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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升级图像控制中心音视频传输设备项目监督检查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甘财采处(2024)2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公安厅升级图像控制中心音视频传输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0013)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公安厅升级图像控制中心音视频传输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0013 项目预算:186.23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甘肃省公安厅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8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国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486-2-1号B区4号楼2层商铺
当事人3(投标供应商):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79号
当事人4(投标供应商):甘肃易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北路1683之6号11层1101室(海鸿国际中心)
当事人5(投标供应商):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704--706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4月2日收到的对“甘肃省公安厅升级图像控制中心音视频传输设备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监督检查申请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监督检查事项:该项目共有三家供应商投标,其中两家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多功能视频信号综合处理平台”品牌相同,两家供应商应按一家计算,因此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将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经核查,该项目系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载明“多功能视频信号综合处理平台”为核心产品,共有三家供应商投标,其中两家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两家所投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供应商应按一家供应商计算,因此该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故监督检查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评审结果,故认定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
2、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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