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度常规新能源并购类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集中选聘]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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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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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2024-2026年度常规新能源并购类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集中选聘中选候选人公示
标段编号:ZJTY-2024-03-26-007
公示期为: 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06日
标段(包):2024-2026年度常规新能源并购类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集中选聘
(标段一:实业性并购项目)
1、候选人公示情况
2、中选候选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3、中选候选人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否决依据: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名)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天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采购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浙江浙能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30日
注:报价人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提出。
报价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采购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价人必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登入"浙江能源投标管家”中提出。
2.与采购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需证明与本标段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并在公示期内提出。若提出人是法人的,提交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一)异议发起人不是报价人、潜在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四)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
(五)异议事项不明确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实确认的;
(六)涉及采购或评议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报价人商业秘密及报价文件相关具体内容,但未能提供上述信息具体来源的;
(七)异议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异议证明材料不全,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要求仍须补充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
(八)采购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没有新事实证据,就同一问题重复提出异议的。
4.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标段编号:ZJTY-2024-03-26-007
公示期为: 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06日
标段(包):2024-2026年度常规新能源并购类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集中选聘
(标段一:实业性并购项目)
1、候选人公示情况
名次 | 中选候选人 | 项目负责人 | 得分 |
二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徐新河 | 88.42 |
三 |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 郝利 | 88.28 |
四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沈海强 | 88.17 |
五 |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 樊荣 | 83.80 |
2、中选候选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序号 | 中选候选人 | 项目负责人 | 证书名称和编号 |
1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徐新河 | 律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0010672658 |
2 |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 郝利 | 律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301200110130341 |
3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沈海强 | 律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301200610287405 |
4 |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 樊荣 | 律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0711288701 |
3、中选候选人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序号 | 中选候选人 | 资格能力条件明细 |
1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浙能集团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成员 |
2 |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 浙能集团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成员 |
3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浙能集团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成员 |
4 |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 浙能集团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成员 |
4、否决依据:
序号 | 单位名称 | 否决原因 |
1 |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 经澄清补充,仍不满足业绩要求 |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名)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天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采购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浙江浙能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30日
注:报价人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提出。
报价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采购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价人必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登入"浙江能源投标管家”中提出。
2.与采购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需证明与本标段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并在公示期内提出。若提出人是法人的,提交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一)异议发起人不是报价人、潜在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四)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
(五)异议事项不明确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实确认的;
(六)涉及采购或评议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报价人商业秘密及报价文件相关具体内容,但未能提供上述信息具体来源的;
(七)异议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异议证明材料不全,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要求仍须补充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
(八)采购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没有新事实证据,就同一问题重复提出异议的。
4.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