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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编号:Z53090018AT000021001)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
一、招标条件
本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 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80万元;私有资金0万元;境外资金0万元;自筹资金0万 元;外国政府及企业投资0万元;其他资金0,招标人为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建设规模及内容:安平村易地扶贫安置点共计占地面积98亩,种植 坚果(胸径或干径:D=3-
4cm)651株,芒果(胸径或干径:D=10cm)15株,菠萝蜜(胸径或干径:D=10cm)50株,嘉宝果(胸径或干径:D=10cm)20株,嘉宝果(胸径或干径:D=5cm)60 株,莲雾(胸径或干径:D=6-
8cm)110株,配套建设灌溉设施。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80万元,申 请省级财政衔接资金80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谈判申请 人须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定凭证。
2.谈判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 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
员工,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4.谈判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21年-
2023年任意一年的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注: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企业信誉:谈判申请人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被移除的除外);谈判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5月16日 09时00分到2024年05月21日 09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领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5时00分
递交方式: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会议室(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纸 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5时00分
开标地点: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会议室(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七、其他
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谈判条件
本项目“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已达到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建设资金为申请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云南敬勋工程项 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拟对本项目组织竞争性谈 判,现诚邀各潜在谈判申请人参与此次谈判。
2.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2.1项目名称: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2.2项目编号:YNJX-G2024005;
2.3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
2.4预算金额:83.5万元;
2.5资金来源:申请省级财政衔接资金;
2.6项目地点:营盘镇安平村;
2.7招标范围:平村易地扶贫安置点共计占地面积98亩,种植坚果(胸径或干径 :D=3-
4cm)651株,芒果(胸径或干径:D=10cm)15株,菠萝蜜(胸径或干径:D=10cm)50株,嘉宝果(胸径或干径:D=10cm)20株,嘉宝果(胸径或干径:D=5cm)60 株,莲雾(胸径或干径:D=6-
8cm)110株,配套建设灌溉设施。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8工期:180日历天;
2.9质量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2.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11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谈判申请人须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单位 法人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定凭证。
3.2谈判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 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 员工,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3.4谈判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21年-
2023年任意一年的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注: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5企业信誉:谈判申请人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被移除的除外);谈判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6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谈判申请人,需于2024年05月16日09时00分至2024年 05月21日时00分(北京时间)前到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本 项目报名。
4.2符合条件的谈判申请人需提供公司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或邮寄报名:①、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②、资质证书(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 证明书原件。
4.3谈判文件售价:1000元/份,售后不退,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微信同 号)。
5、递交谈判文件及谈判时间、地点
5.1提交
5.1.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05月24日15时00 分。
5.1.2地点: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会议室,谈判申请人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前通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
5.2开启
5.2.1时间:2024年05月24日15时00分。
5.2.2地点: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会议室(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
6、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 e.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风山镇平村村委会滇红古镇19幢05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凤庆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303351134@qq.com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凤庆县滇红古镇19-05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2781980641@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YUNNAN JINGXUN ∈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NT CONSULTING CO,LTD
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Z53090018AT000021001
招标人: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 05 月
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2 第二章 谈判申请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4 第四章 合同草案 ...........................................17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18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34
1 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条件
本项目“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已达到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凤庆县林业和 草原局”,建设资金为申请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凤庆 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拟对本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现诚邀各潜在谈判申请人参与此次谈 判。
2.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2.1项目名称: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
2.2项目编号:Z53090018AT000021001;
2.3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
2.4预算金额:83.5万元;
2.5资金来源:申请省级财政衔接资金;
2.6项目地点:营盘镇安平村;
2.7招标范围:平村易地扶贫安置点共计占地面积98亩,种植坚果(胸径或干径:D=3-4cm)651株,芒果(胸径或干径:D=10cm)15株,菠萝蜜(胸径或干径:D=10cm)50株,嘉宝 果(胸径或干径:D=10cm)20株,嘉宝果(胸径或干径:D=5cm)60株,莲雾(胸径或干径:D= 6-8cm)110株,配套建设灌溉设施。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8工期:180日历天;
2.9质量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2.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11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谈判申请人须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 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定凭证。
3.2谈判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 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3.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 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社保缴纳 证明。
3.4谈判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21年-
2023年任意一年的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注:成立时间不 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 具的资信证明】。
3.5企业信誉:谈判申请人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被移除的除外);谈判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3.6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谈判申请人,需于2024年05月16日09时00分至2024年05月21 日时00分(北京时间)前到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报名。
4.2符合条件的谈判申请人需提供公司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或邮寄报名:①、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②、资质证书(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4.3谈判文件售价:1000元/份,售后不退,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微信同号)。
5、递交谈判文件及谈判时间、地点
5.1提交
5.1.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05月24日15时00分。
5.1.2地点: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会议室,谈判申请人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前通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
5.2开启
5.2.1时间:2024年05月24日15时00分。
5.2.2地点: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会议室(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
6、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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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风山镇平村村委会滇红古镇19幢05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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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谈判申请人须知
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招标人招标人: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凤庆县凤山镇滇红南路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风山镇平村村委会滇红古镇19幢0 5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名称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
4项目地点营盘镇安平村
5招标范围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具体以工程量清单 为准
6工期180日历天
7质量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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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资金来源申请省级财政衔接资金
9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0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1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1、谈判申请人须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 立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 其他有效法定凭证。 2、谈判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社保 缴纳证明。 4、谈判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21年- 2023年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现金流量表)【注: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 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企业信誉:谈判申请人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被移除的除外);谈判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3踏勘现场□√不组织,谈判申请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组织。
14分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允许;
15偏离□√不允许; □允许存在细微偏差。
16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5 时00分。
17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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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谈判保证金一、谈判保证金的提交方式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招标投标领 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减轻潜在谈判申请人负担,降低投 标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响应昆政务通〔2022〕2号文,原则 上不再收取现金形式谈判保证金,企业也可采用其他代替 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保险保函、担保保函、银行保函,谈 判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 (二)投标保函:1.当谈判申请人未能按照招响应文件要 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担保方按照 要求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在投标担保中,谈 判申请人为被担保人,招标人为收益人。 (三)银行转账:投票(交易)保证金应以谈判申请人自 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 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谈判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 的项目除外)。 二、谈判保证金的提交时间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实际到 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谈判申请人应 当提供有效的投标保函。 三、谈判保证金的办理程序 (一)采用投标保函方式: 项目名称: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 保证金金额: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保险保函、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 (二)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网银转账 谈判保证金的金额: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开户行:云南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5800023805120012 开户名称:云南敬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谈判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以到账时 间为准) 1.谈判保证金汇出单位与谈判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 一致; 2.银行网银转账或电汇款凭证备注栏内必须注明投标项目 名称或项目编号; 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 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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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谈判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谈判申请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 回其响应文件的; (2)谈判申请人拒绝接受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修正谈判报 价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9签字或盖章要求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进行加盖公章。
