件三十三
滁重〔2022〕16号
关于印发市重点处工程款申报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
《市重点处工程款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6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2年3月14日
市重点处工程款申报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核工作,规范请款内部流程,明确相关科室及人员职责,实现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职责分明、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确定工程款审核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处负责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材料设备款、配套工程款、前期费用、中介服务费、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所有相关建设资金的申请支付。
第四条 工程款申报审核流程:业主代表或请款事项具体经办人,受理符合请款条件的请款资料并填写初审意见(项目组代表签字)→科室负责人复核→财务科核对合同价款、应付款、已付款、本次请款金额,并将资金需求汇总表报各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处分管资金调度领导会同财务科、工程管理相关科室提出工程款审核初步方案,并报党组会研究确定→财务科根据党组会审定结果,完善请款资料签批等手续后,向市规建管办报送资金需求汇总表和请款资料→市财政局提请召开资金调度会→处财务科报送请款资料至市城投公司审核并付款。
第五条 用款单位职责及要求:
1.用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请款资料上报工程管理相关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处财务科,逾期上报的原则上不予请款。
2.用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请款资料,主要包括请款单封面、支付申请(需加盖公司公章)、支付证书(需监理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及项目总监资格章)、四方签证的中期计量计价表(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跟审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资格用章)、审计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商务标、招投标文件等。
第六条 工程管理相关科室职责及要求:
1.工程管理科负责申报审核以下请款资料:①道路、桥梁、房建、公共基础设施、绿化等项目建设安装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合同款;②招标文件清单内工程进度计价款;③已审批变更增加投资款;④设备采购安装款、监理费;⑤相关工程土地征收款;⑥甲供材料款,如路侧面石、路灯、电缆、控制柜、PE管材等资料的审核。
2.计划科负责招标代理、清单控制价编制、审计、可研、环评等工程前期费用相关请款资料申报审核工作。
3.技术科负责设计、勘察、测量、图审、检测、水土保持、林地、用地等费用请款资料申报审核工作。
4.各相关工程管理科室负责人、业主代表在收到请款资料后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的约定,对照核实的工程形象进度等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请款材料在请款单封面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名。
5.请款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款资料是否完整、计量计价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比例付款、变更部分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等。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全的请款资料予以退回。
第七条 财务科职责及要求:
1.对工程管理相关科室初审的请款资料进行复核,内容包括:按合同是否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合同价款、应付款、已付款是否准确以及工程管理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业主代表是否签字等。审核发现需补齐、完善请款资料的,由处财务科通知工程管理相关科室进行补充。财务科于每月15日前将符合请款条件的资金需求汇总。
2.财务科将资金需求汇总表报各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分管资金调度领导会同财务科、工程管理相关科室提出工程款审核初步方案,并报党组会研究确定。
3.根据处党组会审定方案,完善请款内部签批手续,将请款资料报送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并及时将签批后的请款资料报市城投公司。
4.市城投公司通过审核的,及时通知用款单位开具发票;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通知用款单位补齐资料后开具发票;审核不同意支付的,请款资料予以退回。
5.处下属三个中心(市园林中心、市照明中心、市市政中心)按照要求,每月15日前将资金需求表和工程请款资料报至处财务科审核。
第八条 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协调,财务科负责对党组会提供合理化建议,持续跟踪落实到位,确保工程资金审核无误。
2.加强审查监督。处机关各科室、下属三个中心要高度重视,根据管理办法,责任到岗到人,加强事前审查、事中跟进、事后监督全流程管理;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做好对下属三个中心(市园林中心、市照明中心、市市政中心)财务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开展审计、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
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款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中标通知书、首次请款时需提供中标单位商务标(必要时需提供其他有关招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未招标项目须提供相关批准依据和会议纪要等。
2.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
3.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预算书。
4.请款单、农民工工资告知函、支付申请(施工单位公章)、支付证书(监理单位公章及项目总监资格章)及业主、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四方”确认的计量支付表,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履约保函。
5.工程变更相关审批资料。
6.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移交表。
7.跟踪审计决算报告及备案批准表。
8.项目所需的其它审批文件及资料。
项目责任单位首次请款需报送1—4项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请款需报送第4项资料;项目决算时请款需报送5-8项资料及其它资料。
二、材料、设备款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商务标(必要时需提供其他有关招投标文件)。未招标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等。
2.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
3.请款单及支付申请和支付证书。
4.业主、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四方”确认验收单及汇总表。
5.变更相关审批资料。
项目责任单位首次请款需报送1-5项资料;供货过程需报送3-5项资料。
三、前期费用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包括可研、环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咨询、专业评价等项目前期费用。
1.中标通知书(必要时需提供其他有关招投标文件);未招标项目须提供相关批准依据和会议纪要等。
2.合同(合同中应列取费计算公式)。
3.项目责任单位请款单、支付申请。
4.请款所需的其它审批文件及资料。
四、退质保金所需提供的资料
1.请款单及施工、供货单位对账单、合同。
2.质保期满验收合格手续(接受管理单位签署意见)。
五、退履约保证金所需提供的资料
1.请款单、合同。
2.竣工、供货验收合格手续。
3.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复印件。
附件三十四

