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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财行罚〔2024〕7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财行罚〔2024〕7号

当事人:绥化市千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1627)
据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绥北检刑行意[2024]9号),发现张锐利用名下的黑龙江省锐阳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他人名义成立的你公司、绥化市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绥化市成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涉及你公司参与采购项目为:绥化市西湖公园服务中心西湖公园智慧园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C[2020]0278),采购金额668000元。
你公司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侦查卷宗、书面调查记录等在案佐证。
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附件2中第13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400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金按照《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银行柜台汇款的方式缴入收款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绥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绥化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绥财行罚〔202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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