20响应文件份数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版一份(由成交 人签订合同后递交业主单位)
21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 □是
22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05月24日15 时00分 开标地点: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一楼会议室(凤庆县凤山 镇滇红南路)
23谈判小组的组建谈判小组人数:3人或以上单数 谈判小组构成:由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24评标标准和办法□√低价中标法
25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是;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家。
26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按合同约定为准
最高限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本项目招标人: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2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项目名称: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标段项目地点: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项目招标范围: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标段项目工期: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项目质量标准: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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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
1.3.1 本次标包划分: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谈判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谈判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规 定,以项目的成交金额为基数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 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谈判申请人踏勘现场,谈判申请人可自行踏勘现场。1.9.2 谈判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谈判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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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分包
谈判申请人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谈 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谈判文件
2.1 谈判文件的组成
2.1.1 本谈判文件包括:
(1)竞争性谈判公告;
(2)谈判申请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草案;
(5)响应文件格式;
(6)工程量清单。
2.2 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
谈判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 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谈判文件予以 澄清。
2.2.2
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 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谈判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谈判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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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 文件的谈判申请人。如果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2.3.2
谈判申请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谈判承诺书;
(六)其他材料。
3.2 谈判报价
3.2.1
本次招标,招标人向各谈判申请人提供工程量清单,要求谈判申请人编制本项目的工程预算,该报价为包干价。
3.2.2
本次报价为包干价,谈判申请人根据市场行情、自身管理水平自行测算,合理填报,风险由 谈判申请人自行承担。
3.2.3
谈判申请人可先到项目实施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 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 申请将不被批准。
3.2.4
最终谈判价报价为固定不变价,不因工作量和工资单价等任何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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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谈判申请人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谈判小组认为谈判申请人的 谈判总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 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 该谈判申请人的成交候选人资格。
3.3 谈判有效期
3.3.1
在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谈判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4 谈判保证金
3.4.1
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申请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谈 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 过招标人认可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谈判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将否决其谈判。
3.4.3
未成交谈判申请人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谈判申请人的 谈判保证金在招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谈判申请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谈判申请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谈判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谈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谈判申请人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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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内容、投标有效期、相关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 应。
4. 投标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谈判申请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谈判申请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申请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谈判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现场纸质开标,谈判申请人所有操作均在线上进行,无需到现场参与开标。
注:开标结束后,谈判小组对各谈判申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谈判申请人须在 线上进行二次报价,谈判申请人在开标结束后请勿退出系统,等待谈判小组下达二次报价通知。
6. 评标
6.1 谈判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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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谈判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谈判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标准和办法: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第三章“评标办法”。
6.3.2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招标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 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7.2 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 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谈判申请人。
7.3 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规定的履约担 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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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招标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谈判申请人或者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谈判申请人不足 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申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最高限价,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谈判申 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谈判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谈判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 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谈判申请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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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谈判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1开标后,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 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10.1.2
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谈判申请人向招标人和 谈判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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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 审 因 素评 审 标 准
2.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响应文件的递交在第二章“谈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前。
谈判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
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响应文件比较不同谈判申请人的响应文件无内容、数据大量雷同或其它明显 串通投标行为。
2.1.2资 格 评 审 标 准营业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定凭证。
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 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 员工,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财务状况提供2021年- 2023年任意一年的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注: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 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
企业信誉谈判申请人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被移除的除外);谈判申请人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联合体投标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2.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项目地点营盘镇安平村
招标范围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工期180日历天
质量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报价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未超过最高限价
权利义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谈判保证金按谈判文件要求递交谈判保证金

1. 谈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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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标采用低价中标法。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各谈判 申请人的最终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2. 谈判程序
2.1 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标准: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形式、资格、响 应性等进行审查(详见“谈判程序和方法前附表”)。
有一项不符合谈判标准的,不通过初步审查,不再参与谈判、比较与评价环节。当符合条件 的谈判申请人少于三家时,将终止本次竞争性谈判招标活动。
2.2 谈判、比较与评价
2.2.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步审查的单一谈判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 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谈判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 信息。
2.2.2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经业主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 谈判的谈判申请人。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
2.2.3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要求对谈判申请人分 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
2.2.4谈判小组对谈判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谈判申请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谈判小组要求谈判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谈判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加盖公章。
2.2.5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谈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现场 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谈判申请人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超过招标预算的,将不 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2.2.6谈判小组根据各谈判申请人最后报价、响应文件及澄清等,按“谈判程序和方法”中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经谈判小组评审,质量或服务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申请 人,不予推荐成交。
2.2.7谈判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审查,并对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小组成员对需 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2.8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招标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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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3 谈判结果
