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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HNYX-GC-2022020)
项目所在地区: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白沙黎族自治县
一、招标条件
本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21.5万元,招标人为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细水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018.04㎡,总建筑面积为1087.84㎡,建筑占地面积为209.88㎡,为地上5层,每层建筑面积为209.88㎡,屋面层面积为38.44㎡,建筑层高为2.9m,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有效证件复印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单位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缴费记录);
3.4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资质证书、注册证复印件)。
3.5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公章);
3.6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前,应当根据《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www.hnjst.gov.cn/)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人员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
3.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网站截图);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09月29日09时00分到2022年10月11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及在企业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到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一单元303室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2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
7号开标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12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7号开标室
七、其他
受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拟对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
一、招标项目概况
1.1项目编号:HNYX-GC-2022020
1.2.项目名称: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
1.3项目预算: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
1.4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全过程监理服务(施工工期为365日历天)
1.5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
细水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018.04㎡,总建筑面积为1087.84㎡,建筑占地面积为209.88㎡,为地上5层,每层建筑面积为209.88㎡,屋面层面积为38.44㎡,建筑层高为2.9m,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226.7㎡,总建筑面积为1016.92㎡,建筑占地面积为244.62㎡,为地上4层,每层建筑面积为244.62㎡,屋面层面积为38.44㎡,层高为2.9m,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有效证件复印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单位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缴费记录);
3.4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资质证书、注册证复印件)。
3.5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公章);
3.6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前,应当根据《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www.hnjst.gov.cn/)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人员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
3.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网站截图);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22年9月29日08:30分至2022年10月11日17:00分;
4.2地点: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一单元303
4.3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及在企业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4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一经出售概不退还);
4.5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0元。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2日下午2:30时(北京时间)
四、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22年10月12日下午2:30时(北京时间),逾期不再接收。
五、响应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
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7号开标室;
六、开标时间
2022年10月12日下午2:30时(北京时间)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金沙南路文化小区铺面49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898-27728720
招标代理: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一单元303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金沙南路文化小区铺面49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一单元303室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649970974@qq.com
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
理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公告............................................2第二章用户需求书..........................................5第三章供应商须知..........................................7第四章磋商程序...........................................18第五章合同文本(参考文本)...............................24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581
第一章磋商公告
受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
”)的委托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拟对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进行竞争
性磋商,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
一、招标项目概况
1.1项目编号:HNYX-GC-2022020
1.2.项目名称: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
1.3项目预算: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
1.4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全过程监理
服务(施工工期为365日历天)
1.5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
细水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018.04㎡,总建筑面积为1087.84㎡,建筑占地面积为209.88㎡,为地上5层,每层建筑面积为209.88㎡,屋面层面积为38.44㎡,建筑层高为2.9m,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226.7㎡,总建筑面积为1016.92㎡,建筑占地面积为244.62㎡,为地上4层,每层建筑面积为244.62㎡,屋面层面积为38.44㎡,层高为2.9m,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
件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有效证件复印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2
月的单位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
加盖公章;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缴费记录);
3.4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
市[2020]94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
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在本
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资
质证书、注册证复印件)。
3.5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公章)
3.6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前,应当根据《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
手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www.hnjst.gov.cn/)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填报项
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人员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
册。
3.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网站截图);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22年9月29日08:30分至2022年10月11日17:00分;
3
4.2地点: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一单元303
4.3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及在企业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
4.4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一经出售概不退还);
