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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重庆高速公路(G50)及武汉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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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重庆高速公路(G50)及武汉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2019年修正),建设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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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重庆高速公路(G50)及武汉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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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新建桥梁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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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河北省范围内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技术咨询服务服务要求: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至2024年底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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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1.5服务周期:两年。2.1.6服务范围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需要对贵州省境内的临河、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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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元)所需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修改)编写完成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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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沟河船闸长江侧安全隐患整治及建筑物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规定对临、跨航道设施进行航道通航条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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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运输条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更好地开展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招标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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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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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服务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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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服务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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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提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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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现行相关规范和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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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横河整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部1号令)》规定对临、跨航道设施进行航道通航条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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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前期工程费3084.6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规定,对涉及航道的工程应当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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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恰当的方式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调查、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需符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文件要求,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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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村线)工程主体、便桥通航影响评价项目服务范围: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等规定要求,对花海大道(嘉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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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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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运河-雪袁线)项目桥梁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施工范围:采购内容: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通扬运河(如泰运河-雪袁线)项目,共有三座人行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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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元)最高限价:150000(元)采购需求: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通扬运河(如泰运河-雪袁线)项目,共有三座人行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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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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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绿化和其他道路附属工程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规定,根据三灶港商业项目运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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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后续服务。2.遵循《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合法合规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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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绿化和其他道路附属工程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规定,根据三灶港商业项目运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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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后续服务。2.遵循《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合法合规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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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白屈港综合整治暨多港联运综合枢纽建设工程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部1号令)》规定对临、跨航道设施进行航道通航条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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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后续服务;(二)遵循《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合法合规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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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技术报告编制项目服务范围: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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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等取得批准产生的所有费用)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采购需求: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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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50万元6、最高限价:50万元7、采购需求: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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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6)严格按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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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段招标内容及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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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评价工作前对工程河段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进行报告编制,对航道通航的影响进行分析,结合航道标准及布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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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6日至2026年06月05日服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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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变电公司丽岗标段二跨河影响评价及管线标设计服务2.2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和《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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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变电公司晏镜标段二跨河影响评价及管线标设计服务2.2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和《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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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路径涉及跨越通航河流存在影响,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服务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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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航道法》、《江苏省水路运输条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更好地开展辖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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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对本项目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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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规定,对涉及航道的工程应当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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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地质勘测服务土溪口水库人行吊桥通航论证评估服务采购按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要求,编制土溪口水库人行吊桥通航论证评估服务采购服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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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成果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报批要求。工作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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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2.6招标范围:一标段:按照《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应工程建设有关资料,完成项目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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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成路)工程通航影响评价服务范围: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等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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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0元三、主要标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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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最高限价:9万元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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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元)所需服务工程勘察,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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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价机构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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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墩)的上游150米处设置拦截锚链。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规定