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和方法对各谈判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评 审,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谈判申请人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 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并编写评审报告。
3、推荐成交候选谈判申请人及确定成交谈判申请人
3.1招标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谈判申请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 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谈判申请人。
4、废 标
4.1本次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谈判申请人或者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谈判申请人不足 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申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采招阳上公告,并公告废标 的情形。谈判申请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 标招标人。
5、定 标
5.1 定标原则:
方式一:招标人将按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谈判申请人。
方式二:招标人授权评审小组根据最终报价排名直接确定成交谈判申请人。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谈判申请人。
5.2 定标程序:
5.2.1 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5.2.2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
5.2.3
招标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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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顺序确定成交人。招标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 的排序第一的谈判申请人为成交人。
5.2.4
根据确定的成交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采招阳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5.2.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退回谈判申请人响应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6、评标专家在招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6.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
6.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6.4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招标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 或者说明,谈判申请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6.5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 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招标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6.6配合答复处理谈判申请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6.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标专家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7.1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人统一保管。
7.2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 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7.3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 得修改或细化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谈判申请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招标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审,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 格式评审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7.4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 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7.5服从评标现场招标人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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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谈判申请人,不得收受谈判申请人及有关业 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招标组织单位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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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草案(仅供参考)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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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主要协议条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工程内容:
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补充文件、图纸答疑及谈判承诺、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所包括的 全部分部分项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 年 月
日前竣工(含施工准备期),乙方须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进场。
四、工程质量标准
符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项目中标价格为人民币小写:¥ 元。
最终价款结算要求为 包干,工程量以审计结果按实结算。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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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报价单;
10.竞争性谈判文件、补充文件及其附件;
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变更必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加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
七、本主要协议条款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整体范围以 外的条件。
十一、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 止或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便 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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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 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 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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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 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 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 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 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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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 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 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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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 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 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 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 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 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 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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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 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 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 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 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 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 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 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 递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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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 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 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 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 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 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 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 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 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 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 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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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 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 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 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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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 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 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 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 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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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递交修改意见,逾期 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 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 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 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 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 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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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 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 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 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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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 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 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 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 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 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 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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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 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 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 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 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 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 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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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 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 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 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 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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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 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 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 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 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 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递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 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 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 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 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 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 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 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 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 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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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 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 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 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 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 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 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 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 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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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 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 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 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谈判申请人。