4.5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0元。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2日下午2:30时(北京时间)
四、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22年10月12日下午2:30时(北京时间),逾期不再接收。
五、响应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
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7号开标室;
六、开标时间
2022年10月12日下午2:30时(北京时间)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金沙南路文化小区铺面49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898-27728720
招标代理: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一单元303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4
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名称: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
二、项目编号:HNYX-GC-2022020
三、服务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全过程监
理服务(施工工期为365日历天)。
四、服务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五、付款条件:由双方协商。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七、工程建设监理要求及规范:
1、工程建设监理要求
1.1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关键在于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素
质和综合能力。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优选一位可信赖的项目总监和一个高效精干、配置
5
合理的监理班子实施工程监理。
1.2
监理人必须按照本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
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1.3
监理人员应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行为规范。
凡发现违规工作者,招标人有权建议撤换。
1.4
监理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程
序化控制、关键点控制等指导思想开展监理工作。
1.5
项目管理机构应正确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1.6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7)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6
2、
施工监理规范: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执行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监理
规范。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
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名称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
监理服务
细水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018
.04㎡,总建筑面积为1087.84㎡,建筑占地面积为
1209.88㎡,为地上5层,每层建筑面积为209.88㎡
项目概况,屋面层面积为38.44㎡,建筑层高为2.9m,采用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226.7
㎡,总建筑面积为1016.92㎡,建筑占地面积为244
7
.62㎡,为地上4层,每层建筑面积为244.62㎡,屋
面层面积为38.44㎡,层高为2.9m,采用钢筋混凝
土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项目地址白沙县细水乡、打安镇。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全过程监
服务工期
理服务(施工工期为365日历天)
招标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金沙南路文化小区铺
招标人面49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898-27728720
2
招标代理: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工商学院教工宿舍19栋一
招标代理单元303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资质要求:
1.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
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市[2020]94
供应商资质条件、
3.1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
能力和信誉
信誉要求:
2.
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三年
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加盖公章);
3.
8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网站
截图);
其他要求: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
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三
证合一有效证件复印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
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财务报告或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单位财务报
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
件加盖公章;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
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
障缴费记录)
不接受
3.5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
6.1磋商文件补遗书、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等
材料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
7.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天前
文件的截止时间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
7.2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
文件澄清的时间
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
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
8.4文件更正或补充的时在收到相应更正或补充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间
报价注意事项:报价为低于(不含等于)人民币21
10.2供应商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的报价。
注: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有效报价为低于(
9
不含等于)预算的报价。
如超出预算视为无效报价
保证金递交方式:转账或银行保函
保证金的金额: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保证金汇款方式:网上支付
户名: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海甸支行
账户:46050100383600000770
11保证金备注:投标保证金须从供应商基本户转入,转账时
备注项目编号HNYX-GC-2022020。
注:保证金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系统
到账时间为准)。
缴付人名称须与供应商名称相一
致,且保证金需从供应商基本帐户一次性转出。

禁代缴。
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则
没收保证金。
12响应文件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的60日历天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文件1
13.1响应文件份数
份,报价一览表
1.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每份响应文
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正
本”或“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示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应由供应
13.2签字或盖章要求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有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
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不得涂
改和增删,如要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字或盖公章。
纸质版响应文件应按A4
13.3装订要求
规格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可只采用一层密封,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
版及报价一览表一起密封在封套中,封套加贴密封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条且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14
识封套上均应写明:
致: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10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
监理服务
注明:“请勿在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月12日下午
2:30时(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递交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15.1
间和地点楼7号开标室;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注: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否
15.2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是
16开标时间及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17磋商程序见第四章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3
人;
18磋商小组的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共建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平台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1-3
20.1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名,并标明排序。
22履约担保合同中约定.