黝松颊湫交剔鳍魍局
关于关键岗位人员迭择考勤系统的通知
柯标投标雷商环境 赕钇睬赊履约菅理 薹于住建都

咸“滁州市标后堕菅平台”的考姗情况近行管琴。
联系电话: 38.1689 ④

附件三十五

酬松赕湫剔醋赐姓
饰《J2〗11
关于印发《市公管局推广运用“滁州市国有资
金投囊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箐平台”
工作方案》的通)

市公管局推广遏用“滁州市国有资金捻资建设
工尸项目标后苣箐乎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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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十六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计价依据
1.1 计价依据的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信息要求。
1.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表执行:
项目名称计费 基础费率(%)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 工程市政 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
建筑 工程安装 工程
环境保护费定额 人工费 + 定额 机械费3.282.601.783.572.461.571.752.07
文明施工费5.124.506.107.339.246.303.054.67
安全施工费4.133.104.225.284.303.232.162.27
临时设施费8.105.804.607.998.104.603.203.98

工程造价确定
2.1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2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本项目计税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2.3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构成。
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3.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下:
(1)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42号);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招标人对项目其他相关要求文件。
3.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析和核对,发现问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3.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不可竞争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具体构成内容见“工程量清单”。
3.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的,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有要求的,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措施项目清单中通用部分遵循计价规范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按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6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招标范围一致。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4.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如下:
(1)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3)2018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
(4)《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42号);
(5)《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部分修编内容》(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3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1)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4.2 最高投标限价为本次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最高投标限价不做上调或下浮。如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4.3 最高投标限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正确、全面地使用国家、省市标准、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程的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
4.4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本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结合第4.1款编制依据确定。
(1)综合单价中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
(2)综合单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滁州市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10期信息价格)滁州市部分不含税价格计入,滁州市部分没有的按照合肥市本级不含税价格计入,按《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2023年10月信息价格)不含税价格计入,合肥市本级也没有的,按《南京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2023年10月信息价格)不含税价格计入。人工费按滁州市2023年第三季度人工费159元/工日计入。
(3)本招标文件中列有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计算;
(4)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均按2018版安徽省定额消耗量计算;
(5)综合单价中综合费费率按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6)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风险按本招标文件第4.1款约定计算。
4.5 措施项目费按本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确定。对于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措施项目费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复杂项目需按专家论证后的方案编制。
4.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按本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项目清单编制确定。
4.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4.1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4.1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降低标准。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5.1 投标报价编制参考依据如下:
(1)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3)2018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
(4)《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42号);
(5)《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部分修编内容》(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3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1)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5.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拟投标合同段的全部工程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但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
5.3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合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5.4 分部分项工程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项目特征描述等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投标人承担的的风险费用。
5.5 措施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结合第5.1款编制依据确定。投标人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
5.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根据工程量清单不可竞争项目,结合第5.1款编制依据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调整。
5.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5.1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5.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5.1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调整。
5.9 投标报价编制注意事项
(1)除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甲供材及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其他由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确定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中标后不作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含材料运杂费、采保费等一切应有费用;
(2)结算时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3)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应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4)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5)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在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一律不予调整;
(7)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七章 图 纸
图纸已经审查合格,设计深度符合施工要求。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1.图纸目录:详见图纸
2.图纸(另册)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般要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一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目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3)项目管理机构;
(4)其他资格审查资料(由以下材料组成):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②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企业资质证书;
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⑥建造师(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建造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⑧投标保函(如有,格式详见附件)
⑨资信评审所需证明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3)项目管理机构
附表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项目经理(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备注: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上述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附表2: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简历表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表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4)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_日
经营期限: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_ 职务: _,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签章)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采用本授权委托书)
②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没有下列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9、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9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9项情形)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无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在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内的,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外的,保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三、如我公司中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十四、我公司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经理(建造师)。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看《安徽省信用报告服务指南(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zhuantizhuanlan/xinyongtujie/202303/t20230315_312326.html),根据指南获取信用报告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③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县、市交易中心)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保函生效时间为投保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保函有效期同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如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该保函有效期一并延长。投标人如存在保证担保责任所述情形被有关部门调查的,其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有关部门调查终结,结案时间以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决定)书为准。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因保函有效期延长的,付款通知到达日期一并延长;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保函自我方(开立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二
(技术标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二:技术标目录
(1)施工组织设计
(2)其他技术标评审所需资料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三
(商务标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三:商务标目录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详细评审所需其他材料。
(1)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元的投标总报价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中所有条款。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 项目经理(建造师)为本工程负责人,保证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并在 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的施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4、随本投标书,我方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贵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
6、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7、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8、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9、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格式:见201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格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招标清单文件”,即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格式。
(3)详细评审所需其他材料(如有)
第十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 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工程 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签章) 2023年 12月01日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晓培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签章) 2023 年 12月01日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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