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 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 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 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 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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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 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 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 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 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 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 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 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 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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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 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 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 .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 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 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 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 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 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 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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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 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 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 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 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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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 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 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 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 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 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 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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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 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 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 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 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 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 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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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 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 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 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 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 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递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 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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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 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 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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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 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 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 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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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 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 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 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 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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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主要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效力高低按《协议书》第六条的顺序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使用:汉语。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财建< 2004>369号文等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云南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有发生,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四套(不含竣工图,如需增加施工图,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无权将图纸及其复印件提供给任何 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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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执行。
4.2 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处)
姓名: 联系电话:
职权:代表发包人监督、检查乙方所做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等)。
5.承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承包人派驻的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5.1
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承包人派驻的主要 技术人员离开工地,应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现场超过1天,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5.2
项目完工前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否则,承包人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1万元的罚款,主要专 业工程师每人每次1万元的罚款。
5.3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 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提供相应的水源点、电源点,由承包人装表计量。承包人根据实际用量加相应10%的损耗交纳水电费,并负责 管护相应水电设备。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三天。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内。
(5)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十天内按“通用条款”8.1条(6)款执行。(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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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按通用条款8.1条(8)款执行。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中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中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递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递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 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一式八份。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负。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跟踪审计方、监理方提供必要的 办公用房。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 行办理,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负。
(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按“通用条款”9.1条(8)款执行,若经 监理、发包人联合检查认定文明施工不达标,每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竣工验 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校区内承包人车辆经过的路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扬尘。
(8)
建筑物周围地下管线的要求: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建筑物周围的地下管线进行妥善保护,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9)
关于解决本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机制保证: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若本 工程使用零散用工行为,视为承包人直接用工,承包人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承包人非法用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如出现 克扣拖欠工资,农民工上访事件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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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执行省、市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规 定,且服从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要求。
7.2
承包人须按甲方要求和承包人承诺实施本项目,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7.3
承包人承诺按响应文件《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进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达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的,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5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双方协商解决 。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本工程约定工期为绝对工期,除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外,工期一律不顺延。
9.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1000元/天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 误达15天以上(含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四、质量与检验
10.1
质量监管:本项目须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发包人按有关程序确定,确定监理单位后,方 可进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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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承包人承诺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隐蔽工程的部分,应在遮盖前 提前进行核实,最终验收按谈判要求和谈判承诺等相关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17条执行 。
10.3
承包人承诺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返工 达到合格外,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的 %作为质量违约金。
五、安全施工
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 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 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 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措施费用按谈判报价固定包干,工 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无论因本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如何变化,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措施费用都不予调整(即措施费包干)。
合同变更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变更,须根据合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按有关规 定和程序审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变更项目,须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调整执行本 条第11.2款之办法。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1.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所产生的本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其结算价格的方法为: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时,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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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其他计价方式按云建标<2003>668号文的有关规定、云建标<2005>661号文和云建标<2 008>201号文的有关规定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12.工程预付款
13.工程量的确认
13.1
承包人向工程师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于当月25日前向发包人递交监理审核的 工程量报表一式八份,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七、材料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15.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提前四十五天编制用量计划;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发包人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3)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6.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暂定价除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购 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并经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对材料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提供生 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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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 材料进场。