23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1、质量要求:合格。
2、竞标人须保证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所提供资料
真实有效,若发现有伪造编制,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招标人将没收其保证金,成交的取消成交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监理招标控制价为计取
2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基数,按照琼价费管[2011]225号文《海南省物价
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
定的费率计算方法计算后按9.3折计取合计为人民
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依据本项
目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人支付。
11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本次磋商响应活动。
1.2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项目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名词解释
2.1招标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招标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已按照相关规定购买磋商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招标活动应当具备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3.3供应商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招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磋商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招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5.1供应商一旦购买了本磋商文件并在磋商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内未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5.2本磋商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2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组成
6.l磋商文件由六部分组成,包括:
第一章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磋商程序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根据本章第7条和第8条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更正或补充,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6.2
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
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6.3
供应商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
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所造成的负面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7.磋商文件的澄清
7.1若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点,可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传,下同)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同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2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书面回函招标代理机构。
逾期不回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供应商已收到该澄清。
8.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13
8.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5日,则需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对磋商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更正。
8.2
对磋商文件的更正,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更正公告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8.3
当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招标代理机构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为准。
8.4
供应商在收到更正公告后,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书面回函招标代理机构。
逾期不回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供应商已收到更正公告。
8.5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和磋商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了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
10.报价
10.1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0.2供应商报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供应商应按报价函附录的要求报价。
10.4招标人不接受超预算报价。
如超过预算视为无效报价。
11.保证金
11.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4
11.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11.1款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11.3保证金的退还。
11.3.l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11.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4)与招标人、其它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响应文件有效期
12.l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响应文件,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予以废标。
12.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招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13.响应文件的数量、签署及装订
13.1
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识“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2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示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3.2.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不得涂改和增删,如要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字或盖公章。
15
13.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修改与撤回
14.1响应文件的密封要求及标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规定书写标识和密封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4.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按照本章第三节、第四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撤回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修改响应文件的,其招标被拒绝。
1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15.l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3
若招标代理机构推迟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以公告及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15.5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五、开标及评标
16.开标
16.l招标人在本章第15.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并登记以示出席。
16.2开标时,由监标人或者供应商共同推举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密封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逆顺序)当场逐一拆封,由磋商会主持人按规定宣唱“报价函附录”等规定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对唱标内容作磋商记录,由供应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6.3若响应文件未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6
17.评标
17.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磋商程序”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磋商程序”没有规定的方法、标准,不作为磋商依据。
18.磋商小组
18.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六、重新招标
19.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19.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招标的;
19.3成交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授标及签约
20.定标原则
20.1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根据磋商程序推荐出一至三人作为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将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授予合同。
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的成交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或者是磋商小组出现评标错误,被他人质疑后证实确有其事的,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
21.中标通知
17
21.1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本项目磋商公告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1.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认中标通知书已收到,逾期不回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中标人已收到中标通知书。
21.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招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22.履约担保
22.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担保形式要求。
22.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22.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3.签订合同
23.1招标人、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属中标人责任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保证金,以抵偿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按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处理。
18
23.2磋商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4.其它
24.1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
2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
第四章磋商程序
一、评审原则
1、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完成。
评审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2、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
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如发现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等内容,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内容,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继续进行磋商程序。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1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且影响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的;
(4)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2
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20—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且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2)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3)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3
在响应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
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综合评分具体评审的内容详见(综合评分表),价格、企业实力、业绩、服务方案及响应文件质量权重分配如下:
