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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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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

云龙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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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云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4〕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龙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旭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29432648943P

地 址:云龙县诺邓镇果郎桥头社

二、基本情况

云龙县审计局移送《云龙县审计局关于云龙县人民医院未按集中采购规定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反馈2019年至2022年7月期间,云龙县人民医院存在部分货物及服务未按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规定采购。

经查,云龙县人民医院在2019年至2022年7月期间,部分货物与服务未严格按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进行了非法集中采购货物及服务。

三、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给予云龙县人民医院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龙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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