(2)对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的材料,发包方代表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 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16.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院出具并经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其它变 更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共同签证为准。其余执行“通用条款”第八章的规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7.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及整体工程执行GB50300-
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参照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质 量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17.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发包方提供一式陆份完整的、经核验 签证后的竣工资料,绘制竣工图的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7.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织 相关人员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 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18.竣工结算: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4条工程预付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6.4条进度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条竣工结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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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1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 元/天加收违约金,累计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作为质量违约金。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或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偿付误期违约金。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保修,不负责 保修的,相应比例保修金将不予退还。其它按“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执行。
20.索赔:发包方将派出专业工程师、合同管理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索赔。
21.争议
21.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22.工程分包: 无。
23.不可抗力
2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的规定执行。
24.保险
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25.担保
25.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3) 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6.合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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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共 份,其中发包人 份(含结算),承包人 份。
27.补充条款
27.1
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按国务院第279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及谈判承诺 执行。
27.2 保修金:保修金的金额为本合同项目经审定工程总造价的 5%,在合同项目保修期满后20天内退还(保修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27.3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变更谈判承诺和变更谈判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 规定执行:
(1)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要求变更谈判承诺和变更谈判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发包人不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 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7.4
承包方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前必须列出开支 计划,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若发生挪作他用或不按开支计划合理使 用工程资金,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款项,并有权直接支付相应开支,且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停 止工程的施工。
27.5
承包人通过对现场考察,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作周密布置,除充分考虑上 述规定外,还应对现场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做统一安排。执行省、市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对
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服从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若因排水、排污妨碍沿线居民正常生 活或工农业生产,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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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若工程师对承包人所用材料有疑虑,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专业资质机构鉴定结果 为准,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7
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合同自行采购。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质量符 合设计要求,价格又低于谈判报价时,承包人不得拒购,工程结算时按实扣减。
27.8
谈判申请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做好进场准备,场地布置按建设方要求进行,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做到零排放,不另计费。
27.9 服从招标人的管理规定,并签订治安管理协议书。
27.10
承包人对发包人在答疑补充文件中规定备选品牌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规定选购。凡承包人在 响应文件中未按规定采用的,在实际施工时必须按答疑补充文件要求执行。
甲方(招标人单位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签订日期:
乙方(谈判申请人单位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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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营盘镇安平村特色经济林果种植项目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谈判申请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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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谈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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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_________)提交报价文件。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遵守谈判文件的各项条款及一切有关规定。
4. (其他补充说明)。
供 应 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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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唱标一览表
谈判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内 容
1谈判报价(元)小写:大写:
2项目地点
3工期
4质量标准
5项目负责人
6备注

谈判申请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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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谈判申请人(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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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谈判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谈判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谈判申请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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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谈判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 应 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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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 (谈判申请人名称)
的名义,在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 (项目名称) 谈判申请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2.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资格审查资料将作为本申请书附件。
3.按资格审查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 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一般质询和管理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1:电话:
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1:电话:
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1:电话:
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1:电话:

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5.1我们同意招标人保留下述权利:
⑴修改本谈判项目的规模及总金额。前述情况发生时,谈判申请人只有达到修改后的资 格条件要求且资格审查合格,才能给予谈判响应文件的评比。
⑵拒绝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
⑶若遇到特殊情况,取消资格后审及拒绝全部申请。
⑷招标人对由此引起的对申请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义务告知申请人有关上述 行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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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准确的:
谈判申请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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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判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谈判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谈判申请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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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审查
1、营业执照
谈判申请人须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组织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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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证书
谈判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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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谈判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21年-
2023年任意一年的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注:成立时间不 足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 具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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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信誉情况说明
谈判申请人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已被移除的除外);谈判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查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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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承诺
致: (招标人名称)
针对本项目竞标,我单位承诺如下:
(1)我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 状态,竞标资格未被暂停或取消,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
(2)本次竞标,我单位为独立竞标,无联合体;
(3)若我单位成交,我单位承诺不转包;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开具与我单位名称一致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5)我单位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此函作为我方的承诺,若有违背事实,我方将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且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竞标或 成交资格。
谈判申请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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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派往本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 龄学历毕业时 间
毕业院校和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证书类别和编 号相关行 业从业 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2020年01月01日至今)业绩情况
序 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委托金 额(万 元)服务起 止时间工作内容
1
2
3
4
5

注:后附项目负责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身份证、提供谈判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个人缴费明细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谈判申请人(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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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派往项目组人员表
职 务姓 名职 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注:后附项目组人员的身份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谈判申请人(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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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谈判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1、谈判保证金递交凭证。
2、谈判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3、格式由谈判申请人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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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谈判承诺书
本单位是参与 (项目名称) 项目的谈判申请人,现作如下承诺: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合法。
2、不与其他谈判申请人串通谈判,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谈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谈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
4、不向招标人、谈判评审小组成员、监督人员贿赂。
5、不扰乱招标活动正常秩序。
6、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7、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谈判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 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谈判申请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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