评估因素技术、服务价格
权重80%20%
7、价格分计算方法:
—21—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的报价为基准价,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供应商最终报价/基准价)×价格权值×100
8、综合评分及其统计: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供应商的综合评分。
综合得分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次高的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以此类推。
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综合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服务方案由优至劣顺序排列。
三、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接受报价后,直至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止,凡与磋商、审查、
澄清、评价、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
与磋商、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从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到确定成交供应商日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
在磋商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
、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供应商方面向参与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四、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竞争性磋商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变更技术方案的权利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变更技术方案或采购数量,如果供应商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要求调整方案或价格后未能获得合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附表1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HNYX-GC-2022020
序号审查项目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1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响应文件的有效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样式和签
2
性、完整性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
是否对本项目内所有的内容进
3报价项目完整性
行投标,漏报其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5服务期限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6投标保证金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7响应文件数量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8其它是否有其它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结论
—23—
注:
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
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综合评分表
评审
序号(分值)评分标准
因素
2019年1月1日至今(以签订监理合同时间为准)承接的房屋建
筑工程监理项目,每个7分,满分21分。
1业绩21分
(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提供监理合同复印件加
盖公章)。
人员配备:拟派总监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注册监理工程
师,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中级(含)及以上职称),监理员(
人员具备初级或以上职称或具备监理员岗位证)。
29分
要求监理部共3名人员,配备齐全得9分,本项满分9。
(证明材料: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
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对本工分析透彻,对难点、重点把握准确;
处理措施科学合理,有效可
程重点、行,得8-
难点的10分;
分析较透彻,对难点、重点把握较准确;
处理措施合理,310分
理解和可行,得7.9-
分析5分;
分析一般,对难点、重点把握一般;
处理措施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得4.9-0分;
无此项不得分。
监理范对本项目监理工作范围和任务理解:
围的理理解准确,思路清晰,全面、合理,符合项目要求,得8-
410分
解10分;
理解较准确,思路较清晰,得7.9-5分;
理解基本准确,得4.9-0分;
无此项不得分。
进度控监理工作程序:
制方法内容齐全,阶段划分合理、正确,可实施性强,得8-
5及措施10分10分;
内容较齐全,阶段划分较合理,可实施性较好,得7.9-5分;
内容基本齐全,阶段划分基本合理,可实施性一般,得4.9-
—24—
0分;
无此项不得分。
合同、信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息管理强得8-
及组织10分;
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方法较合理、措施不具体、针610分
协调方对性不强得7.9-
法5分;
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方法和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差
得4.9-0分;
无此项不得分。
安全、文明监理及环境保护控制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
安全、对性强得8-
文明监10分;
安全、文明监理及环境保护控制方法较合理、措施不具体710分
理及环、针对性不强得7.9-
境保护5分;
安全、文明监理及环境保护控制方法和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差得4.9-0分;
无此项不得分。
投标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100(评标基准价指820分
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的投标报价)。
总分100分
—25—
第五章、合同文本(参考合同)
(项目名称)
施工监理合同
业主:
监理单位:
—26—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总投资:
4、工期: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
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27—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人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
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
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
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
,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
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
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28—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月相应
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
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
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认真、负责、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管理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
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
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
—29—
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
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
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两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
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
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
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
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
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时,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
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施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
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
—30—
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
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
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及时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
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供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
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或备忘录。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
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
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
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
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与审核权。
10、工程款支付的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的工程量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
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
更也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
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
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31—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
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
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
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
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
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
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期,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
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
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由于该索赔
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32—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
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
附加工作或延误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
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
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
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
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
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
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
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
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
—33—
条已暂停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
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
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
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
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包干价计算,并按
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
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采取人民币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
—34—
用支出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可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
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
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
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
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
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
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
决,如未能达到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
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起诉。
—35—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部及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4)海南省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2、监理依据:
(1)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2)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土地使用证书、设计文件和预算及
招投标文件;
(3)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检验及评定标准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5)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监理。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1、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及文件的收集;
2、工程有关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
3、工程有关的审批、报建手续的处理;
4、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外部条件。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本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
关的批准文件各壹套;
2、提供的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
面的答复。
—36—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提供监理办公用房、相关办公设施及协助解决食宿。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监理职责。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
失[累积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除税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例(扣除税金)
赔偿金不超过监理总酬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工程造价为元,中标价即监理酬金元
2、正常监理酬金的支付:
(1)项目开工后5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总监理酬金的30%作为动员预付款,计元。
(2)以后委托人按工程进度分三次向监理人支付总监理酬金额
元。
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3)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一次性付清剩余监理总酬金
的3%,计元。
3、本工程合同工期
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如果由于非监理方造成工程延期,由此增加监理服务时间视为附加工作,则业主按下列规定支付附加监理酬金
附加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费日平均酬金金额
附加监理酬金每月25日支付一次。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1、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如要更换必须事先征得业主的
同意。
若发现与投标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不一致,发包人有权对监理
—37—
人处10000元/次罚金。
2、总监理工程师应每月在工地现场召开工程例会一次。
3、项目的监理酬金已经包括一切节假日和夜班的加班费。
4、支付监理人报酬时,因为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付
拖延,不计取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违约金。
5、如项目监理内容增加,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监理服务
取费标准按监理人本项目监理费率计取。
6、监理人应按照规定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督促施工单位按
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若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与工期拖延情况下,监理人不得向委
托人索取任何监理费用。
委托人也不随工程造价减少扣除监理人监理
酬金。
10、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
程质量措施的审核签认并落实专人跟班旁站监理。
—38—
11、凡涉及工程进度的监理工作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办法(下同)
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限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监理,不得无故推
诿,如有因,应及时通知对方。
违者,处罚款200元/次。
12、凡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理工作,应按相关规定要求严格
履行职责,由于监理人因素导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除按监理合同约定赔
偿委托人损失外,对于情节较轻的处罚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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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款10000-20000元。
13、对于涉及工程造价、方案审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进度审
核、竣工结算,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委托人严重损失的,监理人除按
监理合同约定赔偿委托人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处罚款1000-10000元。
14、由于监理人原因致使工程施工、签证资料收集、办理与工程
进度不同步,签证超过时限一周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监理人处罚
款500-2000元。
15、标准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以专用条款为
准。
—39—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
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40—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附录C;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41—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42—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43—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44—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5—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监理工
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46—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47—
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8—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49—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无。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至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2.1.2除了通用条款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监理人需服从委托人对项目进行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考评办法。
(2)协助委托人开展本工程的报建等工作。
(3)审查承包人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
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和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
在承包人和委托人订货前,根据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监理酬金内。
(4)核实工程数量、验收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提出验收报告,计量已完合格工程工程量,审核支付证明,协助委托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预结算工作,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5)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人批准,为委托人提
供索赔、反索赔服务,维护委托人权益。
2.1.3
监理服务包括:1、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2、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3、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4、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2.1.4
监理依据包括:1、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工程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
3、本—50—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
5、相关技术规范、施工验收规范等。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工程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
3、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
5、相关技术规范、施工验收规范等。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书面形式。
2.3.2
监理人员必须在委托人发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
2.3.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安全员及资料员等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进行正常工作联系。
2.4履行职责
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监理合同执行全项监理工作。
在涉及工程延期变更的,监理人必须请示委托人处理,按照委托人的通知要求开展相关确认工作。
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1、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经理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委托人同意后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项目经理通知。
2、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
—51—
2.4.3
监理人应就监理范围内的工作,及时、准确地与委托人沟通,因监理人不准确,不及时沟通而发生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人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收到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设计图纸文件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
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
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
3.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2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4.1.3
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若监理人拒不履行发包方的合理要求,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3万元,具体由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从当期的进度款中扣除。
—52—
4.1.4
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监理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监理职责的,一旦被委托人认定未履约,监理人当期进度款暂停支付,待监理人整改达到履约标准委托人再予以支付。
4.1.5监理人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2)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情形。
委托人应视其违约情形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
当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扣以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
(5)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且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拟派监理人员,罚款10000元/次。
(6)监理人拒绝委托人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罚款10000元/次。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5.2签约酬金(大写):
(含增值税,监理人须按委托人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税票)。
5.3支付酬金
1.预付款: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具备开工条件时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30%。
—53—
2.工程量累计达到55%以上,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进度款申请,进度款支付至50%。
3.工程量累计达到75%以上,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进度款申请,进度款支付至70%。
4.项目完工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进度款申请,进度款支付至80%。
5.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审核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进度款申请进度款支付至90%,剩余10%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变更
6.2.1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1调解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7.2条款执行。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54—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2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造价及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长期。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
8.3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涉及本工程设计及专项技术内容的,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不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出版相关内容。
8.4工程保险
监理人应自行为参与监理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委托人不对监理人员在旅行监理合同过程中的意外承担伤害责任。
9.补充条款
9.1常驻现场
9.1.1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天数不得少于7天,若少于7天,每少一天扣除监理费1万元。
9.1.2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6天,若少于26天,每少一天扣除监理费1万元。
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有特殊情况可书面报请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可离开现场,但每月常驻现场不得少于22天,且监理人总监、总监代表不能同时离开施工现场,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离开施工现场。
9.1.3监理人的其他监理人员须常驻现场。
9.2.现场监理工作
(1)属于旁站监理项目而未进行旁站监理,每发现一次扣除监理酬金2000元。
—55—
(2)材料、混凝土试块监理未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发现一次扣除监理酬金2000元。
(3)监理不按监理规范规定频率进行材料、试块平行检验试验的,检验频率每少一次扣除监理酬金2000元。
(4)出现质量问题、人员伤亡安全事故隐瞒不向委托人报告的,每次扣除监理酬金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5)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规范、施工图纸对材料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等进行严格审查。
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导致材料设备计划等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或者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理人应当承担处罚责任。
—56—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设计阶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图纸会审记录,并将记录上报委托人。
A-2
项目施工阶段:1、监理人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收到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设计图纸文件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
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
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
4、监理人每周主持施工现场工地例会,并将会议纪要(附参会人员签到表)上报委托人。
A-3
保修阶段: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接业主通知后参与调查、分析,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负责监督责任单位修补工作。
—57—
附录B: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
监理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委托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
、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
好处费、感谢费等。
—58—
2.2不得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
品、材料和设备。
三、监理人责任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9—
4.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叁份。
委托人:监理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60—
附录C: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工程名称:
岗位姓名身份证、执业资格及证号承诺人签名日期
单位法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
总监理
工程师
执业资格及证号
身份证号
专业监理工
程师
执业资格及证号
身份证号
监理员
执业资格及证号
变更责任人
身份证号
(岗位)
变更责任人
身份证号
(岗位)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61—
1、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
决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
并协助业主组织好图纸会审与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进场使用。
5、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6、发现施工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应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单位签章:
—62—
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63—
目录
1、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基本情况表
5、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6、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7、拟任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8、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9、服务承诺书
10、提供营业执照
11、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12、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3、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14、认为对其磋商有利的其它书面材料
注:以上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并自行根据顺序编辑页码
—64—
1、响应函
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HNYX-GC-
2022020号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收悉,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1)我们郑重承诺:我们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供应商,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
(2)我们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
(3)我们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12条的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算的六十天,在此期间
,本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4)我们同意提供招标人要求的有关本次招标的所有资料。
(5)如果我们为预成交供应商,为执行合同,我们将按供应商须知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履约保证。
供应商名称:(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职务:
日期:
—65—
—66—
2、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服务工期
1
合计
项目地点:
报价总计:¥
人民币(大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注:①报价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
②报价总计包括一切相关费用。
—67—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兹授权:
(先生/女士)作为我公司的合法授权代理人,参加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HNYX-GC-2022020、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的招标活动。
授权权限:全权代表本公司参与上述招标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招标活动,并负责一切响应文件的提供与确认,其签字与我司公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期限: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自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亲笔签名)联系电话:
职务:身份证号码:
公司名称:(公章)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联系电话:
职务:身份证号码:
生效日期:2022年月日
—68—
—69—
4、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
电话
联系方式人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技术职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

技术职
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注册人员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备

供应商名称:(盖章)
—70—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71—
5、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根据本委任书宣告,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为
(项目名称)
的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被委任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72—
6、拟担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年月日
从事本专业时间为供应商服务时间
注册证书编号职称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主要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项目名称及规模该项目中担任职务
注:1、项目总监注册证、身份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2、拟担任项目总监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73—
7、拟任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现任职该项目中担任的职备
岗位名称姓名证书/职称
务务注







……
注:上述人员均应为正式在岗职工,上述人员必须专人专职,不得兼职。
—74—
8、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建设单位完成时合同金
序号年份项目名称备注
名称间额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75—
9、服务承诺书
此承诺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
要求据实填写,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76—
10、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7—
11、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78—
12、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复印
件加盖公章)
—79—
13、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海南源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声明如下:
本单位在参加(项目编号:HNYX-GC-
2022020、2022年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白沙县细水中心学校和珠碧江学校教师周转房项目监理服务)的招标
活动近三年内,未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80—
14、认为对其磋商有利的其它书面材料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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